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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类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办法》正式印发

《运动类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办法》正式印发 海卡航空
2022-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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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各有关单位:按照新修订的《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R3)和《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C


各有关单位:


按照新修订的《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R3)和《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CCAR-91R4),以及《关于印发CCAR-66R3实施及CCAR-66R2执照转换方案的通知》(民航飞发[2020]3号)和《一般运行航空器的维修管理》(MD-91-FS-001)等文件要求,为规范运动类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保障飞行安全,中国航空运动协会制定了《运动类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为确保新老执照的转换及其他各项工作的有效衔接和开展,暂定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为过渡期,过渡期内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凡持有原中国民航局颁发的运动类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者,可持原执照向中国航空运动协会申请换发同类别中国航空运动协会颁发的运动类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在过渡期内未完成执照转换的,过渡期满后原执照失效。


二、目前已参加运动类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但未通过全部模块考试者,其考取执照方式参照《关于下发<运动类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办法>的通知》(民航发[2014]95号)和《体育总局航管中心关于印发<运动类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大纲>的通知》(航管字[2015]49号)精神执行。


三、原运动类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点在过渡期内资质继续有效。


四、原运动类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执考委任代表在过渡期内资质继续有效。


特此通知。


                                  中国航空运动协会

                                   2022年12月27日


附件

运动类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运动类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以下简称维修人员执照)的管理,保障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国民用航空局相关管理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由中国航空运动协会管理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运动类航空器维修工作人员执照的申请、颁发与管理。


第三条 运动类航空器的类别

本办法所指运动类航空器包括无动力滑翔机、动力滑翔机、初级飞机、自转旋翼机、自由气球、小型飞艇、飞艇。


第四条 管理机构

中国航空运动协会负责维修人员执照申请的受理、审查及执照的颁发,并依照本办法对维修人员实施监督管理

经中国航空运动协会授权的机构,根据所授权限,负责维修人员执照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执照的保存

维修人员执照持有人(以下简称执照持有人),应将执照保存在其通常行使证件权利区域内最便于接受检查的地方。


第六条 执照类别

维修人员执照分为以下类别,英文代码为S:

S1类:适用于无动力滑翔机;

S2类:适用于动力滑翔机、初级飞机;

S3类:适用于自转旋翼机;

S4类:适用于自由气球;

S5类:适用于小型飞艇;

S6类:适用于飞艇。


第二章 维修人员执照的申请与颁发

第七条 执照申请条件

维修人员执照申请人(以下简称执照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

(二)无影响维修工作的色盲或者色弱;

(三)具有高中(中专)及以上学历;

(四)完成本办法第十二条要求的航空器维修基础知识培训;

(五)具备1年及以上航空器维修工作经历,或者完成本办法第十二条要求的航空器维修实作培训;

(六)通过本办法第十三条要求的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

(七)在中国航空运动协会维修信息记录中没有航空器维修相关的失信行为记录。


第八条 执照的申请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条件的执照申请人应当向中国航空运动协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运动类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申请/复核签署)申请书》 (附件1);

(二)本人身份证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能证明无色盲、色弱的体检报告;

(四)运动类航空器维修基础知识培训证明;

(五)由与本人维修工作相关人员签名的维修经历证明(附件2)或者维修实作培训证明;

(六)通过本办法第十三条要求的运动类航空器维修基础知识考试的成绩和实作评估结论复印件。

申请人应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执照的审查与颁发

中国航空运动协会应对执照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其颁发相应类别的维修人员执照。对申请材料不全的申请人,应当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人应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不予颁发执照的书面通知,退回其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 维修人员执照的复核签署与补发

第十条 执照的复核签署

为确保执照持有人信息准确、维修可靠,维修人员执照自签发之日起每24个日历月需复核签署1次。

执照持有人应于签署日期满3个日历月前向中国航空运动协会提出复核签署申请,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维修人员执照签署期内从事维修工作累计不少于6个月;

(二)在维修人员执照签署期内至少参加1次中国航空运动协会组织或认可的专业培训。

维修人员执照未经复核签署将失效,在失效未满24(含)个日历月时,持有人可以按要求申请复核签署。


第十一条 执照的补发

维修人员执照损坏、丢失时,执照持有人可向中国航空运动协会提出补发申请,经核实无误后向其补发新执照。


第四章 维修人员执照的培训与考试

第十二条 培训

中国航空运动协会统一制定和发布各类别维修执照的航空器维修基础知识培训和实作培训要求,并分别明确其最低培训学时。

航空器维修基础知识培训和实作培训应当由符合中国航空运动协会相关规定的培训考核机构实施,并且不低于中国航空运动协会规定的最低培训学时要求。


第十三条 考试

维修人员执照考试包括维修基础知识考试和实作评估两部分。

维修人员执照考试应在申请人完成维修基础知识培训和实作培训后实施。具备本办法第七条第(五)款规定的1年及以上航空器维修工作经历的,可以不参加实作培训。

维修基础知识考试应在中国航空运动协会监督下,由培训考核机构按照中国航空运动协会统一规定的题库实施。

维修基础知识考试为100分满分制, 70分为及格,考试不及格者可以补考1次,补考不及格者需重新参加培训考核机构的培训后方可再次参加考试。

实作评估应在中国航空运动协会监督下由培训考核机构的评估员实施。评估未通过者可以补充评估1次,补充评估未通过者需重新参加培训考核机构的培训后方可再次评估,再次评估仍未通过则视为最终评估结论。

维修人员执照考试成绩有效期5年。

考试收费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并按照中国航空运动协会相关收费标准执行。


第五章 执照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 执照持有人的权利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维修人员执照持有人有权从事下列航空器维修工作:

(一)对维修人员持有执照类别的航空器依据其持续适航文件的规范实施维修放行;

(二)可以获取中国航空运动协会的有关技术资料、信息,参加其组织的有关会议、培训、展会等活动;

(三)S2类执照持有人具有S1类执照持有人所有的权利;S6类执照持有人具有S5类执照持有人所有的权利。


第十五条 执照持有人的义务

维修人员执照持有人在从事航空器维修相关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醉酒、疾病等生理状况不适合实施维修相关工作时,不得行使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权利;

(二)依据航空器持续适航文件的规范开展维修工作;

(三)对符合标准的维修工作方可签署放行;

(四)在考试或者提交申请或者接受调查时,应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和材料;

(五)发现航空器或者其部件存在缺陷或者不适航状况时,及时按照有关要求报告;

(六)按照要求如实填写维修经历,做到妥善保管并留有备份。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信用管理

维修人员执照申请人或者持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记入中国航空运动协会失信行为信用记录:

(一)在维修过程中故意违法,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过程中作弊的;

(三)在申请维修人员执照或者复核签署过程中申请材料造假,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维修人员执照的。


第十七条 不按规定履行义务

执照持有人不按规定履行本办法第十五条义务的,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或者暂停、撤销其维修人员执照。

中国航空运动协会或其授权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发现执照持有人不再具备行使执照权利的,应当撤销其维修人员执照。


第十八条 执照的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航空运动协会应当注销维修人员执照:

(一)执照持有人死亡的;

(二)维修人员执照被撤销、撤回或者吊销的;

(三)维修人员执照未经复核签署超过24(不含)个日历月的;

(四)执照持有人书面提出注销申请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运动类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申请/复核签署)

申请书

2.运动类航空器维修工作经历证明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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