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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六部门发文创新发展低空消费、丰富应用场景;《自贡市低空飞行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

成都市六部门发文创新发展低空消费、丰富应用场景;《自贡市低空飞行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 海卡航空
2025-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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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5月21日,成都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等6部门联合印发《2025年成都市提振消费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围绕升级大宗消费、扩大服务消费、培育新型消费、创新消费场景、促进增收减负、优化消费环境六方面提出26

■ 成都:培育首发经济、低空消费、平台经济等新型消费,将成为增强消费动能的抓手之一

5月21日,成都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等6部门联合印发《2025年成都市提振消费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围绕升级大宗消费、扩大服务消费、培育新型消费、创新消费场景、促进增收减负、优化消费环境六方面提出26条重点任务,加快打造国际消费中心城市。《方案》明确,创新发展低空消费,丰富低空旅游、低空运动、集群表演、消费级无人机等低空消费应用场景,支持大众参与低空飞行体验和游览。支持建设航空运动体验基地、航空运动俱乐部、航空飞行营地,鼓励将低空基础设施纳入城市专项规划,支持建设直升机临时起降点和无人机起降平台等各类起降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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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明确总体目标,2025年成都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计划增长5%,服务消费零售额占比超50%;将打造100个以上特色消费场景,举办大型音乐节、演唱会等文体活动120场以上;通过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力争拉动消费400亿元。

「低空经济观察」获悉,在扩大服务消费方面,《方案》提出丰富“三城三都”内涵,推动文化创意、旅游、体育等多领域发展。例如,打造天府国际动漫城等文创载体,培育“谷子经济”;推动大熊猫基地创建5A景区,发展“跟着演展赛剧”游成都模式,全年举办大型演唱会、音乐节120场以上,展会活动1000场以上。在生活服务领域,推进家政服务品牌化,同时规范发展宠物经济,推广宠物友好场所。

同时,培育首发经济、低空消费、平台经济等新型消费,将成为成都增强消费动能的抓手之一。《方案》提出出台成都市推动首发经济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5年落地800家首店、100场高能级首发活动,打造50个首发地标,培育110个新消费品牌。低空消费领域,将丰富低空旅游、无人机表演等场景,支持建设航空运动基地和起降设施,开辟高成长性消费新赛道。平台经济方面,发展即时零售、无人车配送等模式,2025年网络零售额目标增长5%以上。

另外,成都还将创新消费场景、载体,提质场景载体、举办高品质活动、促进入境消费升级、推进便民生活圈建设,激发消费活力;促进增收减负方面,稳定就业、促进增收、加大生育养育保障、强化教育医疗养老保障,提升居民消费能力;优化消费环境方面,保障休息休假权益、营造良好消费氛围与放心消费环境、优化营商环境、完善城乡消费设施,增强居民消费意愿。


■ 《自贡市低空飞行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

5月20日,四川自贡市政府办公室印发《自贡市低空飞行服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6章31条,包括总则、职责分工、服务保障体系、飞行活动要求、安全综合监管、附则等,适用于自贡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使用民用有人驾驶航空器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的低空飞行活动。《办法》提出,飞行服务机构可以根据低空空域用户任务性质及使用需求,结合航空器安全性及空域保持能力开展相关评估,渐次组织其加入有人机无人机融合运行程序,提高空域使用效率。融合运行程序由飞行服务机构另行明确。《办法》自今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5月31日。「低空经济观察」将全文分享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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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低空飞行活动安全、有序、高效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使用民用有人驾驶航空器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的低空飞行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低空飞行服务管理遵循安全第一、平稳有序、服务发展、权责分明、协同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加强与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民用航空管理部门等单位的协同,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

  自贡低空运行管理服务中心作为本市低空飞行服务机构(以下简称飞行服务机构),负责低空飞行活动的日常服务和运行管理工作,建设并运行市级低空飞行服务管理平台,与省级平台实现本市范围内空域、计划、动态信息数据共享共用。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收集、发布本市低空基础设施、空域使用与调整、低空气象等相关信息;

(二)组织管理市域内飞行活动,维护飞行安全;

(三)受理低空飞行活动有关申请,协同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和省内有关低空飞行服务机构处理涉及本市的飞行计划;

提供飞行告警、航空情报和气象服务,协助航空器驾驶员进行应急处置

)协助相关部门对违法违规飞行进行取证和查处;

)承担低空飞行服务的其他相关工作。

通航机场运营管理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运营管理,提供安全、规范、有序、便捷服务

通用航空企业和其他驻场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保障机场的运营安全。

第三章  服务保障体系

  飞行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运行制度,包括:单位职能和岗位职责,运行标准和工作规范,应急管理和工作程序,安全管理及信息管理,资源管理及设备使用,与运行有关的协议等。

  飞行服务机构通过市级低空飞行服务管理平台提供低空飞行相关服务,发布空域使用通告。

  低空空域用户可以向飞行服务机构提出多元化、个性化的低空飞行活动需求;飞行服务机构应当充分考虑飞行安全、特殊空域保护、基础设施保障能力等因素,开展用户需求统筹评估,提出低空空域使用建议。

