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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9日起施行!武汉市政府印发《武汉市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全文+解读)

5月29日起施行!武汉市政府印发《武汉市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全文+解读) 海卡航空
2025-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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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武汉市人民政府印发《武汉市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公开了适飞空域、管制空域及临时管制空域,规范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确立了安全有序、服务发展、分类管理、协同高效的基本原
5月20日,国家发改委表示,将按照先载货后载人、先隔离后融合、先远郊后城区的原则,在严控风险、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分类有序拓展低空经济应用场景稳妥推进低空旅游、航空运动、消费级无人机等低空消费发展;此外,严打各类“黑飞行为”,引导推动产业合理布局、场景有序拓展。(国家发改委:分类有序拓展低空经济应用场景,稳妥推进低空旅游、航空运动等低空消费发展,引导推动产业合理布局、场景有序拓展
而据通航圈获悉,武汉市人民政府也在近日印发《武汉市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武政规〔2025〕5号),办法公开了适飞空域、管制空域及临时管制空域,规范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生产、销售和使用(例如,办法规定,操控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飞行活动时,随身携带有关许可证书、证件以备检查),确立了安全有序、服务发展、分类管理、协同高效的基本原则,将自2025年5月29日起施行。
其中,办法明确划分适飞空域,将真高120米以下且除管制空域以外的空域设定为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适飞区域,并通过低空飞行监管服务平台及时发布适飞空域信息,确保无人机所有者和操控员能精准掌握可飞区域,为无人机飞行打造了一张清晰的“空中地图”。据介绍,武汉市的低空飞行监管服务平台也将于今年6月上线
5月19日,武汉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相关负责人对《办法》内容进行了解读。以下是长江云新闻的报道:
01

《办法》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相关负责人:《办法》规范了我市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确立了安全有序、服务发展、分类管理、协同高效的基本原则。


  • 明确了市、区人民政府及市直各部门的职责分工,确保安全管理工作协同高效;

  • 规定了低空飞行监管服务平台的服务内容,加强与省级平台信息共享和安全动态监管;

  • 公开了适飞空域、管制空域及临时管制空域;

  • 细化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登记、识别牌要求、操控员行为规范等;

  • 列举了禁止利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的行为,如未经批准在管制空域内飞行、违法拍摄涉密场所等;

  • 纳入了应急管理体系,制定应急预案。

此外,《办法》还对投保责任保险、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和数据安全作出规定。


02

对于民众而言

在使用无人机时需要关注哪些关键内容?




相关负责人:使用无人机时民众需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一)你的无人机属于哪一类?


《办法》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俗称“无人机”)按照性能分为微型、轻型、小型、中型和大型5个类别。在日常使用中,首先要确认自己无人机所属的类别。因为不同的类别,对应的飞行空域、驾驶执照资质、强制保险投保、飞手民事行为能力等管理要求各有不同。



(二)无人机分类标准?


目前人们普遍使用的是轻型无人机,在国内消费级市场中占比约90%,它的空机重量不超过四千克、最大起飞重量不超过七千克,且最大飞行速度不超过100千米/小时。需要注意的是,划分类型的主要依据不仅仅是重量,还要同时满足最大平飞速度、最大飞行真高等要求。例如,大疆MINI系列无人机重量为249克,虽然按照重量标准被划归为微型无人机,但最大飞行高度和速度均超过微型无人机标准,所以该机型被划归为轻型无人机类别。


(三)怎样让你的无人机起飞?


按照相关规定,在适飞空域内飞行,所有者需要完成实名登记、报送识别信息(微型无人机除外)2个步骤;在管制空域内飞行,所有者需要完成实名注册登记、报送识别信息、投保责任保险、取得操控员执照、飞行活动申请、起飞确认6个步骤。


使用微型、轻型无人机从事非经营性活动,不要求取得操控员执照,但应当熟练掌握操作方法并了解风险警示信息和有关管理制度,不强制投保但鼓励购买保险;从事常规农业无人机作业不要求取得操控员执照,但应该按照主管部门规定取得操作证书。


(四)你的无人机可以在哪些地方飞?


