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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舱火警系统港口国监督缺陷案例分析

机舱火警系统港口国监督缺陷案例分析 世界海运
2019-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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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通过一则有争议的港口国监督检查案例,阐述不同机构对缺陷的观点和认识,解释火警系统的几个关键要素,分析缺陷涉及的公约条文混淆问题,最后得出结论和建议,供相关人员参考。

关键词:无人机舱;火警系统;港口国监督;轮机员报警装置




      随着自动化技术的发展,无人机舱船舶已成为市场的主流。机舱作为易于失火的处所,内部火灾被发现、控制并消灭在初期是关键。SOLAS公约[1]要求在机舱安装固定探火系统,以便在火灾的早期阶段就能准确探测到火情并迅速报警,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造成的损失。探火系统作为船上重要的关键性设备,是近年来港口国监督检查 ( PSC ) 的必查项目。火警的报警位置及特征是固定探火系统设计和安装要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对探火系统发挥功能具有重要意义,应引起有关人员重视。


       一、争议案例回顾


      2018年,一艘建造于2011年的散货船,船级符号UMS ( 周期性无人值班机器处所 ) ,在东京备忘录成员国的某港接受港口国监督检查,检查官在对机舱火警探头进行测试时,发现机舱内的火警与机械报警无论从声音还是指示灯上都没有任何区别,认为这不满足SOLAS公约要求,要求开航前纠正。

       1.某港口国检查官观点

      依照SOLAS第Ⅱ-2章第7.4条、《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 FSS规则 ) 第9.2.5.1条和A.1021( 26 ) 决议的要求,这项缺陷是成立的。机舱的火警应当与其他报警区分开是公正和合理的理解。理由如下:

       ( 1 ) 机舱的听觉和视觉火警应与其他机械报警 ( 如15 ppm报警、燃油泄漏报警、舱底水报警等 ) 区分。

       ( 2 ) 依据SOLAS第Ⅱ-2章第7条、FSS规则第9章以及A.1021( 26 ) 决议的要求,此缺陷成立。探火系统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而这两种信号应不同于非火警报警系统的信号,并且这些报警信号的设置地点要足够,以保证驾驶室和负责的轮机员听到和看到该报警信号。

       2.船级社的不同看法和理由

       ( 1 ) 依据SOLAS要求,对案例船舶,视觉火警对机舱不要求,听觉火警设备已经符合SOLAS的要求。

       ( 2 ) 符合SOLAS第Ⅱ-2章第7.4.2条要求的听觉和视觉火警设备仅要求安装在配备无人机舱的船舶的驾驶台和生活区域。固定式火警探测和报警系统应当安装在周期性无人机舱区域。

       ( 3 ) A.1021( 26 ) 决议包含的要求应理解为非强制性的。


       二、几个关键要素解释


      警报是通告需要注意的异常情况和状态。A.1021( 26 ) 决议 ( 即《2009 年警报器和指示器规则》) 将警报按优先顺序分为四种:紧急报警、报警、警告和当心。紧急报警是指存在对人的生命或对船舶及其机器的紧迫危险并应立即采取措施的报警;报警是高度优先的警报,该状况需要立即引起注意并采取行动,以保证船舶的安全航行和操作。

      火警在《2009年警报器和指示器规则》内被分为两类:失火报警 ( Fire Alarm ) 和探火报警 ( Fire Detection Alarm )。失火报警是发生火灾时召集船员的报警,探火报警是提醒船上安全中心、连续有人值班的集中控制站、驾驶室或主火灾控制站或其他处所的船员发现火情的报警。

      A.1021( 26 ) 决议是否具有强制性属性取决于船旗国是否接受,但其决议本身属于非强制性规则,从其用词中也可看出,使用“should”而非“shall”,这在IMO相关决议关于公约用词中已有阐述。作为公约或强制性规则引用的决议,船旗国应具有履约义务,采纳该决议或使用同等安全水平的国家法规替代。另外,A.1021( 26 ) 决议在文件开头概述指出该规则把有关船上警报器和指示器的优先顺序、聚合、编组、位置和型号,包括颜色、标志等在内的有关条款综合在一个文件内,因而有利于设计者和操作者。如适用的IMO文件没有对特定警报器的型号和位置做出规定,只要实际可行,此资料已列入本规则中以促进一致的应用。这里有两层意思,一是规则内容部分是IMO强制性文件内容的解释总结,二是部分未出现在强制性文件中的内容,虽然为建议性,但也应尽可能执行。


