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企业的日常用工中,部分员工因为某些原因,会主动提出不需要公司缴纳社保并且自愿签署放弃社保承诺书,承诺不会向公司要求社保缴纳。在这种情况下,主动放弃社保缴纳的员工出现了工伤,作为企业方,是否需要对该类员工进行赔付担责呢?
汪某在某公司担任保洁员一职,于2017年3月8日入职,在某公司担任保洁员一职工作时间为7时至19时,同年4月1日汪某向该公司提出“自动放弃缴纳社保声明”,并需要公司200元社保补助,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本人自负与公司无关。
2017年6月16日,汪某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倒地当场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汪某与吴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2018年5月31日,汪某的丈夫贾某向长宁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于2018年8月1日作出长宁人社认(2018)字第411号认定工伤决定,认定2017年6月16日6时13分许,汪某骑电瓶车上班途中,经闵行区北翟路申虹路路口处,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死亡。汪某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
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最后法院判决该公司承担所有工伤费用。
肯定无效!
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保险,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法定义务。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不能随意处分这项权利义务。
劳动者自愿与用人单位签订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的协议本身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是无效的。
作为无效协议,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都没有法律约束力,公司仍然应当承担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
该赔!
如上分析,员工放弃社保声明不具有法律效力,如发生工伤事故,因公司未参加工伤保险,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所以公司得全额赔偿。
当然,对于一些企业主来说,出于某些原因没有给员工上社保,该如何做足自己的用工安全保障呢?
可以选择购买雇主责任险作为补充保险,尽量减轻法律风险。帮助企业转嫁因用工风险带来的各种赔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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