按照国家《条例》规定,微型无人机适飞空域在真高(即垂直于地面的实际高度)50米以下的,轻型、小型无人机适飞空域在真高120米以下的,无需提交飞行活动申请。但在管制空域内飞行,仍需提交申请。申请的单位或个人应在拟飞行前1日12时前,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提出飞行活动申请。


今年六月份低空飞行监管服务平台上线后,市民可以通过平台查询管制空域,平台还将面向社会公布临时空域管制通告、飞行活动审批事项、申办流程、受理单位、举报方式,提供飞行风险提示,引导群众合法安全放飞无人机。


(五)怎样确保无人机安全飞行?


当前,无人机的应用越来越广,它体积小、飞行高度低、飞行频率高,非常容易发生风险事故。


提醒:使用无人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地方以及航空部门的相关规定,了解不同类型无人机对飞手的民事行为能力和驾驶资质等有关要求,并对飞行器进行安全检查。起飞时,严格遵守空域要求,在合法空域内飞行。航拍时,熟悉掌握环境状况,密切关注信号状况,保障信号连接稳定,避免因障碍物而导致碰撞失控,降低飞行风险。


同时,严格遵守《办法》规定的行为规范,比如受到酒精类饮料、麻醉剂或者其他药物影响时,不得操控无人机才能最大限度确保安全飞行。


03

如果出现无人机违规飞行的情况

将如何处置?




相关负责人:对空中不明情况和违规飞行,公安机关在条件有利时可以对低空目标实施先期处置,并负责无人机违规飞行落地后的现场处置。依法配备无人驾驶航空器反制设备的单位,应当在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下从严控制设置和使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拥有、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反制设备。


违反《办法》有关无人机公共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公安、市场监管、经济和信息化、农业农村等职能部门,按照监管职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办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附办法全文:
即将于5月29日起施行的办法全文

武汉市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及相关活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及相关活动。

本办法所称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是指没有机载驾驶员、自备动力系统的航空器,按照重量和性能指标分为微型、轻型、小型、中型和大型。

军事、警务、海关缉私、应急管理等部门和单位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及相关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遵循安全有序、服务发展、分类管理、协同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信息协调和工作联动机制,组织协调解决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统筹建立本市低空飞行监管服务平台,推动低空经济安全有序发展。

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长江新区、风景区管委会,下同)统筹本行政区域内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工作。

中型和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及相关活动按照规定由国家民用航空管理部门监管。    

第五条  公安机关负责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工作以及低空飞行监管服务平台的日常管理,协助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调查处置无人驾驶航空器低空飞行活动时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协同空中交通管理机构等单位,对本市低空飞行服务机构开展业务指导,规划和引导相关单位开展低空地面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标准体系、通信基础设施和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以及反制设备无线电频率进行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本市重大低空起降基础设施项目可行性研究、立项等前期审批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产品质量、标准化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对生产、销售环节的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进行监督管理。

应急管理、农业农村、文化旅游、体育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有关工作。

第六条低空飞行监管服务平台面向社会提供本市空域和航线申请、飞行计划申报、飞行气象、空中信息及飞行过程监管等服务,与省级平台共享低空飞行数据信息,强化公共安全动态监管。

低空飞行监管服务平台面向社会统一公布本市适飞区域、管制通告、飞行活动审批事项、申办流程、受理单位、信息采集、查验更新、举报方式,服务保障空中飞行秩序。

第七条  本市鼓励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等协同推进智能感知、高精定位、自主飞行、安全管控、数据链通信等核心关键技术研发,提升全市低空经济产业发展技术安全优势。

本市鼓励相关专业院校、培训机构、行业协会等单位和组织依法参与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治理工作。行业协会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加强行业自律,组织开展法治宣传和安全教育。相关专业院校、培训机构应当科学制定培训教程,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法律法规和知识纳入教学培训内容,增强培训对象的公共安全意识和能力。

第八条真高120米以下,除管制空域以外的空域为本市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适飞空域。上述适飞空域通过低空飞行监管服务平台及时发布。

第九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的规定,根据需要设置管制空域的地面警示标志并加强日常巡查。

