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去年11月1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便发布了《关于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要求3月1日前全国取消路政运管。如今,全国各地改革工作仍不平衡!
但值得庆幸的是,江苏、安徽等10省市改革进展较快,已正式出台了改革实施意见或组建了省级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要求其余省份3月底完成改革工作。
路政、运管纳入北京市交通委员会统一管理
从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了解到,去年12月7日便下发了《北京市机构改革实施方案》,不再保留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内设的路政局、运输管理局。

据了解,路政局、运输管理局的下设处室和人员编制已纳入北京市交通委员会统一管理,全面加强城市交通综合治理,有效避免重复罚款、混乱收费、办事推诿等问题。
安徽、山西、江西、江苏常州组建综合执法机构
安徽、山西、江西3省以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了改革方案。
其中安徽已在省级层面整合组建综合执法机构。将交通运输系统内公路路政、道路运政等执法门类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职能进行整合,组建交通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区级不再承担相关执法责任。将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强相关经费保障。
山西完善高速公路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组建省高速公路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承担全省高速公路综合行政执法职责,完善高速公路综合行政执法省以下垂直管理体制,整合优化省交通运输执法局所属市县执法机构和高速公路路政支队,按区域和路段综合设置高速公路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承担本区域本路段的高速公路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职责,市县交通运输执法队伍不承担高速公路的执法职责。
江西组建省级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管理机构,隶属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负责对全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负责全省重大案件的查处和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实施,负责全省高速公路路政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
青海、陕西、贵州、黑龙江、广东改革进程
青海省组建成立了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保留青海省公路路政执法总队,国省干线和高等级公路路政执法工作由省垂直管理。将省地方海事局机构属性调整为省厅直属行政机构,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规范机构名称并调整职能,基层交通综合执法机构改革推进顺利。
截止目前,除海北州、果洛州外,全省市(州)县已将现有的行政执法机构进行了整合,并在市(州)综合设置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在县级设置了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理清了层级执法关系。
陕西省路政执法总队及11个支队整合组建为陕西省高速公路路政执法总队,下设11个派出机构(对外挂高速公路路政执法第一至第十一支队牌子),作为省级执法队伍暂予保留,纳入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统筹推进。
主要职责是:承担全省高速公路路政执法工作。陕西省高速公路路政执法总队要严格机构编制管理,现有人员实行只出不进,编制退一减一。

贵州省印发交通运输厅三定方案,指出负责高速公路及重点干线路网的运行监测、协调和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归口管理公路、水路的收费站和车辆超限运输检测站点的设置,负责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拆分和监督;负责高速公路、国省干道管理执法工作。由此可以理解为:贵州的高速公路、国省道管理执法工作,由省垂直管理?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改革思路基本明确,即将全面启动;形成“一厅、一局、七个中心、三个处级事业单位”的改革初步架构。改革后,除行政执法机构外,事业单位将不再承担行政职能,相关职能将回归机关。
早在2003年,广东就被确定为综合交通执法改革试点省份。2006年,该省印发了综合交通执法改革的方案,2007年省交通运输厅综合行政执法局挂牌成立。至2010年8月,全省省市县三级全部挂牌成立了综合执法机构,统一行使道路运政、公路路政、航道行政和港口行政这几方面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权。

“公路三乱”不仅仅是社会问题,更是体制问题,根源便是编制混乱,毒瘤丛生。
今后体制改革后,7个路面执法机构合成一支队伍,统一管理,有效避免重复罚款、混乱收费、办事推诿等问题。这就意味着,运管部门被撤销或是板上钉钉的事了!
列入财政预算禁止罚款创收
与交警不同,此前路政等部门是没有财政来源的,通俗点说就是“自负盈亏”。
除了通过办证等服务类目收费外,最直接的财政来源就是罚款,这也是路政罚款高昂,乱象频出的原因。
原先那些饱受诟病的乱象,也将会成为此次改革整治的重点。
严格管理队伍
清理临时人员3月31日前完成!
“出事了都是临时工干的。”这句话马上就要成为历史。
文件明确,要求严格队伍管理,严把人员进口关,全面清理规范临时人员和编外聘用人员,严禁使用辅助人员执法。

根据机构改革总体时间表,省级改革将在2018年12月31日前基本落实到位,市县级的改革在2019年3月31日前基本完成!
首都北京市交通委员也已经下发通知,不再保留市交通委员会内设的路政局、运输管理局。
路政局、运输管理局的下设处室和人员编制纳入市交通委员会统一管理。将市农业局的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市交通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