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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电放保函再电放,还有能坑?倒霉货代又踩坑

收到电放保函再电放,还有能坑?倒霉货代又踩坑 壹流研究院
2025-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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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受托人应按委托人指示处理事务


—01— 三票出货背景

8月,工厂委托货代订舱两票,各1条柜,9月如期开船、对账、付款并完成电放。

9月下旬,工厂再次委托货代订舱一票,收货人相同。因工厂备货延迟,船期由9月26日推迟至10月13日。货物于10月26日结清运费。

—02— 关键操作异常

9月30日,货代发邮件催工厂办理电放,并抄送收货人;收货人确认同意电放。

货代随即发送标准电放保函模板至工厂及收货人双方。

10月1日,收货人单独向货代提交一份加盖工厂公章的电放保函——该保函格式与前两票完全一致,但非由工厂直接出具。

10月4日,工厂询问货物状态,被告知已电放。工厂否认出具过该保函,质疑其真实性。

收货人回应称:保函系工厂员工张小姐邮件发送。

—03— 纠纷升级与追责主体

货物于10月如期到港,被收货人提走。三票中,工厂均有部分货款未收回。工厂以货代“无单放货”为由索赔48万元,并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就张小姐涉嫌伪造电放保函、违反劳动合同提起仲裁。

—04— 法院判决要点

法院认定:

第一,交易习惯不符。前两票电放保函均由工厂直接提供,第三票却由收货人转交,既无书面约定也无过往惯例佐证,货代未能举证“指示可经收货人转达”的交易习惯。

第二,未尽审慎义务。货代未核实保函是否确系工厂真实意思表示即执行电放,违反《合同法》关于“受托人应按委托人指示处理事务”的规定,构成违约。

第三,责任区分明确。前两票操作合规,货代不担责;第三票因程序失当,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最终判决:货代赔偿工厂22万元。

Tank Talk:核心风控提醒

受托方须严格识别委托主体,确保指令来源真实、唯一。物流环节一旦嵌入贸易纠纷,微利服务可能面临高额赔偿风险。务必落实电放前的身份核验与指令留痕,强化操作合规性。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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