第十条  为保障重大活动或者执行军事任务、反恐维稳、抢险救灾、医疗救护等其他紧急任务临时增加管制空域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发布公告或者授权市级公安机关发布公告,并同步在低空飞行监管服务平台发布。

第十一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有者应当依法进行实名登记。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转让、毁损、灭失的,所有人应当及时变更或者注销登记信息。

涉及境外飞行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应当依法进行国籍登记。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未依法登记,不得从事飞行及相关活动。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有者、操控员、生产企业以及使用企业可以在低空飞行监管服务平台查验登记信息,相关基础信息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

第十二条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者应当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设置唯一产品识别码。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使用时应当在机身上载有完整实名登记信息的识别牌。识别牌不得涂改、伪造、买卖和转让。

从事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设计、生产、进口、飞行、维修以及组装、拼装活动,无需取得适航许可,但相关产品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不得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非法改装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或者破解响应系统。

第十三条  本市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通过低空飞行服务监管平台提出飞行计划申请等需求,并可在平台查询申报受理进程和审批结果。审批环节按照《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组织开展无人机集群飞行或者分布式操作活动的,应当依法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进行飞行活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飞行活动;应当主动采取事故预防措施,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第十五条  操控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飞行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用于飞行活动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和强制性标准;

(二)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书、证件,并在实施飞行活动时随身携带备查;

(三)实施飞行活动前做好安全飞行准备,检查无人驾驶航空器状态,并及时更新电子围栏等信息;

(四)实时掌握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动态,实施需经批准的飞行活动应当与空中交通管理机构保持通信联络畅通,服从空中交通管理,按照批准的飞行计划实施飞行,飞行结束后及时报告;

(五)按照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的规定保持必要的安全间隔;

(六)操控微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应当保持视距内飞行;

(七)操控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在适飞空域内飞行的,应当遵守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关于限速、通信、导航等方面的规定;

(八)在夜间或者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飞行的,应当开启灯光系统并确保其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九)受到酒精类饮料、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者其他药物影响时,不得操控无人驾驶航空器;

(十)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规定的其他飞行活动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  操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超视距飞行时,应当掌握飞行空域内其他航空器的飞行动态,采取避免相撞的措施,并应当符合下列安全操控要求:

(一)将航路优先权让与有人驾驶航空器;

(二)当飞行操控危害到空域的其他使用者、地面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不能按照飞行计划继续飞行,应当立即停止飞行活动;

(三)操控员应当能够随时控制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

第十七条  禁止利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下列行为:

(一)未经批准在管制空域内实施飞行活动;

(二)违法拍摄军事设施、军工设施、重要党政机关或者其他涉密场所;

(三)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秩序或者公共场所秩序;

(四)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五)投放含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内容的宣传品或者其他物品;

(六)危及公共设施、单位或者个人财产安全;

(七)危及他人生命健康,非法采集信息,或者侵犯他人隐私等其他人身权益;

(八)非法获取、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违法向境外提供数据信息;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使用过程中应当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公共秩序,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鼓励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装螺旋桨防护设备,确保地面人员安全。

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合法飞行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截控、捕获、摧毁等活动。

第十九条  各类实施低空飞行活动的组织、运营主体和个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承担低空飞行安全主体责任。

第二十条  从事低空飞行以及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采取措施防止数据泄露、丢失、损毁或被窃取、篡改,维护数据的完整性、安全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第二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应急管理纳入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健全信息互通、协同配合的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并将所需装备建设相关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

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出现重大公共安全风险时,应当启动应急预案,采取责令停止飞行和必要技术防控等措施,并做好重点区域社会治安秩序维护。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做好应急预案的衔接协调工作。

第二十二条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反制设备的配备、设置以及使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依法配备反制设备的单位,应当在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下从严控制设置和使用。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拥有、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反制设备。

第二十三条  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经营性飞行活动,以及使用小型、中型、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非经营性飞行活动,应当依法投保责任保险。

鼓励从事非经营性飞行活动的微型、轻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投保责任保险。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5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


来源:武汉市政府网。
素材来源官方媒体/网络新闻

END


 
图文来自于武汉市政府网、官方媒体、网络新闻、通航圈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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