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以来,民航局大力推进通用航空“放管服”工作,优化营商环境,先后组织东北、中南地区开展通用航空经营许可与运行许可联合审定试点。此举将经营许可和运行许可审定方式由“串联式”改为“并联式”,一方面极大简化通用航空企业创办程序,另一方面推动企业经营条件与运行能力同步认定,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和认可。
2019年10月,民航局下发《关于深化通用航空联合审定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将试点范围扩展至全国。
截至2021年底,全国已有64家通用航空企业通过联合审定的方式获得两项许可。各地区管理局结合辖区实际,初步形成各具特色的管理制度。为更好服务企业,在充分吸纳各管理局试点经验和企业意见的基础上,民航局运输司牵头组织开展《工作程序》编写工作,固化试点经验,形成统一程序,向全国推广应用。
《工作程序》为开展联合审定提供了制度依据和保证,主要明确四项制度:
一、统一规范通用航空企业申请联合审定的材料及程序,为行政相对人提供清晰明了的许可办事指南。
二、限定参加联合审定的部门为通航、飞标和适航维修部门,最大限度减少参与许可审定的人数,节省行政资源。
三、明确联合审定工作流程分为申请受理、文件审查、现场验证、审批颁证四个阶段,规范了审定标准程序。
四、明晰通用航空企业经营许可项目与运行资质能力的对应关系,为通用航空企业开展特定项目运营提供指引和参考。
《工作程序》是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是固化总结通用航空试点经验的具体成果,将为推动实现通用航空经营许可和运行许可“双证合一”奠定理论和实践基础。
一是简化审批流程,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程序》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市场主体关切,优化两项许可审批流程,最大限度减少参与许可审定的人数,缩短办理时长,节省行政资源,将进一步提振通用航空发展信心。
二是固化试点成果,推广经验做法。《工作程序》对联合审定试点工作经验进行了总结提炼和制度固化,在满足规章要求的基础上,统一各管理局的试点做法,规范各管理局审定标准程序,为后续开展联合审定提供了制度依据。
三是列明办事指南,明晰业务关系。《工作程序》列明了两项许可所需全部申请材料,给出了经营许可项目与运行审定种类的对应关系,为通用航空企业开展特定项目运营提供了指引和参考。
四是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工作程序》明确联合审定分为申请受理、文件审查、现场验证、审批颁证四个阶段,实现了两项许可在审核材料、查验流程、颁证时间上的相对统一。
本程序适用于企业住所地与主运行基地在同一地区管理局,属于下列情形通用航空企业的联合审定工作: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使用有人驾驶航空器申请从事载客类(通用航空短途运输、通用航空包机飞行)、载人类(石油服务、直升机引航、航空医疗救护、空中游览、跳伞飞行服务)和其他类(直升机机外载荷飞行、航空喷洒(撒)、通用航空货运、商用驾驶员执照培训) 经营项目运营;
(二) 增加涉及补充运行合格审定的经营项目。
申请受理阶段
(一)地区管理局联合审定工作小组收到申请后,重点对申请材料以下要点进行形式审查:
-
申请事项是否适用联合审定工作程序;
-
申请书内容是否规范完整( 参见附件 3) ;
-
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有效,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二)经初步审核,如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通过形式审查 的,地区管理局应当受理其申请,并向申请人出具经营许可与运行许可联合审定申请受理通知书。
(三)经初步审核,如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符合形式审查 的,地区管理局应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文件审查阶段
(一)联合审定工作小组成员根据协商确定的审定工作进度 和职责分工,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三)审定过程中,如发现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不符合规章设定的许可条件,监察员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相关内容作出修订;修订后仍不满足许可条件的,联合审定工作小组终止审查,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现场验证阶段
(一)结合申请材料审查情况,联合审定工作小组对申请人开展实质性审核,现场验证申请人的文实相符情况和实际运营能力。
(三)现场验证过程中,如发现申请人不能按照民航规章要求实施安全运营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对运营缺陷进行纠正;纠正后仍不满足条件的,联合审定工作小组终止审查,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审批颁证阶段
(一)现场验证结果符合许可条件的,联合审定工作小组向地区管理局提出同意颁证意见,由地区管理局作出准予颁发经营许可证和运行合格证的决定。
文件起草过程中,2021年9月至11月,民航局运输司通过线上、线下会议座谈和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充分征求各管理局、各相关司局、行业企业和社会公众等意见,共收到意见建议67条。经逐条梳理研究,充分沟通相关司局意见,共采纳和部分采纳意见54条。在此基础上,完善修订并经合法性审查通过后形成《工作程序》。
信息来源:中国民航局
网页链接:
http://www.caac.gov.cn/XXGK/XXGK/ZCFBJD/202203/t20220316_2123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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