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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说爱鸟的人都在这儿
今天是“522国际生物多样性日”,也是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COP15)在我国云南昆明正式召开后的第一个“生物多样性日”。
与此同时,2021年12月全国人大通过的《湿地保护法》,很快将于6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或许是鄱阳湖建闸工程在5月里匆忙赶场似地完成环评公示的原因之一。
在这一轮环评公示接近截止的前一天,我们发现疑似有任务摊派深入江西的高校,要求大学生按模板参与该项目的公众意见调查,详情可点击此文。
欣慰的是,发文之后陆续有更多学生读者向我们反馈,证实了这一系列操作的真实性,并提供了更多证据,详见下文。他们中的不少人还表达了对这一做法的反感。
新一代年轻人对这样有行政色彩的“想当然”的任务摊派,有自己的鉴别认知和反应,这真是让人高兴。

我们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5月20日已向生态环境部递交第一份举报信,此后持续收到更多新线索,还在整理中,计划于近期递交第二份举报信。
与此同时,我们也在举报信中提出,申请将此轮鄱阳湖水利工程环评公众意见征集结果作废,重新启动公众意见征集,并依照1200页环评报告内容,对应延长征集时间。
这一主张的理由如下:
学生被要求按照模板参与鄱阳湖建闸项目公众意见征集,已明显是出于行政力量安排的任务分派,提交人多次被催促,并非自愿参与。这不是真正的公众参与。
除了学生以外,更多江西的行政体系人员,有可能也被迫参与到了公众意见造假中,若属实,性质恶劣。
任务摊派过程中,给出的模板只有“同意”及相似意见,并非参与者基于对此次的环评报告理解之后得出的结论,提交人对自己提交文字所指内容并不了解,也不理解,显然无法为自己递交的意见负责。
以上两点,均属于捏造公众参与及结果,违反生态环境部2020年9月22日公布的《关于严惩弄虚作假提高环评质量的意见》
本轮环评公示,1200页环评报告,只有10天公示期,对于普通公众来说,时间太短。超短时间公示,若最终收集到高“赞同率”的意见,是不符合常理的。
根据环评法第第二十一条规定: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我们呼吁生态环境部,严查此次环评公参造假,判定本轮公参结论无效,并重新为鄱阳湖水利工程项目做环评公示,调整后的公示期时间,应符合环评报告体量,同时公布环评公参造假线索征集渠道,或召开可以有专家和公众参与的听证会,并将各方论证内容,向社会公布。

5月19日有志愿者在微博上看到一条消息称,疑似江西某211院校学生接收到任务,要求填写江西省鄱阳湖水利枢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意见表》,并给出“同意”、“支持该工程”、“这个工程是个生态工程”等引导性参考填写方法。

而该表的收件邮箱为Poyanghu_EIA2@jxsl.gov.cn,正是《江西省鄱阳湖水利枢纽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第二次信息公示》,所提到的建设单位江西省鄱阳湖水利枢纽建设办公室的电子邮箱Poyanghu_EIA2@jxsl.gov.cn。

对于此种做法,有博主愤慨指出“学生不是水军”,有博主认为学校没必要强迫每个人填一些政治政策类的表,除高校以外,还有博主爆料某些事业单位也要求填写。




在5月21日,我们收到更多的线索反馈:







若这些消息属实,江西省鄱阳湖水利枢纽工程很可能涉嫌环评公参造假,严重违法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
生态环境部2020年9月22日公布的《关于严惩弄虚作假提高环评质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到:
“环评是约束项目与规划环境准入的法制保障,是在发展中守住绿水青山的第一道防线,为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发挥着重要作用。但环评弄虚作假问题仍时有发生,社会反响强烈,暴露出一些建设单位和规划编制机关主体责任不落实、重形式走过场,一些环评单位责任心差、能力水平不高,一些地方把关和监管不到位等问题,严重损害了环评制度的公信力和有效性。环评质量是环评工作的“生命线”,为严厉打击环评领域弄虚作假行为,强化溯源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发挥环评源头预防作用,制定本意见。”
其中:
《意见》一、环评领域典型弄虚作假情形 的第(四)项:其他造假情形。主要包括建设单位和规划编制机关未组织开展公众参与却凭空编造公众参与内容,或者篡改实际公众参与调查结果的;相关单位故意篡改、隐瞒工程建设内容、规模等,以降低环评文件类型或者评价工作等级的;环评单位、环评文件编制主持人、主要编制人员在环评文件中假冒、伪造他人签字签章的;其他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结论有重大虚假的。
《意见》三、加强环评溯源和责任追究 的第(十二)项:依法从严处罚。环评文件弄虚作假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应对建设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罚,并向社会曝光;涉及规划编制机关的,以及地方政府部门、国有企事业性质建设单位的,还应移交有关部门依纪依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环评文件弄虚作假负有责任的环评单位及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依法处以罚款、禁止从业、失信记分、纳入“黑名单”等处罚、处理。弄虚作假环评文件通过审批的,一经发现,原审批部门应依法撤销批复;对存在明显过失、负有责任的审批和评估人员依纪依规处理;对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的专家,取消其入选专家库的资格,予以通报并抄送所在单位。
2021年3月1日开始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其中第229条规定, 环评、环境监测机构人员故意造假,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环评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5年-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相关方疑似要求学生和相关单位填写导向性极强的公众意见表,已经涉嫌违法犯罪,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对江西省鄱阳湖水利枢纽项目开展调查,严厉禁止违规违法行为的发生,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追责。
请生态环境部严查!
另外,我们也收到了另一份匿名爆料,向江西有关方面求证、求辟谣。



如果您也收到了这类“被公众参与”的任务要求,欢迎在公众号留言提供线索,我们会做匿名保护处理,参考以上线索即可。
保卫鄱阳湖历史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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鄱阳湖水利枢纽工程的“预演”或已拉开序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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