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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类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考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运动类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工作,确保执照考试规范、公平、公正,依据国家体育总局《航空体育运动管理办法》和中国民航局《一般运行航空器的维修管理》及中国航空运动协会(以下简称中国航协)《运动类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境内组织运动类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的考点单位(以下简称维修考点)资质申请、合格审定及其职责权限,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国航协负责维修考点的合格审定工作,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维修考点要求
第四条 维修考点分为维修理论考点和维修实作考点,具体考试执照类别分为以下六类:
S1类:无动力滑翔机
S2类:动力滑翔机、初级飞机
S3类:自转旋翼机
S4类:自由气球
S5类:小型飞艇
S6类:飞艇
第五条 维修考点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独立法人单位;
(二)中国航协单位会员;
(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考点场所、设施设备、管理和技术人员等要求。
第六条 维修考点场所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考点应具备适合考试的场所、维修实作场地,满足考试的空间需求;
(二)教室和维修实作场地应具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及降温保暖设施;
(三)考点内不得有影响考试的噪音干扰;
(四)考场应安装监控录像和录音设备,确保全覆盖无死角。摄像头需固定安装,禁止使用临时支架;
(五)不同工作区域应有明显标识标记;
(六)设有独立于考试场地的考生候考场所。
第七条 维修理论考点的设施设备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硬件配置及网络等达到要求(见附件1);
(二)考试教室至少有15个机位,座位之间应设置有效的间隔设施,且保证考生不能看清彼此的考题;
(三)考试教室需设立监考员坐席;
(四)至少有一台用于打印成绩单的彩色打印机;
(五)具备档案室,用于保存所有考生个人资料、成绩等档案,保存期限为3年,监控音像数据保存期限为3年。
第八条 维修实作考点的设施设备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备满足考核的器材设备、工具量具等;
(二)配备有满足考核的维修资料,并放于便于查阅的位置;
(三)具有良好的安全保护设施、设备和必要的警示标志;
(四)制定有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处理预案和操作安全规章制度;
(五)至少有一台能登录执照考试管理系统网站的电脑,用于查找考生信息、考试抽题和输入考试成绩等;
(六)至少有一台用于打印考题和成绩单的彩色打印机;
(七)具备档案室,用于保存所有考生个人资料、成绩等档案,保存期限为3年,监控音像数据保存期限为3年。
第九条 维修考点人员要求:
(一)维修理论考点应配备1名考点负责人和至少2名监考员;
(二)维修实作考点应至少配备考点负责人、考务管理人员、设施设备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档案管理人员各1名及至少2名监考员;
(三)维修考点监考员须填写《维修考点监考员备案表》(见附件2),并向中国航协备案,监考员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操守,诚实守信,公正公平,责任心强,能够严格履行考试监考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考试的公平公正;
2.熟悉考试相关的法律法规、考试规则和监考流程,能够熟练掌握和运用监考工作所需的技能和方法;
3.身体健康,具备良好的体力和精力,确保能够正常履职。
第三章 维修考点的申请、合格审定及职责
第十条 满足维修考点基本条件的单位,可向中国航协提交申请材料。
(一)申请维修理论考点提交的材料包括:
(1)《维修考点申请表》(见附件3);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法人单位工商执照复印件;
(3)中国航协单位会员证复印件;
(4)《维修考点监考员备案表》;
(5)考点单位工作手册;
(6)考点场所和设施设备清单说明;
(7)其他需要的有关材料。
(二)申请维修实作考点提交的材料除需提交与维修理论考点相同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 实作考题,包括实际操作考题和基本知识问答题;
(2)考试大纲符合性说明;
(3)维修评估工作单卡;
(4)考题评分标准;
(5)考试需要的工具、零部件清单;
(6)安全应急预案及操作安全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中国航协在收到维修考点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后,应对其符合性进行审核。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申请单位应向其作出原因说明;对材料符合要求的,将组织人员进行现场审核。审核合格后,由中国航协颁发《运动类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点证书》(以下简称《维修考点证书》),证书有效期为3年。
