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财政厅联合印发《浙江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浙农机发〔2024〕10号)及附件《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方案》,其中明确继续开展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工作,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根据该文件,购机者年度内可享受省级以上补贴资金实行总额限制(含农机报废补贴资金等):个人不超过30万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不超过150万元,省级以上示范性农民(农机)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不超过200万元。该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农专发〔2016〕67号)、《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财政厅 中国民用航空 浙江安全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引导植保无人飞机规范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浙农计发〔2017〕35号)同时废止。

根据方案,购机者购买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数量应与生产、服务规模相适应。购机者应持有或拥有一定数量人员持有操作证。在申报补贴前,已按照国家有关实名登记激活、依法投保责任保险、至少完成1000亩次的农机作业量。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有健全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管理制度体系,并提供出入库登记、专人保管、植保作业流程、安全飞行管控、作业记录统计等制度。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与应用补贴实行定额补贴。
农业无人驾驶航空器产品及生产企业的条件为:
(一)产品条件:1.应获得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资质采信认证机构颁发的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2.申请补贴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生产和购机日期须同时在农机认证证书有效期范围内;3.起飞全重不大于150千克;设计最大平飞速度不超过50千米/小时,最大飞行真高不超过30米,最大飞行半径不超过2000米;4.具备空域保持能力和可靠被监视能力,多旋翼飞机药箱满载悬停时间≥10分钟;5.有固定的药箱安装位置和唯一匹配紧固件,同一机型药箱相同;6.设计有操作人员身份密钥接入装置,凭操作人员身份密钥连接后方可操作飞行;7.加装有飞行控制芯片、电子围栏、作业飞行数据实时记录存储设备和施药作业系统,具备防重喷漏喷、防农药漂移、断点续喷等功能,能够实现作业飞行可识别、可监测、可追查;8.防护等级不低于IPX5具有全天候避障功能,距离障碍物(直径≥2.5厘米)3米以外能自动避让,配备全自主飞行作业和手动操控作业系统,可支持厘米级定位;9.单台配备电池数量≥2组,配备相应数量充电器。
(二)生产企业条件:1.按照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其生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设置唯一产品识别码;2.建立有智能化管控平台,能够对其产品的作业飞行实行远程实时监测、安全管控,且该平台已直接或间接接入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综合管理平台;3.拥有健全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作人员培训考核体系,有较强的培训师资力量,能够对其产品操作人员按照民航局、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内容进行培训和考核,对通过考核人员发放操作证书;4.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在浙江省境内设立售后服务中心,保证常用零配件供应和提供产品维修服务。
以下是浙江省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方案》详情及浙农机发〔2024〕10号文件的图文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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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农机发〔2024〕10号文件全文
来源:浙江省农村农业厅网站。通航圈综合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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