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郑宪铭
机构 | 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本文为威科先行独家文章,未经授权,谢绝转载
一、日渐趋严的金融机构董监高合规义务
2024年实施新公司法与2018年公司法相比,从少数股东保护的强化、资本制度的变化、治理制度的变化等各方面,具有较大的变化。其中对于董监高的忠实勤勉义务,相较于2018年公司法也有着进一步的突破。2018年公司法第147条仅仅规定了董监高需要承担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但并未规定其具体内涵。2024年新公司法第180条用两款条文分别对董监高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具体内涵作出规定,体现出立法对于董监高的忠实勤勉义务的更高要求。
自2018年以来,我国金融行业监管趋严,监管长牙带刺,要求金融机构回归本源、服务实体、审慎经营、防范风险等。这对于金融机构的董监高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完善管理监督体制机制,增强各有关管理部门战略协同,推进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推动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增强核心功能,提升核心竞争力。”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把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纳入全面深化改革战略全局。近些年央国企也面临更多的巡查、审计,对于国有企业的董监高也是挑战。
基于上述不同维度的更高要求,金融机构的董监高重视合规义务,不仅关乎企业自身的稳健发展,更直接影响金融机构的董监高的自身职业发展。
二、构建完善的合规体系
为更好的尽职履责,金融机构董监高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搭建良好的合规体系,从而防范自身职业风险:
1、通过内部制度安排完善董监高职责:构建清晰的权责利机制
基于任职的金融机构的属性不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构建清晰的全责机制,梳理自身所需履行的职责及注意要点,在内部流程、决策程序中嵌入相关节点,从而完善自身合规义务。
如《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银行、支付机构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重大案件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应当根据情形单处或者并处警告、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根据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内部相关制度,包括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制度、金融消费者风险等级评估制度、消费者金融信息保护制度、金融产品和服务信息披露、查询制度、金融营销宣传管理制度、金融知识普及和金融消费者教育制度、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重大事件应急制度等,并对日常业务操作、员工履职进行定期监督、巡查,判断是否存在违反内部制度情况。
2、董监高应当提高自身专业化:应对复杂监管与业务挑战
董监高在任职过程中,应当加强自身任职机构所面临的监管要求。基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窗口指导意见,金融机构董监高的合规义务愈加严格,且基于不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涉及不同监管部门的监管,如基于公司法项下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国有企业监管法规项下国资委的监管;金融行业监管文件项下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董监高的合法合规义务呈现多维度、专业性高、细节多的特点。这就要求董监高对各维度的法律规定、监管要求有一定的掌握,从而指导自身的履职以及机构内部的组织搭建、流程搭建。
如公司法第八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规定了董监高的忠实勤勉义务;如《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办法》明确了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的合规工作。
3、董监高履职需提高主动性:从被动合规到主动管理
在金融机构中,董监高以管理职责为主,但具体事项需由各个岗位的工作人员予以落实。在监管趋严的态势下,作为领导者对于最终产生的风险被追责的概率较高。因此,董监高的履职应当更为主动。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2024修订)》第五六条第三款规定:“前两款规定的金融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能够证明自己已经勤勉尽责采取反洗钱措施的,可以不予处罚。”董监高应当对于反洗钱事项制定明确的内部工作清单,从客户尽职调查、日常监测客户交易情况、档案管理、报告制度、内部巡查审计等多个角度,做好反洗钱管理义务,从而证明自身的勤勉履职。
4、董监高需重视内部合规文化建设:塑造“人人合规”的根基
正如上文所述,金融机构在违反相关法律义务时,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领导者存在被予以处罚的风险,但具体事项是由公司员工予以实际落实。因此董监高需要重视内部合规文化建设,从而避免发生违规事件。
如《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消费金融公司应当建立完善合规管理体系,明确专门负责合规管理的部门、岗位以及相应的权限,制定合规管理政策,优化合规管理流程,加强合规文化建设和合规培训。”
