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上方蓝字订阅▲
听说爱鸟的人都在这儿

伴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越来越多的企业加入了公益捐赠的队伍。国家也通过税收优惠鼓励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为公益事业献出一片爱,那么企业在捐赠的同时,究竟可以享受哪些政策优惠?具体操作又是如何呢?
一、公益性捐赠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52条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具体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一)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
(四)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
(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
(六)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
(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八)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
(九)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公益性捐赠定性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51条: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具体如下: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三、企业捐赠的资产价值确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第8条规定,公益性群众团体接受捐赠的资产价值,应当按照以下原则确认:
1、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算。
2、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计算。捐赠方在向公益性群众团体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如不能提供,公益性群众团体不得向其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四、扣除标准如何界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9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出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如果当年既发生了公益捐赠支出,又有之前年度需待结转的公益捐赠支出,企业在计算扣除时,应当序时处理,即先扣除之前年度的,再扣除当年发生的。
个人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举例:甲公司2010的年度利润总额为100万,该年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向灾区捐赠了10万元。(假设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假设税率为25%)
解析:扣除限额:100*12%=12(万)>10(万),因此201A年度的捐款10万可以全额在所得税前扣除。
应纳税所得额=100-10=90(万)
应纳所得税额=90*25%=22.5(万)
少纳的企业所得税额=100*25%-22.5=2.5(万)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
2、《企业所得税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END--
长按下方二维码
支持“候鸟家园保卫战”
长
按
关
注
遇见更好的自己
喜欢就分享出去吧↗
爱德基金会让候鸟飞公益基金
官方微信:让候鸟飞(ranghouniaofei)
官方网站:www.free.ngo.cn
官方微博:@让候鸟飞
护鸟热线:13761086082(上海)
鸟儿救助:18519112209(鸟医小助手)
点击“阅读原文”支持候鸟家园保卫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