维修考点到期需申请延续有效期的,应当在《维修考点证书》有效期期满前3个月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要求向中国航协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维修考点单位名称、负责人、场所、考试内容等发生变化时,应至少提前30个工作日向中国航协提出变更申请,并接受相关审核。
经中国航协审核并符合要求后,将颁发变更后的《维修考点证书》,并收回原证书。
第十三条 维修考点的权利:
(一)按规定组织所批准项目的运动类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并颁发成绩单;
(二)参加由中国航协组织的有关会议、调研等活动;
(三)优先获取中国航协有关文件、信息等技术资料;
(四)推荐本单位人员参加培训考核大纲、考题等编写和评审工作;
(五)推荐本单位满足资格要求人员申请维修实作考评员。
第十四条 维修考点的义务:
(一)严格遵守中国航协有关考核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要求;
(二)指定考试负责人与中国航协联系,并确保联络的通畅、及时;
(三)保证考试设施、设备处于良好状态,保证所承接的考核工作能够正常实施;
(四)向中国航协书面报告全年考试计划和工作情况;
(五)自觉接受中国航协的监督、检查;
(六)按规定及时向中国航协缴纳有关费用。
第十五条 维修考点在考试前负责向维修执照考试人员按照中国航协制定标准代收考试服务费,并及时向中国航协缴纳。考试服务费的具体标准为:维修理论考试70元/人/次;维修实作评估350元/人/次。
考试服务费主要用于运动类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平台运维、考试大纲和考试题库的编制及更新、相关设施设备的维护等。
第四章 监督措施
第十六条 中国航协将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对维修考点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维修考点严格执行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维修考点在申请过程中有欺骗行为的,中国航协可终止受理其申请;已取得维修考点证书的,中国航协终止其维修考点资格并收回维修考点证书。
第十八条 维修考点在组织维修人员执照考试过程中,发现或被举报并核实有违反相关规定、标准,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中国航协予以警告、暂停或者终止其维修考点资格并收回维修考点证书。
第十九条 维修考点有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行为,被终止受理其申请或者被终止其维修考点资格并收回维修考点证书的,中国航协予以书面通知,并在3年内不受理其维修考点申请。
第二十条 维修考点应在每年 2月 1 日前向中国航协书面报告上一年度工作情况,对重要的或者不能决断的问题应当随时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航协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理论考试设备配置及网络要求
1.硬件配置
(1)考试机
用途:用于安装考生考试客户端的终端,可为考生提供登录、考试作答等功能。
最低配置要求:CPU:双核 x86,内存:4G,硬盘空间:50G,屏幕分辨率 1366*768 及以上,操作系统:Windows10 及以上,非虚拟机环境。
推荐配置要求:CPU:4 核 x86,内存:8G,硬盘空间:100G,操作系统: Windows10 及以上,非虚拟机环境。
数量:至少15台。
摄像头:使用人脸识别服务,需要每台考试机显示屏正前方安装摄像头,摄像头≥300万像素,拍摄成像清晰。
麦克风:每台考试机需配备麦克风。
(2)考点服务器
用途:提供考点的考试应用服务,包括试题分发、数据交换、作答服务、答卷回收、监控服务等。
最低配置要求:CPU: 8核X86,内存:16G,硬盘:2T企业级Raid1,1:1复制,操作系统windows server 2016及以上。
推荐配置要求:CPU: 16核X86,内存:32G,硬盘:4T企业级Raid1,1:1复制,操作系统windows server 2016及以上。
数量:最少 1 台。
2.网络环境
考试环境应具备稳定的网络条件,网络带宽不低于1000兆。
3.安全要求
所有服务器、客户端设备需安装杀毒防护软件,推荐使用 360、火绒、Windows Defender等主流杀毒软件。
4.其他要求
考试机不允许使用手机、平板电脑等移动设备;
考试机禁止使用多屏幕、分屏幕、投屏、虚拟机、远程桌面和无线蓝牙设备(蓝牙鼠标、键盘、耳机等),不允许 USB 接口外接存储设备,比如 U 盘、移动硬盘、无线接收器等设施;
所有服务程序和客户端程序,安装在非系统分区,并给予硬盘读写权限;
在考试开始前,请在所有服务器和客户端上关闭或退出其他与考试无关应用和服务,避免无关应用和服务影响考试运行、占用网络带宽。
运动类航空器维修实作考评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运动类航空器维修实作考评员(以下简称维修实作考评员)的管理,确保维修人员执照实作考试公平、公正,依据中国航空运动协会(以下简称中国航协)《运动类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运动类航空器维修实作考评员,是指经中国航协核准的在授权范围内从事运动类航空器维修实作考评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中国航协负责维修实作考评员资格审核及其履职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运动类航空器维修实作考评员资格审核及履职监督管理。
第二章 维修实作考评员类别及条件
第五条 维修实作考评员类别:
(一)无动力滑翔机考评员
(二)动力滑翔机、初级飞机考评员
(三)自转旋翼机考评员
(四)自由气球考评员
(五)小型飞艇考评员
(六)飞艇考评员
第六条 维修实作考评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