       三、问题分析


      案例船舶涉及的法规条文包括SOLASⅡ-2章第7.4.2条、FSS规则第9章2.5.1条和A.1021( 26 ) 决议相关解释条款。SOLASⅡ-2章第7.4.2条关于周期性无人值班的机器处所火警的设计要求为:“探火系统应能在足够地点启动听觉和视觉报警,且这两种信号应不同于任何其他非火灾报警系统的信号,以确保驾驶室和负责的轮机员听到和看到该报警信号。当驾驶室无人值班时,应能在负责船员的值班处发出听觉报警。”这里的条文很容易与FSS规则第9章2.5.1条混淆,该条内容为:“如果2分钟内信号未引起注意,则应向所有船员起居处所和服务处所、控制站以及类机器处所自动发出声响报警。”两者区别如下:

       ( 1 ) SOLASⅡ-2章第7.4.2条适用于周期性无人值班的机器处所火警的设计,FSS规则第9章2.5.1条适用于所有船舶。

       ( 2 ) SOLASⅡ-2章第7.4.2条要求的报警是指安装探火系统的处所内,一旦有火情,火警探头就将火灾的特征物理量(如温度、烟雾、辐射光等)转换成电信号,并在火警控制面板或复式器立即触发报警信号;FSS规则第9章2.5.1条要求的则是在火警控制面板2分钟无应答时所发出的报警。

       ( 3 ) SOLASⅡ-2章第7.4.2条仅要求机舱内的火警在驾驶室和负责的轮机员听到或看到;FSS规则第9章2.5.1条则要求向所有船员起居处所和服务处所、控制站以及各类机器处所发出报警,范围更广。

      A.1021( 26 ) 决议将SOLASⅡ-2章第7.4.2条的报警描述为探火报警,报警优先等级为“报警”,报警点的位置应足够多,以确保驾驶室和负责的轮机员听到和看到该报警信号,通常设置报警点的位置包括驾驶室、餐厅、娱乐室、健身房、轮机员房间等。驾驶室内的报警一般通过设置在内的火警控制器或复式器实现,在其他位置一般通过轮机员报警装置延伸报警面板实现。将FSS规则第9章2.5.1条失火报警归为“紧急报警”,强制要求为听觉信号警报,对于设置在高噪声的区域,可以根据需要增加视觉警报,该报警一般与通用报警集合一起。失火的听觉信号和探火报警应具有易于和处所内的任何其他视觉信号或呼叫区分开来的特征,如图1所示。

图1 火警报警器


       四、结论


      案例船舶缺陷所指的报警是失火报警 ( Fire Alarm ),即在探火报警发出2分钟后无人应答时所发出的紧急报警,该报警为声音信号警报,应与处所内的其他警报区分开。

      SOLASⅡ-2章第7.4.2条无人机舱的火警警报为探火报警 ( Fire Detection Alarm ),设置在餐厅、娱乐室等公共处所和值班轮机员房间,报警是声音信号和视觉指示的组合,并且与其他报警区分开。

      案例船舶缺陷的依据:

       ( 1 ) SOLASⅡ-2/7.4.11周期性无人值班的机器处所应安装一套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

       ( 2 ) FSSC/CH9/2.5.5.1如果2分钟内信号未引起注意,则应向所有船员起居处所和服务处所、控制站以及A类机器处所自动发出声响报警。

       ( 3 ) A.1021( 26 )/5.2失火报警的听觉信号应具有易于和处所内的任何其他视觉信号或呼叫区分开来的特征。

       ( 4 ) 必要时可以运用“目标性船舶”( GBS ) 原理,让机舱部门多个船员识别失火报警或机械报警,判断其是否能够采取合适行动。

      SOLASⅡ-2/7.4.2所述的探火报警与案例无关,对部分船舶轮机员报警装置延伸报警器不能将机舱内探火报警单独列出,并且声音与其他机械报警特征一样,仅提供如图1中通用应急报警和失火报警器,是不满足该条款要求的,应引起相关人员重视。



参考文献:

[1]IMO.SOLAS公约综合文本2014版(中英对照)[M].CCS,译.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15.



作者简介:

田大春,舟山海事局,港口国监督检查官,A级注册验船师资格。




       本文刊发于《世界海运》2019年第9期,转发须注明作者和原文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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