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7月12日民航局官网消息,民航局机场司已印发通知,就《通用机场建设指南(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据介绍,为适应通用机场建设发展的需要、更好的指导通用机场建设,民航局组织对2012年起实施的原有《通用机场建设规范》(MH/T5026-2012)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此版《通用机场建设指南(征求意见稿)》,重点增补了 A 类和B 类通用机场设施建设内容和设置要求(如飞行场地、目视助航设施、空中交通管制设施、安全保卫设施、消防及应急救援设施、供油 设施、服务保障设施、公用设施等),并增加了通用机场类别、功能、航空业务量等术语和机场建设用地及绿化等内容。指南特别指出,“通用机场建设前期应明确拟建机场的类别、功能,确定拟用机型,预测航空业务量 需求,据此合理规划建设通用机场的各项设施。“本次意见征集的截止时间是2021年8月10日。
为指导通用机场的规划建设,日前,民航局机场司组织编制了《通用机场建设指南(征求意见稿)》,现广泛征求意见。
相关意见建议请于2021年8月10日前反馈课题组联系人。
联系人:王丕栋,电话:18330219050
联系人邮箱:zszcbzs@126.com
附件1:《通用机场建设指南》(征求意见稿).pdf
根据通知文件,《通用机场建设规范》(MH/T 5026-2012)自 2012 年 6 月 1 日实施以来, 对规范我国通用机场建设、保证通用机场的安全适用性起到了一定的指导作 用。但随着通用机场建设的不断发展,规范部分内容已不能满足实际要求,需进一步修订完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发改委、民航局发布的关于通用机 场建设的相关文件精神,为满足今后一个时期内我国通用机场建设发展需求, 提供较为全面的通用机场规划建设指导原则,民航局组织对原《通用机场建设规范》进行修订,重新编制《通用机场建设指南》,形成了《通用机场建设指南》(MH/T 5026-2021)。该指南代替《通用机场建设规范》(MH/T 5026-2012),重点对以下方面进行了 修订和完善:
(1)将标准名称由《通用机场建设规范》变更为《通用机场建设指南》;
(2)增加了通用机场类别、功能、航空业务量等术语;
(3)增补了 A 类通用机场设施建设内容和设置要求,包括飞行场地、目 视助航设施、空中交通管制设施、安全保卫设施、消防及应急救援设施、供油 设施、服务保障设施、公用设施等;
(5)增补了 B 类通用机场设施建设内容及相关要求。
此外,指南还在附件中对“通用机场常用固定翼机型参数”、“ 通用机场常用直升机机型参数” 、“通用机场功能及业务类别” 、“常用固定翼及直升机机型常规单架飞机机库规格”进行了明确。其中,通用机场功能及业务类别中,又将通用机场的功能分为交通运输、公共服务、工农林服务、航空消费、飞行培训5类,这5类功能下面又分为客货邮运输、医疗救护、抢险救灾、公共管理、航空喷洒、航空护林、空中巡查、海洋监测、渔业飞行、气象探测、人工降水、石油服务、电力作业、航空物探、航空摄影、直升机引航、直升机机外载荷飞行、航空器制造及试飞维修、空中游览、空中拍照、空中广告、航空表演、个人娱乐飞行、跳伞飞行服务、航空器代管、科学实验、飞行培训、航空训练飞行等28个业务类别。
根据征求意见稿,通用机场建设前期应明确拟建机场的类别、功能,确定拟用机型,预测航空业务量 求,据此合理规划建设通用机场的各项设施。其中,航空业务量预测年限分为近期及远期,近期为 10 年,远期为 20 年。根据机场特点和功能定位,通用机场航空业务量预测可采用计量经济模型法、飞行时间法、增长率法、市场分析法、专家调查法、类比法、综合分析判断法等方法。预测内容和基本参数包括年旅客吞吐量(人次)、年货邮吞吐量(吨)、高峰小时旅客 吞吐量、年起降架次、高峰小时起降架次、机位数、候机设施面积、货运设施面积等。指南要求,根据机场特点和功能定位,确定航空业务量的预测内容及基本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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