  飞行服务机构可以根据低空空域用户任务性质及使用需求,结合航空器安全性及空域保持能力开展相关评估,渐次组织其加入有人机无人机融合运行程序,提高空域使用效率。融合运行程序由飞行服务机构另行明确。

第十条  低空空域用户在组织与实施飞行中,应当相互协调配合,通报有关情况。

第十  低空空域用户应当依法具备相应条件,并遵守空域管理、飞行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接受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依法实施低空飞行活动,遵守空中运行秩序,主动采取事故预防措施,对飞行安全承担主体责任。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实时掌握航空器飞行动态,实施需经批准的飞行活动应当与飞行服务机构保持通信联络畅通,服从空中交通管理;

(二)制定并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包括航空器维护、机组人员(操控员)培训与资质审核、安全流程制定与监督等,确保飞行活动在安全可控的状态下进行,预防各类安全事故;

(三)合理制定规划航空器航线、飞行时刻表,高效调配飞机、机组人员(操控员)及地勤资源,保障运营的有序性与连贯性;

(四)负责对机组人员(操控员)、地勤人员等进行培训、考核,持续提升团队专业素养与保障服务水平;

(五)制定应急预案,应对恶劣天气、机械故障、突发公共事件等紧急情况,具备快速响应、妥善处理危机的能力。

第四章  飞行活动要求

第十  低空飞行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飞行区域限制、应急处置、网络信息安全等规定,运行人和民用航空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相关管理要求,按照规定完成信息登记。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第十  低空空域用户可以通过市级低空飞行服务管理平台提出飞行计划申请。

第十  对执行应急救援、抢险救灾、医疗救护、反恐处突等紧急、特殊通用航空任务的飞行计划,按照国家规定随报随批

第十  收到飞行计划申请后,飞行服务机构按照规定予以处理,并通过市级低空飞行服务管理平台向申请人反馈结果

第十  飞行活动已获得批准的低空空域用户组织低空飞行活动的,可以在计划起飞前通过市级低空飞行服务管理平台向飞行服务机构报告预计起飞时刻和准备情况,经确认后方可起飞。

第十  低空空域用户在起飞和降落后,按照规定及时向飞行服务机构报告

  飞行服务机构应当完善低空飞行运行和监视保障设施,及时发现、报告飞行异常情况,并按照规定报告有关空中交通管理机构;通过市级低空飞行服务管理平台向运行人提供异常情况信息,协助做好飞行安全保障。

十九  飞行过程中遇有紧急情况时,航空器驾驶员应及时将相关情况向飞行服务机构报告。飞行服务机构发现或接报飞行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应当立即依据情况性质启动相应应急处置程序。需要开展救援活动的,飞行服务机构应当及时提供信息协助。

第五章  安全综合监管

第二十条  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市级相关部门协同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建立跨部门、跨领域低空飞行安全监管机制,加强低空飞行安全监控和管理,依法处置违法违规飞行,保障低空飞行活动安全有序。

第二十  市应急管理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含高新区管委会)将低空飞行安全应急管理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制定低空飞行活动突发事件处置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出现重大公共安全风险时,应当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必要措施,快速应对处置,并对低空飞行事故开展联合调查处置。

第二十  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经营性低空飞行活动,以及使用小型、中型、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非经营性低空飞行活动,应当依法投保责任保险使用民用有人驾驶航空器从事低空飞行活动的保险责任,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鼓励从事非经营性低空飞行活动的微型、轻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投保责任保险。

第二十  各类低空飞行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主体承担低空飞行基础设施的安全主体责任,低空飞行基础设施运营相关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定期开展维护工作,保障低空飞行基础设施安全、稳定、高效运行。

第二十  飞行服务机构依法收集保存飞行活动数据与统计分析数据,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低空飞行服务平台数据安全和在提供低空飞行服务过程中知悉的低空空域用户相关信息。

第二十  低空空域用户应严格按照已确认的飞行计划实施飞行,严格保持航行秩序。对不按计划、擅自改变航行秩序的行为,飞行服务机构有权拒绝提供后续飞行服务保障,并应当及时向相关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等报告。

第二十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可以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公安部门及飞行服务机构举报。收到举报的部门、单位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不属于本部门、本单位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单位。

第二十  对空中不明情况和无人驾驶航空器违规飞行,公安机关在条件有利时可以对低空目标实施先期处置,并负责违规飞行无人驾驶航空器落地后的现场处置。

二十  在军事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单位查证危及空防安全、公共安全的低空飞行异常和违规情况,飞行服务机构在职责范围内提供飞行信息等查证协助。

第六章  

  低空空域用户是指使用低空空域资源组织实施有关低空飞行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运行人是指实际控制使用民用航空器实施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三十条  国家和四川省对低空飞行服务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  本办法自20256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531日。


信息来源:成都市政府网站、自贡市政府网站、新华网,「低空经济观察」编辑整理。欢迎投稿、合作推广,请点击下方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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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来自于成都市政府网站、自贡市政府网站、新华网、低空经济观察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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