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第一章为总则。包括3条,明确了《实施细则》的制定目的、补助范围、补助原则。
(二)第二章为补助标准。包括“对公众开放的通用机场运行补助标准”以及“公共通用航空短途运输补助标准”2条。在严格落实《若干支持措施》标准的前提下,对通用机场分类、架次计算、公共通用航空短途运输航线含义、小时计算等进行了明确。其中,为确保补助资金效益,明确“飞行架次不包括无动力航空器以及无人驾驶航空器的架次”、“对外开放架次不包括向该通用机场管理企业及其关联方开放使用的架次”、“跨省联程或中转航线只补助海南直飞航段”;考虑海南实际以及短途运输发展实际,明确“公共通用航空短途运输航线指通用航空企业使用4(含)-30(含)座(座位数包括机组)的固定翼飞机和直升机开通的,符合海南省交通运输服务发展需求,以面向公众的客货运输服务为主要目的,起飞与降落具体地点不同且相对固定,公开销售,直飞距离一般不超过600公里(往返三沙市以及海南省政府有关部门认为经济社会效益较大的,不受距离限制)的航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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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对公众开放的通用机场运行,对年度飞行达到600架次(起、降各计0.5架次,下同)且对外开放达到200架次的A1、A2、A3类通用机场,每年分别给予250万元、100万元、40万元的运行补助。鼓励主运行基地设在海南的通用航空企业开通公共通用航空短途运输航线,对一年内执行不少于100架次的航线,给予该航线固定翼飞机最大起飞全重2吨以下机型840元/小时、2(含)-5.5吨机型1560元/小时、5.5吨(含)以上机型5700元/小时;直升机最大起飞全重2吨以下机型1800元/小时、2(含)-4吨机型6900元/小时、4吨(含)以上机型12000元/小时的运行补助。(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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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第三章为补助资金管理。包括“补助资金管理单位”、“补助结算”、“补助资金绩效管理补助资金申请单位的义务和法律责任”4条。其中,明确了“补助按年度结算”。
(四)第四章为附则。包括2条,明确了《实施细则》的解释单位和有效期。其中,“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与《若干支持措施》的“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保持一致。
(五)四个附件为承诺书模板、通用机场运行补助资金申请表模板、公共通用航空短途运输补助资金申请表模板和公共通用航空短途运输航线备案申请书模板。为补助资金申请和航线信息备案提供了参照模板。
意见反馈方式:请于2022年12 月2 日前将意见通过书面形式反馈海南省交通运输厅(传真:0898-65327870,邮箱:mhb@hainan.gov.cn)。联系人:王喆,联系电话:15109899118
编辑:张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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