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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说爱鸟的人都在这儿
为什么应该禁止生产、销售野生动物猎捕工具?为什么可以实现对这些猎具的禁产、禁售?拓展阅读:新野保法主题分析—野生动物猎捕工具怎么治理?
首先,捕鸟网、拍笼、拍网、粘鸟胶、猎夹(包括现在卖得很火的弹簧套)、猎套、毒鸟药、蛇笼、蛇网……等等,其从被生产、制造出来的那一刻就决定了它们是用来猎捕、杀害野生动物的专业工具,几乎都是非法用途,绝不能任其肆无忌惮地制造、销售、流通和使用。
然后,立法对野生动物猎捕工具的生产、销售行为进行普遍性禁止,只在特殊、极少数情况下批准少量特许生产、使用,保证全过程公开、透明、可追溯,接受监督和监管,也是可行的。
可能有人会把菜刀和猎捕工具放到一块,说主要在于使用的人,用来切菜做饭就是菜刀,拿去砍人就是“凶器”,但不能因此就禁止生产、销售菜刀。不要忘了,菜刀和野生动物猎捕工具的一个本质区别:菜刀百分之九十九都是合法用途,而猎捕工具百分百都是用于猎捕、杀害野生动物,这其中用到合法科研活动中的占比可能根本不到百分之一,甚至千分、万分之一。况且,科研等合法猎捕活动也不可能去使用猎夹等会直接对野生动物造成伤害的猎具。
因此,我们始终认为立法对野生动物猎捕工具的生产、销售进行普遍禁止是可行的。
其实,有些地方已经作出了努力和尝试,制定并公布了禁产、禁售野生动物猎捕工具的政策。尽管可能实践中还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但能迈出这一步已经是相当了不起,他们看到了从源头管控这些猎具的重要性,他们的努力和尝试值得称赞。
广东、福建、浙江三省直接在“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中进行了明确,全部经过省人大审议、通过。其中广东省就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制造、出售相关猎捕工具,美中不足是未明确对违反该规定的具体处罚措施。福建和浙江省就明确了处罚措施,具体可以看文末随附的相关规定。

另外,湖南浏阳市、宁乡市和云南德宏州、宁洱县都在“禁猎通告”中规定禁止制作、出售相关猎捕工具,只是不知这样的通告会不会面临“合法性”方面的短板?且这些规定要么未明确相应的处罚措施,要么只说“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实际执行可能比较困难。
相关案例:
宁洱打击非法猎捕 收缴猎捕工具700余件

图源——微信公众号“普洱通”
最后,我们还看到湖北恩施宣恩县和安徽黄山市黄山区都专门发布了管控野生动物猎捕工具的通知。其中,宣恩县2021年12月20日发布《 严禁销售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工具告知书》,明确规定全面禁止任何单位、个人销售、购买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工具以及为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工具提供交易场所、发布广告。全县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含网络平台)销售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工具。

如果真能从源头上控制住野生动物猎捕工具的肆意生产和销售,加强宣传,形成“过街老鼠人人喊打、人人发现、人人举报”的局面,这对于打击非法盗猎,保护生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必然会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以上多地已经作出了努力甚至表率,虽然可能实际执行会面临种种困难,但这条路值得坚定地走下去,也值得全国更多地方效仿、完善。当然,最好还是国家层面直接立法禁产、禁售野生动物猎捕工具,是时候展示我们的决心了!
最后附上各地相关规定:
1,2020年3月31日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气枪、地枪、排铳、粘网、地弓、吊杠、钢丝套等工具猎捕野生动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制造、出售前款规定的猎捕工具。
2,1993年制定,2023年3月31日福建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表决修订通过的《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十六条 禁止制造、销售、使用地弓、铁夹、吊杠、钢(铁)丝套等猎捕工具。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野生动物主管部门给予处罚:(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没收违法制造的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400元—4000元罚款;
3,1998年制定、2004年修订的《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第二十四条 禁止生产、销售电捕等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装置。第三十九条 生产、销售电捕等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装置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生产工具、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2018年12月20日发布,2019年3月1日施行的《浏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有效期五年),第五条 禁止非法猎捕、宰杀、收购、出售、加工、利用、储存、运输、携带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禁止制作、出售猎捕野生动物的气枪、猎枪(包括利用火药击发的改良枪具)、毒药、炸药、地枪、排铳、铁夹、粘网及电击装置、电子诱捕装置等危害野生动物安全的狩猎装置和工具。
5,2021年12月22日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政府发布禁猎通告,第四条规定禁止非法猎捕、宰杀、收购、出售、加工、利用、储存、运输、携带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禁止制作、出售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气枪、猎枪(包括利用火药击发的改良枪具)、毒药、炸药、地枪、排铳、铁夹、粘网及电击装置、电子诱捕装置等危害陆生野生动物安全的狩猎装置和工具。
6,2023年2月28日发布,3月1日施行的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禁渔禁猎的通告第四条:(二)禁猎工具和方式。禁止使用毒药、麻醉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弹弓、猎枪、气枪、射钉枪、地枪、排铳、军用武器等危害人畜安全的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和灯光诱捕、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陷阱、粘鸟等方式进行猎捕;禁止制作、出售猎套、猎夹、猎枪、气枪、射钉枪、地枪、排铳、粘网等猎捕工具。
7,2019年5月1日,宁洱县人民政府发布《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封山禁猎的通告》,从2019年5月1日起在全域禁猎五年,明确在全县范围内严禁销售、使用猎捕工具。
8,2021年12月20日湖北恩施宣恩县发布《 严禁销售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工具告知书》,全面禁止任何单位、个人销售、购买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工具以及为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工具提供交易场所、发布广告。全县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含网络平台)销售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工具。猎捕工具包括高压带电猎捕机、兽夹、捕鸟网、捕鸟笼、捕兽网、弹弓、弓弩、钢丝套、毒饵、绝户网、地笼网、粘鸟带、捕蛇钳、围网、粘鸟胶等品种。对销售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场监管、公安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2020年2月12日,黄山市黄山区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加强全区野生动物狩猎工具生产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1,生产、销售排铳、铁夹、吊杠、电捕、地枪(地弓)及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装置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2,禁止生产、销售电捕等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装置。各市场监管所要加强对本辖区销售野生动物和狩猎工具的专项整治工作,通过上门检查、张贴标语等形式广泛宣传野生动物疫情防控工作的意义。严禁非法生产、销售狩猎工具,对发现有野生动物交易和非法生产、出售禁止猎捕工具的要从严从快从重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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