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自 2005 年开始,本人代理行政复议 1000 余起,投诉 3000 多件,见过交警一次开罚单多张至 10 多张的乱象不少,从未见到过一次就同一种违法行为开具处罚决定书达 75 张之巨。如今,甘肃省临洮交警创造了这一 “记录”。
据当事司机叙述,同行两台自卸车运输货物,途径临洮县境内时,被执勤交警拦截,认为车厢栏板加高,吓唬司机每车罚款 2000 元记 6 分。两司机好话说尽,交警算是开恩罚款降至 1500 元不记分,同时以 “实施掉头妨碍正常行驶的车辆和行人通行” 各开出每张 20 元处罚决定书共计 75 张,才放行了车辆。
细看临洮交警作出的罚款,被罚款司机开的不是货车而是火箭,一分钟内跑 30 公里。从 12 点 34 分钟在兰临线 90 公里 +200 米被罚 “实施掉头妨碍正常行驶的车辆和行人通行” 一次,1 分钟后即在同路段 60 公里 +200 被同样理由被处罚 1 次。尔后 1 分钟再返回原地同样违法多次。
车辆加栏板违法行为如查证属实,按照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第 57 条最高罚款 500 元,无记分依据。而临洮交警不知道依据的是哪门子法不得而知?
在以往遇到的同时开具多张处罚决定书的投诉中,清一色的罚款诱因皆是为了完成绩效量化任务,而不惜滥用手中权利,分解式处罚或者变更违法理由,来达到早点完成任务的目的。临洮交警可谓工作创新先锋,自创罚单生产流水线,同一种理由在长达 90 分钟内连续作出,称得上工作十分 “高效、敬业、创新”。大家都知道,交警大队有法制员,公安局、交警支队都有法制科,为交警执法监督负责把关纠偏。临洮县交警竟能一次开出如此之多罚款处罚决定书,暴露出法制部门的不作为和交警执法乱象猖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