(一)熟悉并能公正地执行有关运动类航空器维修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二)具有正确的判断能力及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
(三)具有大专(含)以上航空技术相关专业学历或中级(含)以上技术职称(经中国航协批准豁免除外);
(四)熟悉运动类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实作考试大纲及考评工作所需最新技术和知识,熟练掌握实作考评单工作内容;
(五)持有现行有效的运动类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或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执照类别应与所开展的考评工作类别相对应;
(六)在所开展的考评专业上具有足够的工作经验和熟练的技术,从事所考评专业航空器维修工作累计5年(含)以上,或从事所考评专业航空技术基本技能教学工作累计5年(含)以上;
(七)熟练使用与维修考评相关的设备。
特殊情况下(如为项目发展需要等)不能达到上述部分条件的,经中国航协批准可以对其豁免本章中的相关要求。
第三章 维修实作考评员审核及权利职责
第七条 维修实作考评员申请人应主动向所在的运动类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点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考评员推荐单位)提出申请,考评员推荐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第二章第六条关于维修实作考评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向中国航协推荐维修实作考评员。
推荐前,考评员推荐单位应当对维修实作考评员申请人的维修知识、维修技术、考试大纲掌握、判断能力、工作态度等方面综合能力进行评估,并提供评估报告,填写《运动类航空器维修实作考评员推荐表》(见附件),并将相关材料提交给中国航协。
第八条 中国航协负责按照规定条件审查相关单位推荐的维修实作考评员申请人的资格,必要情况下要经过面试。审核通过后,颁发维修实作考评员证书,证书有效期为3年。
第九条 维修实作考评员任期到期前3个月内,维修实作考评员可根据本章第七条的要求由其推荐单位至少提前15个工作日向中国航协提交相关材料提出连续委任申请,中国航协审核通过后,颁发新的维修实作考评员证书。
第十条 维修实作考评员的权利:在中国航协的授权和监督下,参与考试大纲、考试题目的制定和修订工作;参加中国航协组织的相关研讨会,对考评标准、内容、程序提出意见和建议;根据中国航协指派对运动类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申请人进行实作考评,签署考试成绩单等。
第十一条 维修实作考评员的职责:由中国航协按照所批准的考评专业指派开展考评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运动类航空器维修执照申请人完成实作考评;协助中国航协开展维修实作考评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章 维修实作考评员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考评员推荐单位应积极为本单位维修实作考评员创造良好工作环境,支持其服从中国航协考评任务指派,保证其正常行使维修实作考评员权利。
第十三条 取得维修实作资格证书考评员经中国航协指派后可按规定开展实作考评工作;如果因特殊情况不能接受指派的,要在考试日前至少10个工作日向中国航协说明理由。
维修实作考评员应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性,考评员不得对本人培训的执照申请人进行考试。
第十四条 维修实作考评员在委任期间,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向中国航协书面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对重要的或不能决断的问题应当随时报告。
第十五条 发现或被举报并核实维修实作考评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考评工作,暂停其本任期维修实作考评员资格并收回维修实作考评员证书:
(一)发现考生作弊,不及时予以制止的;
(二)徇私舞弊,帮助考生作弊的;
(三)不公正履行职责,有明显送分现象的;
(四)打分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的;
(五)提交审核材料弄虚作假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指派的;
(七)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 维修实作考评员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终止其维修实作考评员资格:
(一)本人书面要求终止;
(二)推荐单位不再推荐;
(三)存在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中国航协认为不需继续委任的。
第十七条 维修实作考评员任期到期未申请连续委任的,自其任期到期6个日历月后不得申请原维修实作考评员资格;被暂停维修实作考评员资格的,3年内不得申请原维修实作考评员资格。
第十八条 考评员推荐单位应对所推荐维修实作考评员申请人的综合能力评估结果负责。如所推荐的维修实作考评员在考评工作中出现第十五条的情形,将对考评员推荐单位视情给予通报、暂停推荐资格,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其推荐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航协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X年XX月XX日起施行。
附件:运动类航空器维修实作考评员推荐表
素材来源官方媒体/网络新闻
EN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