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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236号(关于进口土耳其养殖和野生水产品检验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236号(关于进口土耳其养殖和野生水产品检验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佛山电子口岸
2025-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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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正式允许进口符合要求的土耳其水产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海关总署与土耳其农业和林业部签署的《土耳其输华养殖水产品检验和卫生要求议定书》《土耳其输华野生水产品检验和卫生要求议定书》,自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检验检疫要求的土耳其养殖及野生水产品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土耳其共和国农业和林业部关于土耳其输华养殖水产品的检验和卫生要求议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土耳其共和国农业和林业部关于土耳其输华野生水产品的检验和卫生要求议定书》。

二、进口产品范围

(一)养殖水产品

人工养殖、供人类食用的水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藻类等海洋植物产品及其制品。

(二)野生水产品

供人类食用的野生水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藻类等海洋植物产品及其制品。

上述产品不包括《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及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所列物种,也不包括活水生动物及水生动植物繁殖材料。

三、生产企业要求

(一)向中国出口水产品的土方生产企业(含捕捞船、运输船、加工船、加工厂、独立冷库)及养殖场,须经土耳其官方批准并接受其有效监管。

(二)企业须持续满足中土双方食品安全卫生法律法规要求。

(三)所有出口企业须由土方向中方推荐注册;未获注册企业不得向中国出口水产品。

四、产品安全与卫生要求

土方须确保输华水产品符合以下条件:

(一)来源合规

养殖水产品须产自土耳其内陆水域、领海、土耳其依国际法享有主权权利或管辖权的海域,或国际水域;野生水产品须在上述区域合法捕捞。

(二)无疫病与污染风险

原料及成品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 土耳其境内暴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或WOAH规定的须通报水生动物疫病,导致产品受感染或存在感染风险;
  •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已影响或可能影响输华产品质量;
  • 已出口或拟出口产品严重违反中土法律法规或议定书规定;
  • 企业发生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如员工感染重大传染病),已造成或可能造成产品、包装、运输工具污染;
  • 养殖区或捕捞海域受放射性等污染物影响,已造成或可能造成产品污染。

(三)药物与添加剂使用合规

不得直接或间接(如通过饲料)使用中土双方禁用药物或添加剂;限用或允许使用的,须严格按规使用;经检验不得检出致病微生物、有毒有害物质及异物。

(四)检验检疫合格

所有产品须经土方主管当局检验检疫,确认卫生、安全、适合人类食用,且无传染病、寄生虫病病理指征,未检出《名录》或WOAH规定的须通报水生动物疫病。

(五)全链条可追溯与冷链合规

养殖/捕捞、生产加工、包装、储存、运输、中转及出口全过程,须符合中土双方卫生及可追溯要求,并满足冷链安全卫生标准。

五、证书要求

每批或每集装箱输华水产品须随附一份正本卫生证书,证明其符合中土食品安全法规及议定书要求。证书须完整载明从养殖/捕捞、加工、包装、存储、运输、中转至出口全流程所涉企业信息。

证书须中英文双语印制(英文为必填语言),格式与内容须经双方事先认可。土方须向中方备案证书样本、官方签发机构印章及签字官员笔迹;如有变更,须至少提前一个月向中方重新备案。

六、其他要求

中国海关对输华水产品实施进口检验检疫。不合格产品将依法予以退运、销毁或其他处理。对发生严重问题或多次不合格的企业,中方可采取强化检验、暂停进口等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年12月3日

来源: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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