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厉害了我的秘书长!苏宁邀请她开展消保条例解读!

厉害了我的秘书长!苏宁邀请她开展消保条例解读! 苏宁客服中心
2017-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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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10月26日下午江苏省消费者协会代表一行来到苏宁总部,在O2O购物节来临之际,双方就联合开展消费维

       10月26日下午江苏省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在O2O购物节来临之际来到苏宁总部,为进一步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相关要求,双方就联合开展消费维权等一系列活动进行探讨交流,并现场开展消费维权教育。

▲江苏省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  居上  出席了本次交流会。

        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实施,2017330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该条例自201771日起正式施行。

      江苏消保条例明确了经营者保障消费者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等九项权利的义务,对经营者利用格式合同、发行预付卡(券)、连锁经营、非现场销售、会议推销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行为,进行了具体限定,对经营者履行“三包”义务等责任提出了明确要求。

 居秘书长现场对江苏消保条例进行了解读:

发票开具行为

规定

第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服务单据;征得消费者同意后,可以电子化形式出具。消费者要求提供购货凭证、服务单据以外的收费清单的,经营者应当提供。

解读

生活中,很多商家都会以各种理由不开具发票,有的甚至明确的说,需要顾客支付税点,才给开具。《江苏消保条例》明确规定了这类情况,经营者应当提供相关凭证或者单据。

各类“消费欺诈”行为

规定

第二十四条:确定“欺诈”行为

第二十五条:推定“欺诈”行为

第二十六条:经营者的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视为经营者的行为

解读

不按照约定提供服务为欺诈;销售失效、变质商品推定为欺诈。

(1)主观上具有欺诈的故意;(2)欺诈方实施了欺诈行为;(3)因欺诈做出错误意思表示。

交流会上,苏宁客服积极的与居秘书长互动交流、沟通。

今年5月份江苏省工商局与苏宁云商集团举行战略协作以来,双方多次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形成正面案例,营造了良好的电商舆论氛围,也为广大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做出了表率作用。

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我们一直在行动,并且会坚持做下去!真正做到消费维权始于心,公平和谐践于行!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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