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月12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增列“9710”(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和“9810”(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两个新的海关监管方式,7月1日正式启用。广州作为唯一同时拥有两个第一批试点关区的城市,成为首个成功试点跨境电商B2B出口业务的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
在广州市商务局、广州海关、黄埔海关的支持和指导下,7月1日0点,总署统一版跨境电商B2B业务在南沙、白云机场和广州开发区等口岸同时启动,11家企业参与试点,不到3分钟完成首个一万单的申报,00:02第一批B2B出口货物放行,00:09分第一批B2B出口货物结关,真正体现出了“电商速度”和“海关效率”。随着总署统一版跨境电商B2B首批出口货物顺利完成申报、查验、放行和装车(机)出口,标志着广州“单一窗口”跨境电商B2B出口业务正式上线运行。

为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广州“单一窗口”成立专项工作组,从技术保障,企业接入指引,到试点联调测试,做好全面保障准备。7月1日凌晨,广州电子口岸客服人员仍与企业保持联系,耐心解答和处理企业业务申报过程中遇到的每一个问题,确保了广州“单一窗口”跨境电商B2B出口业务的顺利开展。

那么企业该如何开展B2B出口业务呢?
小编速速给大家整理一份通关指南
依据《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跨境电商B2B出口”是指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运送至境外企业或海外仓,并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完成交易的贸易形式。
跨境电商B2B出口分为两种形态:
一种是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直接出口,简称“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为“9710”,适用于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的货物;
另外一种是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简称“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海关监管方式代码为“9810”,适用于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的货物。

输入网址https://www.singlewindow.gz.cn/登陆广州“单一窗口”网站,点击立即注册。



按要求选择所需权限,比如跨境电子商务模块,按要求填写资料,提交审核后会有相应的模块功能,进行企业基本资料的补充。

跨境企业按照接口报文规范开发生成业务报文后,在广州“单一窗口”提供的校验地址(http://tpweb.singlewindow.gz.cn/testcbes/gzValidateXml.jsp)进行报文校验。
跨境企业办理电子口岸入网申请,由“单一窗口”代为办理。跨境企业先填写《电子口岸数据交换平台用户申请表》(见附件),然后发送到单一窗口客服邮箱services@gzeport.com,原件邮寄到:广州市黄埔区黄埔大道东983号,广州电子口岸客服部收,电话:020-86010121,再由“单一窗口”统一汇总后提交海关数据分中心审核办理。
1、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一般通过“单一窗口”向海关申报出口报关单,其中单票金额在人民币5000元以下且不涉证、不涉检、不涉税的低值货物(以下简称“B2B低值货物”),企业也可选择通过“单一窗口”向海关申报电子清单。
2、以报关单形式申报的,企业在向海关申报前应按要求提前向海关传输交易订单(9710出口模式)或海外仓订仓单(9810出口模式)。
3、以电子清单形式申报的,企业在向海关申报前应按要求提前向海关传输交易订单(9710出口模式)或海外仓订仓单(9810出口模式)及物流信息。
4、具备条件的企业向海关加传收款信息。

1、对于不涉及出口退税的出口B2B低值货物,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注册企业可通过“单一窗口”按6位HS编码以简化申报模式向海关申报电子清单。
2、海关对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可优先安排查验。
3、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适用全国通关一体化,关区内企业可以选择向属地海关进行申报,货物在口岸地海关进行验放。
4、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和退货货物可按照“跨境电商”类型进行转关。其中,跨境电商综试区所在地海关且通过跨境电商出口统一版系统申报的,可将货物品名以总运单形式录入“跨境电商商品一批”,目前广州跨境电商综试区海关适用该批量转关政策。
注册或者业务操作方面有疑问,请拨打我们的服务热线:020-86010121、020-95198。
请关注微信公众号:广州单一窗口,在线咨询。
对系统有宝贵建议和需求的企业请反馈到邮箱:gz95198@qq.com、services@gzeport.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