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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观点】霍温坎普:竞争法和知识产权法中的消费者福利

【域外观点】霍温坎普:竞争法和知识产权法中的消费者福利 数据治理与竞争法研究
2025-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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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该文作者为宾夕法尼亚大学法学院赫伯特·霍温坎普教授,被收录为爱荷华大学法学院的法律研究论文。这篇文章以严谨的经济分析和制度比较为基础,深刻揭示了“消费者福利”在反垄断与知识产权政策中的逻辑优势及其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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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共计约1100字,细读时间约6分钟

编者按

该文作者为宾夕法尼亚大学法学院赫伯特·霍温坎普教授,原文标题Consumer Welfare in Competition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最早于2014年发表于《国际竞争政策》,之后被收录为爱荷华大学法学院的法律研究论文。这篇文章以严谨的经济分析和制度比较为基础,深刻揭示了“消费者福利”在反垄断与知识产权政策中的逻辑优势及其现实困境,论证清晰而具有强烈的政策启示意义。



关于反垄断政策应当追求“总体福利”还是“消费者福利”目标的争论已持续数十年。然而,与判例法相比,学术界的讨论更为多样化;判例法则持续将“消费者福利”作为目标,并几乎从未因为某项行为为生产者带来的生产效率增益超过了消费者损失,而拒绝认定其违法,倘若该行为实际上导致产出减少或价格上升。


尽管某些行为(例如合并)可能确实带来超过消费者福利损失的生产效率增益,但识别此类情形将极其困难。第一,这些效率必须是“交易特定的”,意味着它们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取得。然而,在存在诸如非独占许可等广泛替代措施的情况下,交易特定效率属于例外而非常态。第二,这些效率增益必然出现在低于行为实施前的产出水平,否则就不存在需要权衡的消费者损害。但大多数效率增益是在更高而非更低的产出水平上产生的。第三,促进合谋的行为会使福利损失在整个行业中扩散,而生产效率的收益通常仅由实施合并或类似行为的企业内部消化。第四,通行的福利权衡模型通常假设市场在行为发生前是竞争性的,而行为发生后变为垄断。然而,大多数促进市场力量行使的行为本身就发生在非竞争性市场中;在这些情形中,消费者损失相对更大,而生产者收益相对更小。第五,在实际操作中,计算真实的效率增益并将其与消费者的实际损失相抵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这需要评估在当前不存在产出的需求曲线区域内消费者与生产者剩余的变化。相比之下,计算无谓损失远比计算已发生交易上的价格超额更为困难。


因此,反垄断分析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会谴责导致产出下降和价格上涨的行为。只有当效率增益足以使产出维持在行为发生前的水平或更高水平时,效率才会改变反垄断的评估结果——这意味着不存在任何消费者损害,自然也不存在需要权衡的部分。


与关于反垄断政策福利标准的庞大文献相比,涉及“消费者福利”与知识产权法的文献却相当有限。一个运行良好的知识产权体系应当在短期和长期内均提高消费者福利;换言之,无需在丧失消费者剩余与生产效率之间作权衡。然而,在我们目前并不完善的制度中,消费者损失确实会发生,主要表现为:当排他性的知识产权授予超出了最优创新政策所需的程度,或权利授予于那些本可以(或已经)通过正常市场过程被开发出来的成果。不幸的是,生产者在知识产权立法过程中的主导地位在很大程度上排除了消费者利益的参与。

END

编译|丰雷激

排版|丰雷激

审核|裴   轶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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