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涉外法律服务手册
【国际贸易篇】上/下
在当前国际经贸形势复杂多变的背景下,厦门市涉外法律服务团整合全市涉外律师资源,推出《新形势下涉外法律服务手册》系列内容。本手册聚焦国际贸易、制裁应对、国际物流、贸易摩擦、跨境供应链、数据出海、企业出海及纠纷解决等关键领域,旨在为外经贸企业提供风险预警、规则解读与实务指引,助力企业在不确定环境中稳健前行。
本系列文章将分期发布,敬请关注。
【国际贸易篇】(上)
撰稿人:陈川、朱探宇
在全球贸易不确定性加剧的环境下,传统商业习惯已难以有效防控风险。企业需将法律风控嵌入交易全流程,构建系统性风险防范机制。
一、国际贸易全周期风险防控:事前、事中与事后
(一)事前防范:风险识别、制度建设、合同管理与信用保险
1. 客户资信与合规审查
在签约或发货前,应对客户开展全面的资信与合规尽调:
- 合规核查:确认客户是否被列入美国财政部OFAC的SDN清单,或与商务部BIS实体清单主体存在关联。
- 业务背景核查:了解客户主营业务、上下游链条,判断其是否涉及半导体、人工智能、通信设备等敏感行业。
- 资信调查:通过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邓白氏(D&B)、益博睿(Experian)等机构核实客户注册信息、履约能力、信用记录及诉讼纠纷情况。
- 深度尽调:对重大交易,建议委托当地律师事务所开展尽职调查,并由国内律师协同跟进。
2. 合同签订:优化交易架构
- 贸易术语选择:避免使用DDP(完税后交货),以防承担目的国关税风险。优先采用FOB、CFR或CIF等术语,将清关与关税义务转移至买方。
- 原产地与转口合规:若经东南亚、墨西哥等第三国中转,须确保具备实质性经济活动支撑,符合美国《原产地规则》及USMCA等自贸协定要求,防止被认定为规避行为。
- 付款条件优化:提高预付款比例,采用信用证(L/C)或付款交单(D/P)等安全支付方式,缩短账期,并设置违约金或定金罚则,提升违约成本。
- 价格调整机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若因美国关税政策变动导致成本上升超过一定比例,卖方可相应调价,并规定通知与协商程序。
- 关税变化条款:可设定“关税触发终止条款”,如税率变动超20%可解除合同;或将关税突增纳入“情势变更”或“不可抗力”范围,但需谨慎设计通知与举证机制。
- 争议解决机制:优先选择仲裁。中美均为《1958年纽约公约》缔约国,仲裁裁决具有较高跨境执行力,且程序灵活、保密性强。
3. 产品出境风控与合规体系建设
- HS编码合规:准确归类出口产品HS编码,直接影响美方关税适用、监管类别及是否列入301加征清单。产品规格或用途变更时应及时复核编码。
- 非中国原产证明:对于境外组装、贴牌产品,应留存材料采购合同、原产地证书、加工记录、工艺流程说明、投入产出比或增值分析报告等,以应对美国海关反规避调查(如EAPA程序)。
- 高风险订单预警:对首次合作客户、敏感技术产品或客户提出修改运输路线、原产地标注等异常要求,应启动内部预警机制,审慎评估风险。
4. 投保出口信用保险
建议通过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投保,覆盖商业违约与政治风险,保障收汇安全,并严格履行保单义务以维护保险权益。
(二)事中应对:准据法、管辖权与跨境执行
1. 准据法确定
优先依据合同约定适用法律;无约定时,按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鉴于中国与美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缔约国,若双方营业地位于不同缔约国且未排除适用,CISG自动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2. 管辖权争取
合同中如有管辖约定(法院或仲裁),通常具有效力。若无明确约定,中国法院仍可能基于合同签订地、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或代表机构住所地等因素取得管辖权。作为收款方,中国出口商所在地法院亦可视为合同履行地,享有管辖权。需警惕跨国平行诉讼风险。
【国际贸易篇】(下)
撰稿人:陈川、朱探宇
(三)事后救济:判决与仲裁裁决的跨境执行
1. 仲裁裁决的跨境执行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已有170余缔约国,涵盖中美等主要贸易国家,仲裁裁决在全球范围内具备较强可执行性。
2. 法院判决的跨境执行
目前尚无全球统一的法院判决执行公约,执行依赖各国国内法、互惠原则及司法礼让。中美未签署双边司法协助条约,中国法院判决在美国的承认与执行主要依据各州采纳的《统一外国金钱判决承认法》(UFMJRA)。只要判决在其本国为终局、确定且可执行,美国法院原则上应予以承认,除非存在程序不公、欺诈或违反公共政策等抗辩事由。尽管近年已有相互承认案例,但受双边关系影响,该通道仍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二、应对美国贸易摩擦的长期策略
1. 原产地规则与转口合规安排
通过在加拿大、墨西哥等低关税国家进行实质性加工,改变产品原产地,降低关税成本。但须确保加工活动符合美国原产地规则,留存完整证据链,防范反规避调查风险。
2. 重构全球供应链布局
面对长期贸易摩擦,企业应从原材料采购到终端销售全面优化全球供应链,规避美国关税壁垒,提升抗风险能力。
3. 出口转内销升级转型
高关税背景下,出口企业内销转型已从库存消化转向质量升级。借助出口标准(如CE、CPSC)提升国内产品质量,形成“鲶鱼效应”。各级政府已出台多项支持政策,企业应积极把握机遇,拓展国内市场。
三、实务问答
Q1:如何对新美国客户进行背景调查?
A1:核查客户是否在OFAC SDN清单或BIS实体清单;了解其主营业务与行业敏感度;通过中国信保、邓白氏等机构评估资信状况;重大交易建议委托当地律师尽调。
Q2:当前环境下应选择何种贸易术语?
A2:避免使用DDP,优先选用FOB、CFR或CIF,将关税与清关责任转移至买方。若必须使用DDP,应加入价格调整条款。
Q3:经东南亚或墨西哥转口能否规避高关税?
A3:存在法律风险。若加工不构成“实质性改变”,仅简单组装或贴牌,可能被认定为规避行为。须确保符合美国原产地规则,并准备充分证明材料。
Q4:如何调整付款条件以降低违约风险?
A4:提高预付款比例;采用L/C或D/P支付;缩短账期;合同中加入违约金或定金罚则。
Q5:产品在越南组装,部分零部件来自中国,如何证明原产地为越南?
A5:准备完整证据链,包括越南原材料采购合同、原产地证书、加工记录、工艺流程说明、投入产出比或增值分析报告等。
Q6:客户要求更改运输路线并修改原产地标注,是否应配合?
A6:不应轻易同意。此类要求可能是规避关税或制裁的信号,应视为高风险行为,重新评估合作可行性。
Q7:仅有采购订单且无管辖约定,能否在中国起诉拖欠货款的美国买方?
A7:可以。只要合同签订地、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或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之一在中国,中国法院即有管辖权。多数出口术语下交货地在中国,且作为收款方,卖方所在地法院通常也可管辖。
Q8:CISG是否适用于与美国公司的销售合同?
A8:是。中美均为CISG缔约国,若双方营业地在不同缔约国且未明确排除适用,则CISG自动适用于合同,提供关于合同成立、权利义务、违约救济等方面的默认规则。
来源:厦门市涉外法律服务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