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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说爱鸟的人都在这儿
刑法第341条第二款直接规定了非法狩猎罪的最高刑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也就是说哪怕非法狩猎情节再严重,手段再残忍,猎捕的国家三有保护动物数量再多,社会影响再恶劣,犯罪分子的量刑也必然全部都在三年以下(实际上,多数非法狩猎犯罪分子都只获缓刑或被判管制,甚至免于刑事处罚)。显然,这大大限制了刑法对此类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但,近期我们却看到两起非法狩猎案的主犯均被判三年乃至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案例一:江西南昌
2020年9月7日,中国江西网报道了该案:被告人谭某系农田看守人,其用呋喃丹拌谷物作为饵料投放在农田里,用于毒野鸭子食用。之后毒死了大量国家三有保护野生鸟类和家养鸭子。最终,谭某不仅被判三年有期徒刑,还附带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人民币7000元。

案例二:辽宁辽阳
2020年1月上旬,三名不法分子将“扁毛霜”(呋喃丹)、苞米、豆油等物混合搅拌制成毒饵,撒在辽宁辽阳太子河流域赤麻鸭栖息地(毒饵投撒在G15公路太子河大桥下冰面及岸边(辽阳市太子河区太子河支流北沙河岸边田(玉米)地)。后不法分子共捡拾赤麻鸭死体240只,此后公安机关又在案发地域、水域清查出死亡的赤麻鸭169只、绿头鸭6只、喜鹊1只。另外,毒饵还毒死了村民的28只山羊。2020年5月9日,三名被告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五年四个月、五年十个月。
为何这两起非法狩猎案中,不法分子均被判三年以上,而且都是实刑?除了疫情期间从重处罚之外,更重要的还在于投毒者被指控的罪名并非非法狩猎罪,而是投放危险物质罪。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关于非法狩猎罪的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罪名不同,量刑简直天差地别。
投放危险物质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量刑起点就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可判十年以下。
仔细想想,所有毒杀野生动物的行为,不都是投放危险物质么?有的甚至已经让公共利益遭受了重大损失,比如那些毒死成百上千只野生动物的大案。
如果以后毒杀野生动物的行为都能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定罪处罚,架设电网捕杀野生动物的行为又都能以“以其它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定罪,这个打击震慑力度可就大多了。
这并不牵强。毒杀野生动物,无论在哪,都可能造成其它人畜伤亡,也几乎必然造成野生动物死伤(社会公共利益、公私财产损失)。架设电网的后果,也是一样。
盗猎分子可以去的地方,其它人、畜,都可能会去,哪怕概率不高。投毒的地方,也可能有人去观鸟,有人去放羊;架电网的山林,也可能有人去爬山散步,有人去采蘑菇,有人去放牛。其实,投毒者以及架设电网的人,包括其他所有人,都明白这点。这不就是明显具有主观故意的危害公共安全么?
再想想,以其它工具、方法进行的非法狩猎行为,也会给生态带来损失,给公共卫生安全带来隐患,这不都是在危害公共安全?
希望各地公检法都能看到并认可非法狩猎行为背后对人乃至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威胁。能同时从危害公共安全的角度出发,打击这类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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