威科先行特邀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汇聚业内资深法律实务专家,历经多轮研讨与打磨,共同编撰《金融机构董监高合规实务指南》,并共同举办《金融机构内部治理合规闭门研讨会暨产品发布会》,旨在为金融机构董监高提供一套兼具法律严谨性与实践操作性的履职工具书。
活动信息
报告目录
第一章 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
一、股东会/股东大会
(一)股东类型
(二)股东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程序、职权
二、董事与董事会
(一)董事类型:董事、职工董事、独立董事
(二)董事会规则、程序、职权
(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三、监事会或审计委员会
(一)是否设置监事会
(二)监事会规则、程序、职权
四、首席合规官与合规官
(一)金融机构设置要求
(二)首席合规官与合规官职责
五、其他特定机构或人员
(一)党组织
(二)总法律顾问
第二章 金融机构董监高任职资格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董监高任职资格
(一)董事(理事)和高管的积极任职资格
(二)董事(理事)和高管的消极任职资格
(三)董事(理事)和高管的核准与报告
二、保险公司董监高任职资格
(一)董监高的积极任职资格
(二)董监高的消极任职资格
(三)董监高任职资格的核准
三、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监高任职资格
(一)董监高的积极任职资格
(二)董监高的消极任职资格
(三)董监高的聘任、备案程序
第三章 金融机构董监撤职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董监高撤职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任职资格行政许可的撤销和撤回
(二)撤销及撤回文书盘点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董监高撤职的程序与责任划分
二、保险公司董监高撤职
(一)保险公司董监高任职资格的撤销、撤回和失效
(二)撤销及撤回文书盘点
(三)保险公司董监高撤职后的责任承担
三、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监高撤职
(一)董监高职务的免除及备案
(二)董监高的从业规范和履职限制
(三)证券基金行业董监高撤职与市场禁入制度
第四章 金融机构董监高履职尽责
一、股东履职
(一)股东的禁止性行为及相关处罚规定
(二)合法尽职履职要点
(三)典型案例解读
二、董事、监事履职
(一)董事、监事履职要点
(二)合法尽责履职要点
(三)典型案例解读
三、高管履职
(一)禁止性行为及相关处罚规定
(二)合法尽职履职要点
(三)典型案例解读
第五章 金融机构董监高关联交易
一、关联方、关联交易的识别
(一)关联方的界定
(二)关联交易的识别
二、关联交易的禁止性规定
(一)证券
(二)银行、保险以及信托
三、关联交易的内部管理
(一)证券
(二)银行、保险以及信托
四、关联交易的外部报告与披露
(一)证券
(二)银行、保险以及信托
五、典型案例分析
(一)证券
(二)银行
(三)保险
(四)信托
第六章 金融机构绩效薪酬延期支付与追索扣回
一、金融机构薪酬管理原则概述
二、绩效薪酬延期支付/止付
三、绩效薪酬追索扣回
(一)薪酬追索的情形与标准
(二)薪酬追索的程序与执行
(三)典型案例分析
第七章 金融机构董监高刑事风险防范
一、刑事风险概述
(一)刑事风险的定义与特征
(二)金融机构董监高常见刑事风险类型
(三)监管趋势
二、刑事风险防范措施
(一)合规制度建设中刑事风险防范内容的完善
(二)内部监督与审查机制
(三)外部支持与培训
(四)应急预案与危机应对
三、典型案例分析
(一)银行业典型案例与启示
(二)保险业典型案例与启示
(三)证券业典型案例与启示
(四)基金业典型案例与启示
(五)信托业典型案例与启示
(六)跨行业共性案例与启示
第八章 金融机构董监高自我保护及风险防范
一、董责险(D&O)
(一)董责险概述
(二)董责险的触发情形
(三)董责险的免赔情形
(四)以案释法——真实案件中董责险理赔的争议
(五)结语
二、投资管理责任保险(Investment Management Insurance)
(一)投资管理责任保险概述
(二)以案说法——真实案例中敲响的责任警钟
(三)投资管理责任保险的投保要点
三、履职记录管理
(一)董监高履职记录管理概述
(二)新公司法对董监高履职记录管理的规定
(三)董监高履职记录管理不到位的情形及法律风险
(四)董监高履职记录管理的合规建议
四、家庭资产保全与隔离
(一)董监高家庭资产保全与隔离概述
(二)董监高开展家庭资产保全与隔离的工具和措施
第九章 金融机构董监高合规实务的未来展望
一、金融机构董监高合法合规责任监管趋势
(一)金融机构董监高合法合规的多维度要求
(二)金融机构董监高合法合规的多条线监管
二、监管政策对于金融机构董监高合规实务影响
(一)通过内部制度安排完善董监高职责:构建清晰的权责利机制
(二)董监高应当提高自身专业化:应对复杂监管与业务挑战
(三)董监高履职需提高主动性:从被动合规到主动管理
(四)董监高需重视内部合规文化建设:塑造“人人合规”的根基
附录
金融机构董监高合规法律汇编
金融机构董监高合规自查清单
文章作者
郑宪铭 合伙人
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手机:86 15121134097
邮箱:zhengxianming@vtlaw.cn
郑宪铭律师毕业于英国格拉斯哥大学法学硕士(国际商法专业),中国致公党党员。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银行与金融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服务贸易协会商业保理专委会政策法规课题组副组长,大连国际仲裁委保理调解中心智库成员,原上海律师协会融资租赁专委会干事。团体标准《商业保理规则》、《商业保理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再保理、双保理和联合保理业务操作指引》参与起草人、主笔人,商业保理行业政策法规研究报告主笔人。在中国服务贸易协会保理专委会、广东省保理协会、成都商业保理专委会、苏州保理协会等多个行业协会多次开办讲座。荣获2023年、2024年商业保理专委会、广东省保理协会、保理联合大会“个人贡献奖”、“突出贡献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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