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州连江交警在104国道2287公里处的执勤过程中,发现一辆大货车涉嫌超载,随即将其拦下进行检查。
经查,这辆货车核定载重为24480千克,但实际载重达到了28110千克,超载率高达15%。而在进一步的核查中,交警更是发现这辆货车的车牌存在异常,前号牌为闽JC7501,而后号牌却是闽J37501。
经调查,原来驾驶员为了躲避监控抓拍,竟用字母“C”的磁贴贴在前号牌上,将原本的“3”变成了“C”。然而,这一番“掩耳盗铃”,还是躲不过交警的“火眼金睛”。

在核查证件时,连江交警又双叒叕发现,驾驶员的准驾资格仅为C1,并不具备驾驶重型货运车辆的资格。

连江交警依法对其实施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汽车类机动车,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未达到百分之三十及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多项违法行为合并处以罚款3720元,驾驶证记22分,拘留14日,并暂扣机动车。

在开车前开车前,
卡友必须首先进行自我检查,
确保车辆状态良好、
驾驶证有效、车牌合规,
且没有任何问题。
车辆必须“持牌”上路,车牌必须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否则,一旦上路你就会被交警“盯”上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15日以下拘留,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一次记12分。
驾车时必须持有与所驾驶车辆相匹配的驾驶资格,如果驾驶人“跨级”驾驶,即驾驶与其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这种行为不仅会严重扰乱道路交通秩序,而且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五项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一次记9分。
货车由于其体型庞大、重量沉重,一旦超量载货,整车所承受的压力将远超其他车辆,这极大地削弱了货车的安全性能,为其行驶埋下安全隐患。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未达到百分之三十的,一次记1分。
我们必须坚决拒绝任何交通违法行为,唯有如此,方能确保一路平安畅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