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步法:中国仲裁裁决在马来西亚承认与执行全流程指南
随着“一带一路”合作深化,越来越多中资企业进入马来西亚市场。商事争议发生后,选择中国仲裁机构解决虽具操作便利性,但关键在于胜诉裁决能否在马来西亚获得承认与执行——即实现从“纸面胜利”到“账户资金”的转化。本文系统梳理法律基础、申请流程、审查要点及执行策略,助力出海企业高效维护跨境债权。
第一步:确认法律基础——裁决能否被执行
中马两国均为1958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缔约国,分别于1986年和1987年加入。根据《纽约公约》第三条,各缔约国有义务承认仲裁裁决的约束力,并依执行地程序规则予以执行。这是中国仲裁裁决在马来西亚获得司法认可的根本前提。
第二步:准备核心申请文件
依据马来西亚《2005年仲裁法》第38条及《纽约公约》第四条,申请人须向高等法院提交以下文件:
- 经正式认证的仲裁裁决书正本或副本;
- 仲裁协议正本或副本;
- 上述文件的英文或马来文翻译件(如原件非该两种语言),且翻译件须由马来西亚司法体系认可或经宣誓的持牌翻译员出具并公证,确保法律术语精准、译文具备司法可接受性。
第三步:向高等法院提交申请
- 管辖法院:马来西亚高等法院具有专属管辖权。
- 申请形式:通过提交“原诉传票”,并附具详述事实与法律依据的“支持宣誓书”及全套证明文件启动程序。
- 关键程序:法院仅作形式审查;文件齐备即单方面发出执行令;送达被申请人后设14天异议期;逾期未异议或异议被驳回,裁决即获正式承认并可执行。
- 法定时限:须在仲裁裁决作出之日起6年内提出申请,依据《1953年时效法》第6(1)(c)条。
第四步:法院审查与异议程序
审查分为两个阶段:
- 单方审查阶段:法院仅核查申请文件完整性,符合条件即单方面签发准予执行命令,无需通知被申请人。
- 异议阶段:命令送达后,被申请人有14天异议期(依《法院规则》);逾期未异议则裁决自动获得承认并进入执行程序。
需注意:马来西亚法院不得就裁决实体问题(如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或法律适用)进行复审。其审查范围严格限于《2005年仲裁法》第39条所列程序性抗辩事由,包括仲裁程序不当、违反公共政策等。
第五步:应对可能的拒绝执行理由
被申请人须举证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方可成功异议:
- 仲裁协议当事人无行为能力,或协议无效;
- 未获仲裁员指定或仲裁程序的适当通知;
- 裁决事项超出仲裁协议约定范围;
- 仲裁庭组成或程序不符合约定;
- 裁决尚未生效,或已被撤销;
- 依马来西亚法律,争议事项不可仲裁;
- 承认或执行将违反马来西亚公共政策。
实践中,“违反公共政策”抗辩成功率极低,因标准严苛,极少有案例支持,客观上增强了执行结果的可预期性。
第六步:启动强制执行措施
取得高等法院最终执行令后,该裁决即具有与马来西亚本地判决同等执行力。申请人可委托本地律师申请执行令状,采取如下措施:
- 查封、扣押及拍卖被执行人名下土地、房产、设备、存货等动产与不动产;
- 冻结并划拨银行账户资金,通常通过申请“扣押第三方债务人款项令”实现;
- 追索到期债权,由法院责令第三方直接向申请人支付欠付被执行人的款项;
- 若常规执行受阻,可凭执行令依法启动公司清盘程序,作为实现债权的终极手段。
重要注意事项与风险提示
1. 聘请本地专业律师至关重要
承认与执行全程适用马来西亚《高等法院规则》及本地司法惯例,涉及文件格式、聆讯程序及法官对《仲裁法》的理解,缺乏本地律师深度参与难以有效推进。
2. 提前开展资产调查
资产调查是强制执行前置必要步骤,用于评估执行可行性与成本效益。若执行令获批后才发现无可供执行资产,将导致前期投入完全失效。
3. 确保中国仲裁程序合规
程序正当性是防御被申请人抗辩的核心。常见抗辩理由为“未获适当通知”或“程序违反约定”。须完整保留仲裁通知、组庭通知、开庭通知、证据交换记录及全部送达凭证。
4. 善用财产保全措施
依据《2005年仲裁法》第11条及第二部分,高等法院可在仲裁开始前或进行中,应申请准予临时措施(如资产冻结令),防止资产转移导致裁决落空。该操作高度依赖本地律师配合。
5. 关注法律动态更新
《2005年仲裁法》及《法院规则》会随司法实践与国际趋势修订。程序启动前及推进中,须确保所依据法律信息及策略均基于现行有效规定,防范滞后性风险。
依托《纽约公约》构建的国际合作框架,中国仲裁裁决在马来西亚的承认与执行路径清晰、可预期。成功的关键在于:严谨的仲裁程序、完备的文件准备,以及与马来西亚专业法律团队的紧密协作。对于出海企业而言,在合同争议解决条款中提前合理安排,并在争议发生后专业、及时推进跨境执行程序,是保障海外权益的重要举措。
Tips:本文内容基于公开发布的国际公约、马来西亚成文法及司法案例整理,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