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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味难除丨野生动物违法犯罪成本有多低?仔细看这!

野味难除丨野生动物违法犯罪成本有多低?仔细看这! 让候鸟飞
2020-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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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整个非法利益链,违法犯罪成本都极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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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味为何难禁?除了需求太大,对食用行为缺少惩处打击依据以外。还有一点,那就是针对野生动物的非法猎捕、运输、收购、出售、杀害行为,普遍轻判,或者压根没有判罚依据。有许多不法行为都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这就导致了这整个非法利益链,似乎怎么打都打不掉。也导致了很多人在被抓被查被罚被判以后还会接着干。违法犯罪成本极低。拓展阅读:关于禁食野味,你应该知道的事……

 

今天,分享几个因野味而起的判例。


要明白这些案例,就要先明白广东食用禾花雀(学名黄胸鹀)的问题。当地很多人觉得吃禾花雀可以壮阳,这直接导致其被大量捕捉食用。现在,这种小鸟已经是极危物种了,距离野外灭绝仅一步而已。


禾花雀雄鸟-网图

随着禾花雀越来越少,很多体型和它差不多的小鸟也被不法分子盯上。反正,拔了毛,都差不多。

 

河北天津一带,近几年查处过多个被我们称做“候鸟催肥窝点”的地方。简单说,就是每到候鸟迁徙季,尤其是秋天。就有许多人在它们迁徙路上架设捕鸟网,捕捉这类候鸟。捕鸟人抓到鸟以后会出售给一些专门收购野鸟的贩子。


这些贩子再把野鸟转卖给“候鸟催肥窝点”。窝点会集中把被捕获的鸟类催肥(喂食油性饲料,配合消炎药、抗生素等药物,保证不死少死,尽快长油)。之后闷死、晾干。再出售给其他人,冷冻打包后空运广东。(黄胸鹀和很多体型和它差不多的鸟,都是候鸟,要迁徙)。

 

看,这是一个多么庞大完整且成熟的利益链!



注:从非法猎捕到非法收购,再到催肥窝点和最终的冷冻、打包,空运广东。每个环节,都可能有多人参与。比如,催肥窝点,可能同时存在好几个。

 

近年来,每年都有这种“候鸟催肥窝点”被打掉,几乎都是由志愿者举报。每次查处打击,动辄就能查获上万甚至数万只候鸟。


2016年案例链接:6100只世界濒危黄胸鹀得救 | 唐山4万只候鸟特大鸟贩窝点被查处

2019年案例链接:万余只极危黄胸鹀死里逃生,细数大案频发的背后!


我们来看几个判例


唐山判例:

2017年10月,万某多次多批从他人处非法收购野生鸟死体共计19000多只。1020日,将这些鸟发往深圳,在深圳宝安机场被查获。现场有黄胸鹀(禾花雀)死体22只,小鹀死体1110只,普通朱雀死体4432只,燕雀死体6824只,麻雀死体6812只。均为非重点保护(三有保护)野生动物。

 

最终,被告人万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明知是非法狩猎来的野生动物还购买的,数量达到50只就可以以该罪定罪处罚。但,实际执行中还面临很大难度。看这:候鸟之殇,到底伤在哪?

 

2017年105日、107日,李某多次从他人处收购被育肥捕杀的野生鸟类共计2634余只。

 

最终,被告人李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2017年8-10月,孙某、柴某伙同他人在唐山市曹妃甸区河北天堃实业集团院内设四个隐蔽圈养育肥催肥野生鸟场所。多次从他人处非法收购大量非法狩猎来的鸟类,并雇佣他人育肥被捕获鸟类。20171010日,唐山市森林公安局在该集团院内查获非法收购的野生鸟类共计27395只。其中黄胸鹀(禾花雀)18855只,普通朱雀8540只。全部为非重点保护鸟类。

 

最终,被告人孙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柴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该案中所有主犯,都只被判罚缓刑和罚金,根本无需坐牢。祸害几万只野鸟,只需缴纳罚金。在我看来,罚金也是少的可怜。

 

案例链接:

万志瑞、李晓博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http://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4db0765b6dff4e73b4eaa9b600bb42a7

 

2016年发生在唐山的候鸟催肥案

天津判例一:

2018年72日,王某以每月1万元的租金在天津市宁河区造甲城镇冯台村租赁一养殖场,后购买500余个鸟笼和电子灭鼠器等物品用于养殖野生鸟育肥后销售赚钱。

 

2018年9月份,其多次从他人处非法收购野生候鸟,圈养在其租赁的库房内催肥。927日,王某得知天津东丽区破获一起收购野生鸟类、育肥销赃的同类案件后怕被查处,其雇佣他人放飞1000多只野生鸟。

 

2018年928日,天津市相关部门在王某租用的养鸡场内查获普通朱雀3579只、黄眉鹀15491只、栗鹀723只、黄胸鹀(禾花雀)96只。现场共计查获野生鸟类19889只(不包括已被王某放飞的1000多只)。

 

最终被告人王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

 

不法分子收购并催肥数量如此巨大的野生鸟类,仅判二年。但,能判实刑(需要坐牢),已经非常不易。


案例链接:

