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理分区

底账联网

落货改配

运输监管

参考法规
署令23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
第六条 海关监管区应当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基础设施、检查查验设施以及相应的监管设备。
第十七条 海关可以采取视频监控、联网核查、实地巡查、库存核对等方式,对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实施监管。
第二十二条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出现与《场所设置规范》不相符情形的,经营企业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修复,并且报告海关。海关根据管理需要,可以采取相应的限制措施。
第二十三条 第二款 装卸、储存、集拼、暂时存放非海关监管货物的,应当与海关监管货物分开,设立明显标识,并且不得妨碍海关对海关监管货物的监管。
第二十四条 经营企业应当将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内存放超过3个月的海关监管货物情况向海关报告。海关可以对相应货物存放情况进行核查。
第二十二条 出境货物、物品运抵海关监管场所时,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应当以电子数据方式向海关提交运抵报告。

危险品拼箱相对于普通货物拼箱的装载和运输要求相对较严格。另外,部分危险品类别是不可混装,不同类别危险货物间的一般隔离规定可参考以下图表;但如货物特性差异较大,请参考危险货物一览表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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