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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运输企业不得伪造篡改监控数据
《条例》规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和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确保安全生产。
同时,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自有或租赁停车场(位)面积应与经营规模相适应,并应当实施封闭式管理,设置明显的安全标识、运行可靠的视频监控和夜间照明系统、必要的安全设施、消防器材和应急设备等。
对于企业车辆的监控上,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当严格履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动态监控主体责任,设置车辆监控室(区)及专职监控人员,建立健全监控管理制度,在所属车辆运行期间对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和第三方安全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伪造、篡改、删除智能视频监控和动态监控平台历史和实时数据,违反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02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禁止挂靠经营
《条例》规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维护、检测、使用和管理专用车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累计使用6年内转为从事省内普通货物道路运输的,按照普通货物运输车辆使用年限或行驶里程标准报废。

《条例》强调禁止挂靠经营,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统一产权关系、统一劳动关系、统一运输生产组织、统一财务管理和统一管理责任等要求,加强对人员、车辆等的管理。
与此同时,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开展自查自纠,并向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没有挂靠经营行为的安全生产承诺书。
《条例》还对从业人员警示培训进行了规定,对于安全生产状态为B或BB等级的驾驶员和押运员等从业人员,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暂停其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作业,并对其开展安全知识与技能培训教育,其中B级的应不少于3天、BB级的应不少于9天。
此外,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员工职业健康检查制度,加强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驾驶员的劳动防护、心理疏导和人文关怀。鼓励企业定期检测评估驾驶员的适岗状态,防止具有职业禁忌症、心理和身体不适的驾驶员上岗作业。
03
违规装载最高可处3万元罚款
《条例》明确要求,负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及相关活动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现危险货物托运、承运或者装载过程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要求有关单位或人员立即停止作业,及时消除隐患。
对于危险品的装载,《条例》要求,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单位在充装和装载危险化学品时,应当选择具有相应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资质且安全生产状态较好的企业,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充装或装载到不具备危险货物运输资质车辆或者不符合安全生产状态等级企业所属车辆上。
而安全生产状态为BB等级的运输企业,不得从事跨市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业务;安全生产状态为B等级的运输企业,不得从事跨省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业务。

若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违反上述条款,将危险化学品充装或装载到不具备危险货物运输资质车辆或者不符合安全生产状态等级企业所属车辆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违规从事跨市或跨省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温馨提示:五一劳动节期间各地将实行危险品车高速限行,请广大司机朋友提前做好出运准备,避免延误货物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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