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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速递 | 平台尽合理义务不构成侵权,上海宣判涉LoRA模型侵权案

案件速递 | 平台尽合理义务不构成侵权,上海宣判涉LoRA模型侵权案 TMT法律论坛
2025-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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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25年11月3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了上海首例人工智能大模型著作权侵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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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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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上海高院微信公众号消息,2025年11月3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了上海首例人工智能大模型著作权侵权案。在本案中,被告大模型平台在提供基础模型服务的同时,允许用户上传素材进行模型自训练并发布、允许其他用户使用该自训练模型,在用户发生侵权行为时,因平台尽到了“采取必要措施”“转通知”义务,法院判决平台不构成侵权。









  基本案情

被告公司运营目前国内某头部AI图像生成平台,平台内汇聚了众多类型和主题的AI生图LoRA模型,依托大模型和诸多LoRA模型为用户提供AI在线生图等服务。被告李某系平台用户,其截取《斗破苍穹》系列动漫中美杜莎形象图片二十余张,做成美杜莎图包。李某使用平台的“训练LoRA”功能,将美杜莎图包作为训练素材投入,生成两款美杜莎LoRA模型。经过平台机审,被告李某将案涉美杜莎LoRA模型发布在自身账号中。其他普通用户使用案涉美杜莎LoRA模型时,通过输入不同提示词,能够生成与美杜莎形象相同或实质性相似的各种图片。


原告公司系知名IP《斗破苍穹》系列动漫中美杜莎角色形象的著作权人,起诉认为被告李某构成不正当竞争且侵犯了原告复制权、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原告起诉认为平台存在大量侵犯原告美杜莎角色形象的LoRA模型,以及大量涉嫌侵犯《斗破苍穹》其他角色形象的LoRA模型,平台对此放任,没有尽到平台责任


法院观点

首先,法院认为原告主张“美杜莎”作为其“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保护依据不足,未支持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主张。“美杜莎”一词并非原告原创,其最广为人知的含义是希腊神话中的蛇发女妖,且在角色名称、歌曲名称、植物品种名称中广泛运用。


其次,对于被告李某即平台用户的行为,法院认为构成“美杜莎”作品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对于原告主张的改编权侵权主张,法院认为,在没有证据能够体现自然人有实质性智力投入的前提下,对于由生成式人工智能直接生成的图片,并非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案涉美杜莎LoRA模型及美杜莎AI文生图,未见被告李某的实质性智力投入,不构成作品,故不构成改编权侵权。


最后,对于被告平台是否构成侵权,法院认为:


第一,平台并未直接参与LoRA模型的素材截取、训练、发布和使用。平台提供的LoRA模型技术本身和训练LoRA模型的功能,是促进生成式人工智能发展的中立技术。


第二,从主客观要件判断,平台向用户尽到了合理告知义务,设置了投诉举报机制和发布审核机制,在收到起诉状后及时下架了全部美杜莎LoRA模型,并更新平台审核机制中的筛选关键词,在接到原告通知后,及时通知了海外AI平台。平台主观上并无过错,客观上尽到了“采取必要措施”“转通知”义务,不构成侵权。


案件启示

本案是继杭州中院(2024)浙01民终10332号判决审结奥特曼作品AIGC侵权案件(“奥特曼案”)以来,又一起公开的针对文生图大模型平台提供用户自训练模型服务的侵权诉讼案件。两起案件相较而言:


第一,奥特曼案仅以平台作为被告,未评价用户行为;本案权利人将发布自训练模型允许其他人使用的平台用户一并作为被告起诉,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平台用户构成侵权。


第二,关于平台角色和过错认定,奥特曼案与本案一致认为平台并未参与到侵权图片的上传、发布等行为当中,平台不构成直接侵权,进而适用帮助侵权的认定标准对平台行为进行评价:


  • 本案中,法官将平台服务提供者认定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直接适用了《民法典》第1095条的“通知-删除”规则进行过错认定。


  • 在奥特曼案中,法官从平台属于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这一新类型角色出发,采取动态调整的平台过错认定规则。法官认为:"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网络服务有别于传统的网络内容提供行为、网络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行为和搜索链接服务提供行为等,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兼具内容生产者与平台管理者的双重身份,属于一种新型的网络服务",因此,“过错的认定规则应综合考量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性质、当前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水平、避免损害的替代设计的可行性与成本、可以采取的必要措施及其效果、侵权责任的承担对行业的影响等因素,通过动态地调整过错的认定标准,将平台注意义务控制在合理的程度。具体而言,即以同质行业理性人标准予以考量,当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可以证明施以同业一般服务提供者注意力难以发现该生成内容可能构成侵权,或者能够证明自身已经采取了符合损害发生时技术水平的必要措施来预防损害,但仍无法防止损害的发生,应认定其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不具有过错。反之,则应认定其具有过错”。由此,奥特曼案从服务性质、权利作品知名度、被诉侵权事实明显程度、侵权行为的预见可能性、营利模式和预防侵权措施等多个维度对平台过错进行认定。


第三,关于平台采取措施的具体评价:


  • 奥特曼案中,被诉平台在接到诉讼通知后采取了屏蔽和后台审核措施,对此法院认为平台属于有能力采取却怠于采取必要措施预防侵权。此外平台在用户协议中声明不对上传和发布内容进行审核,且未设置明显的投诉举报渠道。由此平台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构成帮助侵权。


  • 本案中,被诉平台在接到诉讼通知后及时在平台下架全部涉嫌侵权的模型,并经权利人通知亦向海外平台进行了转通知。在此基础上,法院亦在主客观要件中评价了平台对用户的合理告知、投诉举报和发布审核机制设置、及时更新审核机制中的筛选关键词等措施。据此法院认为平台采取了必要措施,不构成侵权。


从本案可以看出,当前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在告知、投诉举报渠道等措施的规范性以及面对用户侵权行为的处理能力方面已有显著提升。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应确保采取并持续优化《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所要求的各项合规举措,积极部署知识产权审核和过滤措施,建立有效的内部流程以及时响应和处理投诉举报信息,减少侵权风险。



信息来源:上海高院

了解详细信息,请点击“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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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编辑:吴佳蔚 陈煜烺 陈瑞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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