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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合格证再有效制度解析及优化建议

培训合格证再有效制度解析及优化建议 世界海运
2025-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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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详细介绍STCW公约第VI章要求的基本安全、精通艇筏、高级消防等培训合格证再有效制度的由来,对比各国做法,分析业界对基本安全等培训合格证再有效政策安排的疑问以及我国的应对措施,提出进一步优化培训合格证再有效制度的建议,供主管机关参考,以推动我国船员证书再有效政策的优化完善。

关键词:STCW公约;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再有效;知识更新



        一、引言


       2022年4月20日至29日,国际海事组织 ( IMO ) 海上安全委员会 ( MSC ) 第105次会议正式启动了新一轮《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 STCW公约 ) 的全面回顾与修订工作。此次STCW公约的回顾与修订再次引发了业界对STCW公约第VI章要求的基本安全、精通艇筏、高级消防等培训合格证5年再有效时,强制要求参加岸上知识更新培训制度安排的关注。部分航运公司和船员希望上述培训合格证能同船员适任证书和STCW公约第V章要求的液货船货物操作培训合格证一样,将具备一定船上服务资历作为表明持续适任的证明之一,使船员免于参加岸上知识更新培训。对此我国海事主管机关的解释是,参加岸上知识更新培训是STCW公约的要求,但该解释没有完全消除业界的疑虑。为更好地理解STCW公约对基本安全等培训合格证再有效要求的初衷,解决业界困惑,本文对这一制度的由来、各国的做法、我国的应对措施及未来的优化方向进行深入解析。


        二、培训合格证再有效要求的由来


       STCW公约自1995年修正案起,规定了基本安全、精通艇筏、高级消防等培训合格证需每5年再有效,并要求船员提供表明持续适任的证明。对此各国做法不一:有的国家签发的基本安全等培训合格证5年有效;有的国家 ( 包括我国 ) 签发的基本安全等培训合格证长期有效,通过提供公司的船上熟悉培训等证明表明持续适任。这种缔约国执行公约要求不一致的情况引起了部分国家和组织的关注。

       2004年5月,挪威向MSC第78次会议 ( MSC 78会议 ) 提交“Proposal to revise the requirements in Chapter VI of the STCW Code on demonstration of competence ( MSC 78/24/6 )”提案[1],建议在海员培训与值班标准 ( STW ) 分委会工作计划中增加新的计划产出“根据STCW规则第VI章提供过去5年内适任能力的证据”。挪威认为,满足基本安全等培训合格证5年证书再有效要求不能仅通过持续海上服务来实现,还要考虑到船上培训或演习期间不可能完成的一些安全科目,特别是在消防与求生方面,应该进行更新培训。挪威认为一些船旗国对这些要求有不同的解释,不要求在岸上进行强制性更新培训,STCW公约缔约国对适任能力证据的不同解释需要通过修改STCW公约条款来消除,以便明确规定遵守第VI章的适任能力要求所需要的内容,以保证安全,消除不正当竞争。MSC 78会议指示STW 36会议在现阶段仅应考虑对STCW规则第VI章要求进行审查的可能需要并视情况向MSC 80会议提出建议。

       2005年6月,MSC 80会议上挪威再次提交“Proposal to revise the requirements in Chapter VI of the STCW Code on demonstration of competence ( MSC 80/21/3 )”提案[2],建议在STW分委会工作计划中增加高级别优先项目:审查和修订STCW规则第VI章 ( 第A-VI/1节至A-VI/4节 ) 关于适任能力证据的要求,以便就如何在5年内证明对STCW规则第VI章各表所列所有相关安全事项的适任能力确定明确的最低要求。MSC 80会议审议了挪威的提案,指示STW 37会议考虑审查STCW规则第VI章要求的必要性,并向MSC 81会议提出建议。

