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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变化|4月10日起,进出口货物申报有新要求!

重大变化|4月10日起,进出口货物申报有新要求! 星美轮危化品物流
2024-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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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海关总署发布公告2024年第30号(关于调整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要求的公告)。公告指出,为进一步规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申报行为,精简相关申报栏目,海关总署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有关栏目和部分申报项目及其填报要求调整如下



一、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2019年第18号公告发布)中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

        将第二十五条“毛重(千克)”的填报要求由“填报进出口货物及其包装材料的重量之和,计量单位为千克,不足一千克的填报为‘1’。”修改为“填报进出口货物及其包装材料的重量之和,计量单位为千克,不足一千克的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

        将第二十六条“净重(千克)”的填报要求由“填报进出口货物的毛重减去外包装材料后的重量,即货物本身的实际重量,计量单位为千克,不足一千克的填报为‘1’。”修改为“填报进出口货物的毛重减去外包装材料后的重量,即货物本身的实际重量,计量单位为千克,不足一千克的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


二、删除“检验检疫受理机关”“口岸检验检疫机关”“领证机关”等三个申报项目。


三、“目的地检验检疫机关”申报项目名称调整为“目的地海关”。

       该申报栏目为有条件必填项,如果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际条约规定或者贸易合同约定须实施检验检疫或监管的进口货物,申报时为必填。根据实施检验检疫的目的地海关,填报海关规定的《关区代码表》中相应目的地海关的名称及代码。


四、“检验检疫名称”申报项目名称调整为“监管类别名称”,填报要求不变。


该项新变化将于2024年4月10日起施行。


请在缮制报关单时注意填写规范,避免出现不必要的成本。

END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仅供阅读参考,文章文字内容来源于海关总署以及网络整理而成。如涉及侵权或对版权有所疑问,请邮件联系admin@mbs-gz.com。我们会尽快删除处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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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美轮MBS成立于2012年,致力于危化品领域的物流发展和延伸服务。主营业务:危险品国际运输、移动罐柜、项目工程物流、提供一体化供应链物流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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