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CNCA-QMS-01:2025)要点通告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于2025年9月4日发布《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CNCA-QMS-01:2025),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帮助获证组织及认证委托人平稳过渡、确保合规,现就核心条款精要梳理如下:
一、认证申请关键条件
依据条款5.1.2,申请QMS认证须同时满足以下10项前提:
- 具备合法有效主体资格;
- 持有适用的行政许可且在有效期内;
- 已按标准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持续运行满3个月;
- 因自身原因被暂停或撤销证书的,须满1年方可重新申请;
- 原发证机构资质被撤销的,须满3个月方可重新申请;
- 当前未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未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信用中国”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 近一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导致停产停业;
- 近一年内申请范围内的产品无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记录,或已按要求完成整改;
- 符合其他法定及规则要求的条件。
二、需提交的信息与文件
依据条款5.1.3,认证委托人须提供以下材料:
- 完整认证申请(含组织名称、地址、标准依据、认证范围、人员数量及外包过程);
- 法律地位证明文件(多法人覆盖时须逐个提供);
- 质量相关行政许可、资质证书、强制性认证证书等;
- 组织架构与职责说明;
- 生产/服务流程、班次、轮班及季节性运行信息;
- QMS运行满3个月的客观证据;
- 近一年内质量事故、行政处罚、监督抽查不合格及整改情况(适用时);
- 其他必要支持性文件。
三、认证费用与责任要求
认证费用须由认证委托人直接支付,不得经第三方转付;其上级单位(如集团公司、事业单位等)代为支付可接受(条款5.3.1)。认证委托人/获证组织须如实提供材料、配合监管检查和投诉调查,及时通报体系及资质变更,并自行承担所选认证机构资质被撤销所致风险(条款5.3.3、5.3.4)。
四、审核实施规范
依据条款5.4.2.1、5.4.1.4等,审核须严格遵循以下要求:
- 审核以“人日”为单位(1人日=8小时),不得通过延长单日工时压缩人日数;工作日不足8小时的,应相应延长审核天数;
- 所有审核(初审、监督、再认证、特殊审核)均须在委托人现场开展,且处于正常运营状态;
- 初审一、二阶段间隔为5日至6个月;超期需重启第一阶段;
- 首次监督审核须在证书签发后12个月内完成,此后监督间隔≤12个月;
- 监督审核应覆盖典型产品/服务及代表性过程,并在证书有效期内实现全覆盖;
- 再认证审核须于证书到期前完成;
- 针对投诉、质量事故、变更响应或暂停后追踪,可实施短通知或不通知审核;
- 若产品在国家监督抽查中不合格,认证机构须在通报发出后30日内启动短通知审核。
五、最高管理者审核重点
依据条款5.5.3、5.7.1,最高管理者须出席首、末次会议(缺席需书面授权高级管理层代表);审核组将通过面谈等方式重点评估其对质量方针、目标的掌握程度及对体系策划、实施、改进的实际领导作用;若其未亲自参与推动QMS建设,审核不予通过。
六、审核终止情形
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审核组须报告认证机构并终止审核(条款5.5.5、5.6.2.4):
- 委托人拒不配合,审核无法继续;
- 最高管理者或授权高管缺席首、末次会议;
- 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存在重大不一致;
- 第一阶段审核发现虚假申请信息;
- 其他导致审核程序无法完成的情形。
七、证书与标志管理
证书暂停、撤销或注销期间,严禁继续使用证书及认证标志(条款6.1.2、6.1.3)。证书暂停、撤销、注销决定须在获知相关信息并核实后5日内作出(条款7.2–7.4);因组织自身原因被暂停、撤销或注销的,1年内不得受理其新认证申请。
八、获证组织须保留的记录
依据条款10.5,认证证书有效期内,组织应至少保存以下记录:
- 认证合同;
- 审核计划;
- 首、末次会议签到表;
- 不符合报告、原因分析及纠正措施;
- 审核报告;
- 暂停/撤销通知(适用时)。
组织应对建议
请各组织立即开展新版规则学习宣贯,强化内审员及管理者代表能力,全面排查现有质量管理体系与2025版《规则》的符合性,及时完成制度更新与运行调整。
OUCE欧测实施安排
为保障认证活动合规有效,OUCE欧测将结合全部审核类型,有序更新认证合同、证书模板及其他相关文件。
附件
附件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CNCA-QMS-01:2025).pdf
附件2:新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释义.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