      2006年2月,在STW 37会议上美国、菲律宾等国及国际海运联合会 ( ISF ) 等组织就此议题提交了评论性提案,以ISF为代表的组织和国家认为没有必要审查或更改培训要求,STCW公约第VI章没有要求更新培训,挪威的提案将给船员带来不必要的负担,并对维持船员适任能力造成僵化的限制,遵守《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 ISM规则 ) 是确保船员良好持续适任的最佳方法。经过讨论,STW分委会决定首先确定STCW规则第VI章中不能在船上进行培训的领域,然后采取可能的行动。STW分委会同意请MSC在STW 38会议的工作方案和议程中增加关于STCW规则第VI章中识别不能在船上进行培训的领域。2007年1月,STW 38会议确定STCW规则第VI章中不能在船上进行培训的领域应与STCW公约和规则的全面审查一起确定。2007年10月,MSC 83会议核准了STW 38会议的决定,STCW规则第VI章中不能在船上进行培训的领域与STCW公约和规则全面审查一起确定。

       2008年3月,STW 39会议上菲律宾的提案 ( STW 39/7/13 ) 确定了不能在船上安全有效地进行培训的领域,并建议海员应在这些领域每隔不超过5年接受短期进修课程。部分国家反对更新培训,也有国家认为更新培训应该是灵活和实际的,并且应该是各公司依据ISM规则履行的责任。最终STW 39会议确定了不能在船上进行培训的领域,包括基本安全,精通艇筏,精通快速救助艇,高级消防培训中的跳水、翻筏、灭火等。2008年5月,MSC 84会议批准了不能在船上开展培训的项目清单,并指示STW分委会审议确保符合STCW公约要求的措施,保持船员适任。

       最终,2010年6月《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马尼拉修正案》( 下称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 )[3]确定了不能在船上开展培训的能力清单,但对证明船员保持了清单外的其他能力的证据没有明确,给了缔约国弹性的履约空间,对此挪威提出了保留意见。


        三、各国的做法


       如前所述,STCW公约也只是要求提供证据表明船员保持了相应合格证中所要求的适任标准,并没有明确要求强制培训。实践中,多数国家沿用了STCW公约第二次全面回顾 (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 ) 期间会上讨论的模式,即更新培训或课程 ( refresher training or refresher course ) 模式,经评估考核后,换取新证书。比如基本安全更新培训方面,岸上培训内容主要是个人求生和防火与灭火技能,各国要求的培训学时不尽相同,如美国、德国和菲律宾分别要求16、24和16学时。另外,部分国家如英国、印度对船员5年内是否具备船上服务资历 ( 完成船上培训 ) 参加的更新培训内容和课时要求也进行了区分。比如英国高级消防知识更新培训对具备船上服务资历 ( 完成船上培训 ) 的船员要求4学时,不具备船上服务资历 ( 完成船上培训 ) 的船员要求7学时[4]。另外,部分国家对船员远程培训 ( distance learning and e-learning ) 作出了政策安排,比如菲律宾专门制定了对船员远程培训课程安排、监管等方面的规定[5]


        四、我国的应对措施


       作为STCW公约的缔约国,我国按照公约和规则制定了海船船员培训、考试和发证制度,包括船员证书再有效制度,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再有效、特殊培训合格证再有效及专业培训合格证再有效。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生效前,我国船员申请适任证书、特殊培训合格证再有效需要完成知识更新培训,表明船员持续适任;基本安全、精通艇筏、高级消防等培训合格证长期有效,通过公司的船上熟悉培训等提供表明持续适任的证明。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生效后,我国和多数国家一样,参照STCW公约第二次全面回顾期间会上讨论的模式,即更新培训或课程模式,对于基本安全、精通艇筏、高级消防等培训合格证要求船员每5年进行更新培训方可申请证书再有效,适任证书和特殊培训合格证再有效也需要船员完成知识更新培训。具体的知识更新培训内容和课时要求见表1。

表1  知识更新培训内容和课时要求

       在实践中,部分船员和航运企业反映,5年内具备一定船上服务资历足以表明船员持续适任,要求参加岸上知识更新培训方可申请证书再有效给船员和航运公司增加了不必要的负担。针对这一问题,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已经根据STCW公约采取一些措施来优化船员培训合格证再有效制度:一是优化适任证书再有效政策,将船上服务资历作为表明船员持续适任的证据。2020年,交通运输部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将5年内具备一定船上服务资历作为表明船员持续适任的证据,允许满足船上服务资历要求的船员不用参加知识更新培训直接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二是优化特殊培训合格证再有效政策,将相应类型船舶服务资历作为表明船员持续具备特殊培训类型船舶适任的证据。2019年,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增加了特殊培训合格证再有效的途径。除了岸上知识更新培训外,允许船员通过5年内具有不少于12个月相应种类船舶上任职的海上服务资历和合格的任职表现来申请证书再有效。


