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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调整!“单一窗口”加工贸易相关系统更新

最新调整!“单一窗口”加工贸易相关系统更新 广州单一窗口
2025-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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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积极推动《关于调整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和区外加工贸易有关管理措施的公告》(海关总署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83号)的顺利实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加工贸易账册、加工贸易手册、保税物流管理、特殊监管区域系统已进行更新


更新主要内容如下

一、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和区外加工贸易实施四类措施商品管理政策。

(一)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物流管理)系统

1.物流账册表头新增“重点标识”字段、物流账册表体新增“来源标识”字段。
2.加工账册表头新增“重点标识”字段,电子账册料件(成品)表体新增“来源标识”字段,“原产国(地区)”字段启用。
3.核注清单商品表体、简单加工成品表体新增“来源标识”字段,删除“重点标识”字段;选择性征税料件表体新增“来源标识”字段。

(二)加工贸易账册
1.电子账册表头新增“重点标识”字段,电子账册料件(成品)表体新增“来源标识”字段,“原产国(地区)”字段启用。
2.核注清单商品表体新增“来源标识”字段,删除“重点标识”字段。

(三)加工贸易手册
1.电子手册表头新增“重点标识”字段;电子手册表体新增“来源标识”字段。
2.核注清单商品表体新增“来源标识”字段,删除“重点标识”字段。



二、变更内容对应的报文导入接口参见5月22日发布的《关于单一窗口加工贸易相关系统报文导入接口调整的通知》


三、调整内容填制规范参看《海关总署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和区外加工贸易四类措施商品申报填制规范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5】116号)。
(点击文末“阅读原文”,查看公告原文)




来源

海关总署、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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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单一窗口
实现申报人通过“单一窗口”向口岸管理相关部门一次性申报,口岸管理相关部门通过电子口岸平台共享信息数据、实施职能管理,执法结果通过“单一窗口”反馈申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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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单一窗口 实现申报人通过“单一窗口”向口岸管理相关部门一次性申报,口岸管理相关部门通过电子口岸平台共享信息数据、实施职能管理,执法结果通过“单一窗口”反馈申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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