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新品种权保护制度及实践
(一)管理机构
植物专利由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负责,适用于通过无性繁殖方式培育的独特植物品种(块茎类除外),保护期为20年,要求具备新颖性、非显而易见性、实用性和充分描述。该制度不涵盖实质性派生品种。
植物新品种保护由美国农业部下属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PVPO)管理,位于马里兰州贝尔茨维尔。依据1970年颁布、1994年修订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法》(PVPA),并执行《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91年文本。有性繁殖作物保护期为20年,藤本植物和树木为25年,且纳入对实质性派生品种的保护。
在美国,品种入市仅强制要求品种名称备案,申请专利或品种权属自愿行为。但据美国种子贸易协会副会长伯尼斯·斯卢茨基博士表示,目前尚未发现有商业品种未进行任何形式的知识产权保护。
(二)主要制度规定
1. 三重保护体系
美国实行植物专利(PPA)、植物新品种保护(PVPA)和实用专利三重保护机制:
- 植物专利(PPA):1930年立法,最初仅保护无性繁殖植物;1954年扩展至突变体、杂交种子及新发现的籽生植物。保护期20年,自申请日起算,适用于无性繁殖植物(块茎类除外)。
- 植物新品种保护(PVPA):1970年实施,覆盖有性繁殖作物如大豆、玉米、土豆、向日葵等F1杂交种及根茎类植物。
- 同一品种可同时获得PPA、PVPA和实用专利多重保护,形成严密知识产权屏障。
2. 不同保护方式的关系
美国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完善,按技术类型分类保护:
- 基因资源:可通过植物品种权、专利及商业秘密三重保护;
- 育种技术:适用专利与商业秘密保护;
- 除草剂与种子加工技术:受专利保护;
- 品牌标识:通过商标权保护;
- 植物本身:采用实用专利、PPA植物专利和PVPA品种权三位一体保护。
各类保护各有特点:商业秘密可长期维持,但一旦泄露即失效;专利与品种权提供有限期限独占,激励研发投资。不同保护形式与发明性质及市场风险相匹配。例如,并非所有农业发明均能满足实用专利严格标准,但可能符合PVPA较宽松要求。PVPA相比PPA更严格,要求品种具备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DUS)和新颖性,而PPA仅要求新颖性与特异性。此外,实用专利和植物专利均禁止农民留种。
(五)维权途径
美国新品种权和专利的维权包括司法救济与行政救济两种路径。
1. 司法救济
美国设有联邦与州两级法院系统,均为三级架构,实行二审终审制。联邦最高法院和各州最高法院分别对联邦法和州法拥有最终解释权。
1.1 法院体系
1.1.1 联邦管辖
联邦法院专属管辖涉及联邦法律的案件,包括《美国法典》第35编(专利法)、第7编第57章(植物品种保护法)、第17编第9章(半导体芯片保护)及版权法相关纠纷。
1.1.2 州管辖
州法院审理适用州法的案件。部分案件存在管辖重叠,原告可选择在州法院或联邦法院起诉。基于“异籍管辖权”,当原被告分属不同州且争议金额超过7.5万美元时,州法案件也可提交联邦法院。
1.2 民事救济
1.2.1.1 专利侵权救济
- 禁令:法院可依衡平原则发布禁令阻止侵权;
- 损害赔偿:赔偿额不低于合理许可费,法院可酌情将赔偿提高至三倍;
- 律师费:特殊情况下,胜诉方可获法院判付合理律师费。
1.2.1.3 商标侵权救济
- 禁令:可制止侵权,假冒情形下还可扣押侵权商品及制假工具;
- 损害赔偿:注册商标需标注®或证明被告知情方可索赔,假冒可判三倍赔偿;
- 律师费:假冒情形下,权利人应获得律师费赔偿。
1.2.1.4 商业秘密侵权救济
- 财产扣押令:在紧急且不可挽回损失风险下,法院可单方发布扣押令,条件包括保密性、转移风险、胜诉可能性及提供担保;
- 禁令:可发布临时或永久禁令阻止进一步泄密;
- 损害赔偿:赔偿实际损失、不当得利或合理许可费,恶意侵权可判不超过两倍惩罚性赔偿;
- 律师费:恶意侵权或恶意诉讼方须承担对方律师费;
- 保密令:诉讼中法院应采取措施保护商业秘密不被公开。
2. 行政救济
主要体现为边境执法,由以下机构协同执行:
-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
- 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
- 移民与海关执法局(ICE)
2.1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
ITC是独立准司法机构,负责调查进口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侵权及其他不公平竞争行为,通称“337调查”。
337调查立案条件
- 知识产权侵权类:申请人须证明其在美国拥有相关产业、被诉产品存在进口行为且侵犯其注册知识产权,无需证明实际损害。
- 其他不公平行为(如侵犯普通法商标、商业秘密等):除上述条件外,还需证明对美国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威胁,并建立因果关系。评估因素包括进口量、市场份额、价格影响、销量下降等。
337调查救济措施
- 排除令:由海关执行,阻止侵权产品进入美国。分为:
- 有限排除令:针对特定被告产品;
- 普遍排除令:针对所有同类侵权产品,签发条件为防止规避行为或侵权来源难以确定。
- 制止令:禁止已进口侵权产品的销售,主要针对美国境内分销渠道。违反者每日罚款10万美元或产品价值两倍(以高者为准)。
- 临时救济:可在调查初期申请临时排除令或制止令,考量因素包括胜诉可能性、不采取措施的损害程度及对公共利益的影响。
2.2 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
CBP隶属于国土安全部,负责边境执法,有权对涉嫌侵权的进口货物实施禁止入境、扣留、没收和罚款等措施。
(六)其他
2017年,美国正式加入《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将其保存的大量种质资源纳入多边系统,通过标准材料转让协议(SMTA)实现公平惠益分享。目前该条约缔约方达143个。
国际非营利组织作物信托基金(Crop Trust)支持CGIAR系统内11个全球基因库运行,并与该条约紧密合作。美国国家植物种质系统(NPGS)与其协作,共同开发GRIN-Global基因库管理软件、参与DivSeek项目、保护作物野生近缘种、向斯瓦尔巴全球种子库提供材料、向Genesys平台共享数据,并推进冷藏与超低温保存技术研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