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我开车撞了人,就在送完快递下班顺便回家的时候。我这是执行工作任务,单位要负责!
你都已经下班了,不能算工作行为,赔偿费用自己承担。
小龙是一家分公司快递员。1月23日晚他下班回家路上发生意外,与步行的小强发生碰撞,造成小强重伤,交警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龙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小强伤势构成六级伤残。于是,小强将小龙、快递网点以及保险公司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他们依法赔偿自己因交通事故产生的所有费用和损失,共计130万余元。
庭审中,小龙称事故发生时在执行工作任务,本案赔偿责任应由其公司承担。
而公司则认为,小龙虽为公司员工,但其事发时的驾车行为与工作无关,不属于职务行为,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分析:
小龙为公司送完快递后选择了直接回家的路程。
事故发生时,小龙的行为自由没有受到公司的工作约束,其回家的路线也没有因为执行工作任务而发生重大改变,从而产生特殊的严重风险。
因此,小龙对小强的侵权行为并不符合《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1款中“执行工作任务”的规则要件。
上海一中院遂作出裁判,认定小龙上述侵权行为不属于执行职务行为,不应由公司承担责任,依法由小龙个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
该条款是为充分保护员工人身利益而特别设置的条款,与《侵权责任法》的用人单位责任出于不同的立法目的,即使根据该条款规定,员工上下班途中所受到的损害亦不能完全认定为工伤,必须严格限定情形,更不能因该条款规定而将上下班行为直接等同于工作行为。
小行提示:
如果上下班途中撞伤他人,不在工作时间,此类情况不属于用人单位的责任,雇主险附加的非机三责险不能理赔。行者保的各位小哥需要格外注意哦!
文章部分内容来源: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图片来源:凡科快图授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