        五、进一步优化合格证再有效制度的建议


       2019年与2020年,我国依据STCW公约规定两次对船员证书再有效制度予以完善,这一举措极大地便利了船员及航运公司的证书再有效工作。在此良好基础之上,后续应持续深入推进船员证书再有效制度的研究,在STCW公约允许的框架内,为优化基本安全等培训合格证再有效制度做好充分准备。具体建议如下:

        1.实施差异化培训安排

       在船员参加基本安全等知识更新培训的内容与课时方面,根据其有无服务资历,实施差异化培训安排。对于拥有丰富船上服务经验的船员,为其定制更具深度和专业性的进阶培训内容,同时适当减少基础内容的培训课时,使培训内容与他们的实际经验和能力相匹配,进一步提升其专业素养。而对于无船上服务资历的船员,着重强化基础理论和实操培训,增加相应课时,帮助他们扎实掌握基本安全知识与技能,确保培训更具针对性和有效性。

        2.拓宽适任能力证明途径

       依据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确定的不能在船上开展培训的能力清单,深入研究除岸上培训外,还有哪些有效证据能够表明船员保持了适任能力。由于STCW公约对缔约国采用何种证据表明船员持续适任的要求未作限定,从而给予缔约国弹性履约空间,我国可积极研讨对部分项目开展远程培训的可行性。首先,在部分地区或特定船员群体中开展试点项目,详细记录试点过程中的各项数据与反馈信息。然后,结合试点情况,制定出科学合理的我国远程培训课程认可和管理标准,从而优化船员基本安全等培训合格证再有效政策,为船员提供多元化的培训与适任能力证明途径。

        3.跟踪国际动态并优化策略

       密切关注IMO正在开展的STCW公约和规则第三次全面回顾与修订工作,特别是涉及船员证书再有效制度安排的相关事项。为此,可建立专门的跟踪研究小组,实时跟踪、掌握相关的国际动态。通过积极参与国际海事会议、与各国海事界开展双边或多边交流合作等方式,主动分享我国在船员证书再有效制度方面的经验与成果,同时充分吸收国际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国情以及航运业发展现状与需求,制定出符合我国航运业发展需求的优化策略,持续完善船员证书再有效制度,提升我国航运业在国际上的竞争力与影响力。


        六、展望


       展望未来,随着航运业的蓬勃发展和技术的不断创新,我国船员证书再有效制度将在持续优化中展现出更强大的适应性与前瞻性,研究成果将逐步落地实施。应根据船员船上服务资历差异化设计培训内容与课时,精准契合船员的不同需求,提升培训效率与质量。我国应以更积极的姿态深度参与IMO的各项工作,深度融入国际海事治理体系,为船员和航运公司创造更有利的发展环境,为全球海事界在提高船员培训质量和适任能力方面提供更多可借鉴的方案与经验。


参考文献:

[1] IMO.Proposal to revise the requirements in Chapter VI of the STCW Code on demonstration of competence(MSC78/24/6)[EB/OL].

(2004-01-23)[2025-01-01].https://docs.imo.org.

[2] IMO.Proposal to revise the requirements in Chapter VI of the STCW Code on demonstration of competence(MSC80/21/3)[EB/OL].

(2005-01-31)[2025-01-01].https://docs.imo.org.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马尼拉修正案[M].大连: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2010.

[4] 英国海事与海岸警卫队管理局.Seafarer training and certification guidance:UK requirements for emergency,occupational safety,security,medical care and survival functions[EB/OL].[2025-01-01].https://www.gov.uk/government/organisations/maritime-and-coastguard-agency.

[5] 菲律宾海事局.Revised guidelines on training and assessment of seafarers[EB/OL].[2025-01-01].https://stcw.marina.gov.ph.


作者简介:

王兴琦,上海海事局船员管理处,二级调研员。




       本文刊发于《世界海运》2025年第4期,转发须注明作者和原文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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