王浩、王玉杰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

http://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d2cf08707bc34feaaa23aae70164f9a6

 

2019年发生在唐山的候鸟催肥案现场

判例二:

2018年8-9月间,王某明、张某、冯某、孙某(后加入)共同出资在天津东丽区租赁两处仓库,用于圈养育肥被捕获的候鸟。王某明、张某、冯某多次从他人处收购非法捕获的候鸟。9月,王某明将收购来的3000余只黄某鹀出售给王某(案例一主角)。期间,王某明等人将仓库内的候鸟催肥后闷死、晾干。先后将5000余只鸟类死体出售给马某。

 

2018年925日中午,被告人王某明、张某、冯某、孙某等人获悉仓库被人举报。商议将仓库内野生候鸟放飞并烧毁账本。同日17时许,公安机关在上述仓库内查获木质鸟笼3199个,朱雀活体3423只、死体953只,黄眉鹀活体2050只、死体566只,栗鹀活体3431只、死体714只,黄胸鹀(禾花雀)2867只、死体478只,上述野生鸟类共计14482只。

 

2018年9月间,马某多次从王某明处收购野生候鸟死体5000余只,从王某处(案例一主角)收购野生候鸟死体2000余只。马某将收购来的野生候鸟死体冷冻、打包后,指使他人驾车运往北京盛世辉煌货运代理服务有限公司。由该公司从天津滨海国际机场空运至广东省广州市白云机场,并让人再从广州白云机场接收货物后运至广东省佛山市。

 

最终张某和冯某均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各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孙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而本案主角之一的王某明和收购鸟类死体并运往广东的马某都是属于屡判屡犯的典型。且犯案时还都处于缓刑考验期。

 

王某明:2016年1221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东某分局刑事拘留,2017120日被取保候审;201711月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为20171127日至20181126日。

 

最终,法院决定撤销王某明此前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的缓刑部分。其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连同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马某:2017年914日因犯非法狩猎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21日被取保候审;201865日因犯非法狩猎罪被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为2018616日至2019615日。

 

最终,法院撤销此前马某因非法狩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的缓刑部分。其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连同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案例链接:

王明明、张德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

http://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3abfb7d9235e445a8cd5ab030165d8bd

 

2019年发生在唐山的候鸟催肥案现场


至此,我们发现。只要是三有保护鸟类(非重点保护物种)。哪怕收购出售数量再多,刑罚都在三年以内。而且,许多都判缓刑。包括那些屡判屡犯的不法分子,其也不会在牢里蹲太久。要知道,催肥窝点现场查获的野生鸟类,只是不法分子多年经营,经手数量的一部分。多年来,已经有多少鸟被成功发往南方上了餐桌?

 

并非批评审判机关。无论是唐山还是天津,审判都是完全合法合规的。我们也必须承认,天津如今在野生动物保护方面成果卓著。宣传打击并重,已经在很大程度上扭转了局面。

 

我们当然不想让不法分子们掉脑袋,谁也不愿看到他们妻离子散,家破人亡。但,面对动辄就有数万鸟类涉案,被催肥,被闷死,被发往广东上餐桌。再触目惊心的催肥场面,再恶劣的情节,似乎也没能让他们得到太严厉的判罚。也许,这就是为什么很多人屡判屡犯。


有人可能会问,他们闷死(杀害)了那么多鸟类,为何不能重判?对不起,杀害非重点保护物种?法律里可没提这个!

 

轻判绝不是个案,很普遍,甚至已经成为趋势。

 



比如下边这个江西宜春的非法收购野生动物案例:

 

自2017年至20187月被告人马某到公安机关自首。其多次非法收购他人非法狩猎的丝光椋鸟、八哥鸟(主要卖给他人用于放生),交易金额共473780元。这又得多少只鸟?

 

最终,马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并对从马某处追缴的非法所得10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即便这样,马某还认为量刑过重,提出上诉呢。


案例链接:

马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二审刑事裁定书

http://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ea51afba0f7d48a0a36fab300035aaf7

 

如今,我们终于意识到野生动物违法犯罪行为将置整个国家安全、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于险境。我们要不要再重新审视量刑尺度?当然,可能还得从法律上入手,彻底改变。

 

刚刚这些案例提到的涉案野生动物全部都是非重点保护物种。那么,对于重点保护物种的判罚量刑,真的足够有震慑力么?看这个:猎捕6只雕鸮判缓刑,这判罚能打击盗猎?


执法部门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费了老劲查实的犯罪行为,最终却没能把犯罪分子怎么样。想想都会觉得倍受打击!


有人说只要吃野味的人不吃了,就没人抓了。也有人说,只要没人抓了,也就吃不着了。都对。问题就是让抓的人主动不抓,吃的人自觉不吃,压根不现实。

 

目前最大的现实是,吃野味的人承担的法律风险和健康风险都很小。而捕捉的人,收购的人,运输的人,出售的人,也只是承担极其有限的法律风险。


今天提到的这些利益链条都是无任何审批手续,完全非法的存在。但却依然存在,而且一直存在,很顽固。


所以,既要禁食野味,同时还得加大对非法猎捕、运输、收购、贩卖、杀害野生动物的判罚力度!法律若有缺失的,该补就得补。


注:所有判例均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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