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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政策变化看野生动物保护前景

从法律政策变化看野生动物保护前景 让候鸟飞
2022-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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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野生动物产业将继续大踏步向钱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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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重重,不容乐观!

2020年初新冠疫情暴发,和野生动物保护相关的几部法律和保护名录迎来修订和完善机会。随着法律政策的修改、调整、完善,野生动物产业未来走向如何?是受到限制逐步萎缩还是会继续大踏步发展?野生动物保护前景怎样?是更有利于保护还是不利于保护了?

2020年1月21日,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发布实施《禁止野生动物交易的公告》,全面禁止任何形式的野生动物交易活动,对所有饲养、繁育野生动物的场所实施隔离。呼吁消费者充分认识食用野生动物的健康风险,拒绝“野味”,健康饮食。

2020年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全面禁食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2020年4月30日—6月13日《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2020年5月28日,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蛙类保护管理的通知》,规定存在交叉管理、养殖历史较长、人工繁育规模较大的黑斑蛙、棘胸蛙、棘腹蛙、中国林蛙(东北林蛙)、黑龙江林蛙等相关蛙类由农业农村部渔业主管部门按照水生动物管理。

《通知》意味着这五种蛙类跳出禁食行列,可以继续上餐桌。但针对以上五种蛙类野外种群的非法盗猎活动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养殖和野生个体难以区分。拓展阅读:蛙类成为水生动物,是个危险的开始。

2020年5月29日农业农村部经国务院批准公布的《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使在养陆生野生动物与家畜家禽的界限进一步清晰,包括梅花鹿、马鹿、绿头鸭、雉鸡等野生动物的人工养殖种群被列为“特种畜禽”,由《畜牧法》管理,可以食用。拓展阅读:野生动物变“特种畜禽”影响深远,可别重蹈覆辙!

2020年7月3日—8月16日《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2020年8月17日—9月30日《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公开征求意见。

2020年10月21—11月19日,《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和《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次审议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明确将防范公共卫生风险列为立法目的,加大了对非法饲养、繁育野生动物的处罚力度,明确禁止食用陆生野生动物。

2021年1月4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经调整后公布并施行。原《名录》所有物种均予以保留,豺、长江江豚等65种由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升为国家一级;熊猴、北山羊、蟒蛇3种野生动物由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调整为国家二级。新增517种(类)野生动物。其中,大斑灵猫等43种列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狼等474种(类)列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非法鸟市中常见的野鸟如红喉歌鸲、红胁绣眼、画眉等升级为重点保护,鸟市治理看到一线希望。但同时很多物种只将“野外种群”列入《名录》,比如平胸龟、虎纹蛙,意味着这些物种的“人工养殖”个体不在任何保护名录中。其中虎纹蛙从“陆生野生动物”变成“水生野生动物”,划归渔政部门管理。拓展阅读:评新版《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有喜亦有忧


2021年3月1日,经过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开始施行。《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增加【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明确规定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未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同时将此前的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合并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拓展阅读:刑法关于野生动物条款的修订,有个大问题!

2021年4月15日,《生物安全法》正式施行。为了维护国家安全,防范和应对生物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生命健康,保护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生物技术健康发展,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制定本法。

2021年5月1日,修订后的《动物防疫法》正式施行。增加了建立人畜共患病防治的协作机制以及完善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体系和工作机制的内容,同时规定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形需要非食用性利用的野生动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检疫合格的,方可利用。人工捕获的野生动物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捕获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野生动物检疫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拓展阅读:建议丨《动物防疫法》应能有效防止并打击野生动物检疫“裸奔”

2021年12月5日—25日,《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具体调整内容:一是将原名录中列入国家重点保护范围的187种加昆虫的8属(兽类12种,鸟类129种,爬行28种,两栖10种,昆虫8种8属)野生动物予以删除;二是将原名录中转按水生野生动物管理的191种(爬行43种,两栖148种)野生动物予以删除;三是新增680种(兽类30种,鸟类445种,爬行49种,两栖132种,昆虫24种)陆生野生动物,扩大了保护范围。野猪拟被移出名录以及旱獭、大、小嘴乌鸦等未被列入,引起广泛争议。截至目前,新版名录尚未正式发布。拓展阅读:野猪被踢出“三有保护动物名录”?请三思!

2022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调整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针对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不法行为起刑点设置为涉案物种价值需达2万元,直接造成红喉歌鸲、红胁绣眼、画眉等鸟类的保护又陷入困境。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行为普遍降档量刑,涉案动物系“人工繁育”的,很难再定罪处罚。《解释》施行以后影响巨大,许多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案件被撤案或作出不起诉决定。拓展阅读:司法解释丨这些野生动物案件纷纷撤诉,行政处罚能否跟上?

2022年5月6日—21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管理办法》及其专用标识范围(第一批)公开征求意见。该《办法》将进一步规范并促进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贸易活动。多种不太适合私人饲养的大型鹦鹉拟被列入专用标识范围,引起争议和担忧。拓展阅读:信息不公开,就不要搞什么野生动物标识管理!

2022年5月25-6月25日,《野生动物检疫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保护的所有陆生野生动物都被纳入了检疫范围,避免检疫裸奔的同时又为进一步合法利用扫清了障碍。拓展阅读:意见征集丨野生动物检疫能有效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吗?

2022年6月20日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发布公告停止执行《禁止野生动物交易的公告》,同时强调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继续加强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加大对非法野生动物交易、滥食野生动物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拓展阅读:你禁不禁止,野生动物交易都在进行……

2022年9月2日—10月1日,《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公开征求意见。一些条款引起广泛担忧和争议。比如删除了风险防范的立法目的,拟将有重要生态、社会、科学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活动从许可管理改为备案管理,对相应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也大大减弱,这将极大地刺激野生动物养殖和利用活动。

规定禁止食用陆生野生动物,但未明确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个体。规定对于经驯养,有稳定的人工选择经济性状,人工繁育技术成熟,已经形成疫病防控体系的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种群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按照《畜牧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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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修订通过,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规定“经过驯化和选育而成,遗传性状稳定,有成熟的品种和一定的种群规模,能够不依赖于野生种群而独立繁衍的驯养动物,可以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

需要注意的是《畜牧法(修订草案)》初审稿曾规定只能将经人类长期驯化和选育而成的哺乳纲鸟纲动物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但二审稿取消了这一限制并获得通过,意味着所有鸟、兽、蛇(如雁鸭类、白鹇等鸡形目鸟类、竹鼠、滑鼠蛇、王锦蛇)等陆生野生动物都可能经驯养后变成“特种畜禽”,合法食用。

第四十八条还规定国家支持发展特种畜禽养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建立与特种畜禽养殖业发展相适应的养殖体系。野生动物养殖利用产业中的一部分将逐步转变为“特种畜禽养殖”,继续发展壮大。

从全面禁止野生动物交易到逐步放宽放开,减轻刑罚,降低野生动物变成“特种畜禽”的门槛,刺激野生动物商业化驯养、繁育、利用活动,我们似乎又在经历一次轮回。执法部门可能只能查查非法盗猎了,非法买卖的案子会越来越少,越来越不好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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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候鸟飞旨在保护中国野生鸟类栖息地的安全和完整,通过搭建中国护鸟网络和公众护鸟响应中心,对正在发生的伤害问题进行调查与干预,协助促进修订立法,完善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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