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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说爱鸟的人都在这儿
志愿者在视频直播平台发现的盗猎分子炫耀视频。通常,蒙古百灵鸟卵,经过盗猎、人工喂养、驯口,出现在各地鸟市。
内蒙古自治区 布小林 主席,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 牧远 厅长:
您好!
我们是热爱大自然,自发保护野生动物保护的志愿者,因了解到现在在百灵鸟繁殖季大量黑手伸向草原捕捉百灵鸟雏鸟,故写信给您。
现在正值春季,又迎来蒙古百灵的繁殖季,蒙古百灵(以下简称百灵鸟)在中国,百灵鸟仅产于内蒙古辽阔的草原上,百灵鸟是草原的代表性鸟类,更是内蒙古自治区区鸟。百灵鸟繁殖期为5-7月。每窝产卵3-5枚。由于其叫声悦耳,也是著名的笼养鸟。但是每到繁殖季节大量的鸟贩子就会来到内蒙古产区大肆收购寻找捕捉百灵雏鸟,在全国各地随意买卖。这样造成百灵鸟种群数量越来越少。而且越演越烈。
百灵鸟抑制了蝗虫灾害,保护了草原。根据资料显示,一只百灵鸟每年能消灭四到五万只害虫,相当于5名治虫专家的作用。由于草原、蝗虫、百灵鸟是草原生态链条的基本点,百灵鸟野生种群的数量减少会直接导致蝗虫泛滥,而抑制虫害的唯一办法就是大量喷洒农药。大量喷洒农药不仅导致生物多样性降低,野生动物植物污染,更导致牛羊中毒,牛羊肉直接进入人类身体,后果不可想象。
被当做笼养鸟的百灵鸟被迫食用粮食,在牢笼里度过一生。而它们的家本来是辽阔的草原,战天斗地的捕捉昆虫,保护草原才是它们的天职!
经过志愿者在快手短视频上多日观察,到已经有鸟贩子将黑手伸向草原,每日在草原寻找叼食的百灵亲鸟,跟随亲鸟飞行路线,寻找其巢穴。做好记号,并算好日期,随时准备带走还在襁褓中的百灵雏鸟。已经有视频显示已经有产自正蓝旗的百灵鸟雏鸟流入市场,而等待它们的只有被随意运输贩卖。
以上视频截图均来自视频直播平台
我们看到,内蒙古各地林业执法部门对打击关于百灵鸟的盗猎、运输、贩卖等违法行为采取了一些措施,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想从根本上遏制违法犯罪还相去甚远,目前这种现象至今在呼伦贝尔,锡林郭勒盟草原仍然尤为严重,比如锡林郭勒正蓝旗、阿巴嘎旗、西乌旗等,乌兰察布的四子王旗、商都、化德,等地已经成为人人皆知的捕捉百灵鸟产地。在内蒙古屡屡发生偷猎百灵鸟的严重事件,严重影响政府生态文明形象。
百灵鸟是上天赋予草原的卫士,是上天赐予大地的歌者,也是赐予蒙古族人民最精致的礼物,它们不禁给草原大地健康,还给草原人民歌声与舞蹈,给草原人民带来明亮的快乐。
请让百灵鸟回家,回到千百万年来属于它们的家园。没有它们,草原将不会有希望的未来!我们相信布小林主席、牧远厅长一定会重视生态问题,重视野生动物保护问题。
建议:
一、严厉打击草原盗猎。行加大林业草原局巡护执法力度,和举报奖励制度
二、加大对草原周边牧民的宣传普法力度。保护野生鸟类,草原生态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
三、发展志愿者队伍。政府鼓励、扶持护鸟志愿者队伍发展壮大,政府主管机关加强与志愿者联系与合作。
四、内蒙古自治区设立专职的百灵鸟监管工作人员。在繁殖季对各草原外来人士严加盘查。
志愿者在网上搜索关键字“百灵鸟 案”则会搜索出很多关于百灵鸟被偷猎的案件,而且似乎屡禁不止。(如下截图,仅部分)
截图来自:
http://niaolei.org.cn/posts/5632
截图来自:
http://www.sohu.com/a/226784157_115864
截图来自:
http://news.163.com/10/1101/15/6KDRBUVH00014JB5.html

截图来自:
http://hhht.news.163.com/15/1102/11/B7DOD5RC03390R7K.html
截图来自:
https://www.sohu.com/a/56504981_188765

截图来自:
http://newspaper.jcrb.com/html/2015-04/15/content_184110.htm

截图来自:
http://www.legaldaily.com.cn/legal_case/content/2016-11/14/content_6875148.htm?node=81780

截图来自:
http://inews.nmgnews.com.cn/system/2015/01/20/011614854.shtml
截图来自:http://roll.sohu.com/20110613/n310396434.shtml
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野生动物保护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本法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
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第二十三条 猎捕者应当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
持枪猎捕的,应当依法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
第二十四条 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
前款规定以外的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并公布。
第三十二条 禁止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等交易场所,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
第三十三条 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县境的,应当持有或者附有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或者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以及检疫证明。
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出县境的,应当持有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以及检疫证明。
第四十二条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机关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或者不依法查处,或者有滥用职权等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将有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致
敬礼
爱鸟护鸟志愿者
2018年5月18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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