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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谎报、瞒报说“不”
近期,深圳蛇口STC码头有集装箱着火,执法人员抵达码头查验后,与海关对集装箱进行开箱查验。经核实,该集装箱托运人涉嫌将2、8类的危险货物瞒报为普通货物运输。
南沙港务也再次强调,并发布“关于危险货物瞒报告知书”,一经发现危险货物谎报、瞒报行为将终止相关单位业务合作,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损失及费用,同时上报政府相关部门查处。
那怎样才能避免发生谎报、瞒报行为?之前小编已为大家整理了谎报、瞒报的常见手段,各位可再次观看熟知并避免此类行为的发生!
进出口危险品瞒报会造成重大事故发生,严重将承担刑事责任,相关法律责任和义务请听小编细细讲解...
逃避检验
01
法律义务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十一条 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报关地的商检机构报检。
第十五条 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商检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向商检机构报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条 海关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02
法律责任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或者使用的,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的,由商检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六条 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发货人、代理报检企业或者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报检人员不如实提供进出口商品的真实情况,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或者对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不予报检,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
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委托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办理报检手续,未按照规定向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提供所委托报检事项的真实情况,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的,对委托人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报检人员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未进行合理审查或者因工作疏忽,导致骗取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有关证单的结果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未报检
01
法律义务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十七条 为出口危险货物生产包装容器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生产出口危险货物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使用未经鉴定合格的包装容器的危险货物,不准出口。
02
法律责任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一条 提供或者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鉴定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处10万元以下罚款。
提供或者使用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鉴定不合格的包装容器装运出口危险货物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处20万元以下罚款。
可见,我国法律法规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和出口危险货物都有检验鉴定方面的强制要求,进出口危险化学品须向海关申报商品检验,出口危险货物包装须向海关申请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如何合法合规申报,请接着往下看吧~
申报要求
01
进口危险化学品
海关根据布控要求对进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采取相应的检验模式,进口危险化学品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向海关报检并申请检验。
申报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进口危险化学品企业符合性声明》;
2.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
3.中文危险公示标签(散装产品除外)、中文安全数据单的样本。
02
出口危险化学品
海关对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采取“产地检验+口岸查验”的监管模式,出口危险化学品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向属地海关报检并申请“产地检验”,属地海关检验合格后出具电子底账,出境口岸海关凭电子底账验放。(如果出口危险化学品属于危险货物的,还应向属地海关申请出口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
申报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符合性声明》;
2.《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散装产品及国际规章豁免使用危险货物包装的除外);
3.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
4.危险公示标签(散装产品除外)、安全数据单样本,如是外文样本,应提供对应的中文翻译件;
5.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
03
出口危险货物
出口危险货物应采用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危险货物包装,并提供相应的《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散装产品及国际规章豁免使用危险货物包装的除外)。
首先由危险货物包装的生产企业向属地海关申请对包装容器进行性能鉴定,获取属地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简称“性能单”。然后由生产出口危险货物的企业,向属地海关申请对包装件进行使用鉴定,属地海关鉴定合格后出具《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就是我们说的“危包证”,取得“危包证”后,方可进行订船订舱。
申请危险货物包装的使用鉴定,提供下列材料:
1.危险货物包装使用单位出具的厂检单;
2.《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散装产品及国际规章豁免使用危险货物包装的除外) ;
3.危险货物包装使用单位对首次使用塑料容器、塑料复合容器及内涂(镀)层的容器,应提供6个月以上内装危险货物与包装相容性试验报告或相容性自我声明;
4.内装危险货物的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
重要提醒:货物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应准确掌握所申报货物的危险性质,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履行托运人义务,如实进行“危申报”,杜绝危险品伪瞒报行为,切勿心存侥幸,为了眼前的利益而承受更大的损失,共同确保人安、货安。
小编提醒,进行危险品进出口业务前,应如实向海关申报,并积极配合海关实施检验,千万不要抱着侥幸心理瞒报/漏报/误报。
关于危险品海事申报和监装,星美轮都可以申报哦,欢迎全国各地伙伴前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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