
10月26日下午江苏省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在O2O购物节来临之际来到苏宁总部,为进一步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相关要求,双方就联合开展消费维权等一系列活动进行探讨交流,并现场开展消费维权教育。

▲江苏省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 居上 出席了本次交流会。
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实施,2017年3月30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该条例自2017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江苏消保条例》明确了经营者保障消费者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等九项权利的义务,对经营者利用格式合同、发行预付卡(券)、连锁经营、非现场销售、会议推销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行为,进行了具体限定,对经营者履行“三包”义务等责任提出了明确要求。
居秘书长现场对江苏消保条例进行了解读:
规定
第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服务单据;征得消费者同意后,可以电子化形式出具。消费者要求提供购货凭证、服务单据以外的收费清单的,经营者应当提供。
解读
生活中,很多商家都会以各种理由不开具发票,有的甚至明确的说,需要顾客支付税点,才给开具。《江苏消保条例》明确规定了这类情况,经营者应当提供相关凭证或者单据。

规定
第二十四条:确定“欺诈”行为
第二十五条:推定“欺诈”行为
第二十六条:经营者的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视为经营者的行为
解读
不按照约定提供服务为欺诈;销售失效、变质商品推定为欺诈。
(1)主观上具有欺诈的故意;(2)欺诈方实施了欺诈行为;(3)因欺诈做出错误意思表示。


▲交流会上,苏宁客服积极的与居秘书长互动交流、沟通。
自今年5月份江苏省工商局与苏宁云商集团举行战略协作以来,双方多次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形成正面案例,营造了良好的电商舆论氛围,也为广大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做出了表率作用。
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我们一直在行动,并且会坚持做下去!真正做到消费维权始于心,公平和谐践于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