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其实GDPR的适用性是个看似简单但实际非常复杂的问题。【如果有需要可以再看一下我之前写的GDPR 101 系列|第一讲:地域适用性指南——你的业务到底要不要遵守 GDPR?】考CIPP/E的时候,只要记住“设立机构”和“目标指向”两个标准就可以了,但实际情况往往比法律规定要来得复杂的多。按照EDPB自己的说法就是,很多情况下都是要case-by-case分析的。回顾EDPB有关适用性的指南,已经是六年前的事情了。但这么多年过去了,我发现身边依然有人对GDPR的适用性有一些误解。
比如,有人认为:
•“我的客户是欧盟公司,所以我得遵守GDPR。”
•“我处理了欧盟公民的数据,GDPR就管得着我。”
•“我是B2B业务,GDPR跟我没关系。”
……
这些常见的想法,其实都不完全正确。
刚好前几天有个读者留言问了一个有关适用性的问题,所以今天,我就挑了三个常见的误区跟大家聊聊。
误解一:GDPR保护的是“欧盟公民”
澄清:GDPR保护的是“在欧盟境内的人”,不论国籍。
核心原则: 触发GDPR“目标”标准适用的关键,是数据主体在相关活动发生时,其物理位置必须在欧盟境内,而非其国籍或永久居住地在欧盟。
举例来说:
✅ 受保护的情况:一个中国游客在巴黎旅游时,使用了一个专门面向欧盟市场、用法语运营的本地生活App。此时,这位中国游客的个人数据受GDPR保护。
❌ 不受保护的情况:同一位中国游客在巴黎,打开了一个仅面向中国市场、无任何欧盟针对性设计(不以欧盟为目标市场)的中文App。尽管他身在欧盟,但该App并未“目标指向”他,因此该App的处理活动不适用GDPR。
❌ 不受保护的情况:加拿大移民局在处理一位德国公民的签证申请,所有流程均在加拿大完成。尽管数据主体是欧盟公民,但因他不在欧盟境内,且加拿大移民局无“目标指向”行为,此处理不适用GDPR。
误解二:我的客户在欧盟,所以我和我的处理者都必须直接遵守GDPR
澄清:这完全取决于你的公司在法律上被定义为“控制者”还是“处理者”,以及你自身的业务活动性质。
GDPR的适用性主要看两个标准:
1. 第3(1)条 “设立机构”标准
•管辖对象:在欧盟境内设有机构的公司(无论其数据处理行为发生在哪里)。
•对非欧盟供应商/伙伴的影响:
(1)如果你是一家中国处理者,仅为一家欧盟客户公司(控制者)加工数据(例如,处理其员工的内部通讯录),你自身并不直接适用GDPR。
(2)你的合规义务主要来自于你与欧盟客户签订的数据处理协议。是你的客户通过合同,将GDPR的义务“转嫁”给了你。
你可以把欧盟客户想象成是“老板”(控制者),而你的公司是“代工厂”(处理者)。GDPR主要管“老板”,但“老板”必须通过合同要求“代工厂”按GDPR的标准安全生产。
2. 第3(2)条 “目标指向”标准
•管辖对象:任何未在欧盟设立的公司,只要其活动是向欧盟境内的个人提供商品/服务,或监控他们在欧盟内的行为。
•对非欧盟供应商/伙伴的影响:
(1)情形A(你作为控制者):如果你的业务主动目标指向欧盟消费者(例如,你的电商网站支持欧元支付、欧盟语言、配送至欧盟地址),那么你直接适用GDPR。
(2)情形B(你作为处理者,因客户的“目标指向”而连带适用):任何控制者(无论其在何处)如果其活动目标指向欧盟,那么它雇佣的、参与此“目标指向”活动的非欧盟处理者(例如,它使用的存储欧盟用户个人数据的中国云服务器、为其提供欧盟用户画像分析的中国数据分析公司),其相关处理活动也直接适用GDPR。
误解三:我是纯B2B业务,不涉及C端业务,GDPR与我无关
澄清:GDPR没有“B2B豁免”条款。只要处理的是个人数据,不管是员工还是消费者的个人数据,都受管辖。
关键在于区分你处理的数据性质和活动目的:
•可能不直接触发GDPR的情况: 你作为一家未在欧盟设立机构的中国厂商,处理欧盟客户公司员工的商务联系信息,仅用于合同履行和日常沟通。只要你不是向欧盟境内的个人提供商品/服务,或监控他们在欧盟内的行为,则通常不直接适用GDPR。
•可能直接触发GDPR的情况: 你作为中国厂商,接收专门做欧盟生意的美国客户公司发来的欧盟终端消费者数据(例如姓名、地址),并代表客户直接向欧盟消费者发货。这属于客户“目标指向”活动的一部分,因此你的此项处理活动直接适用GDPR。
结语
判断GDPR是否适用,其实是一件比较复杂的事情。它审视的是具体的处理活动,而非整个公司。你的公司可能同时存在适用和不适用的处理活动。
在进行任何涉欧业务前,请务必进行详细的评估。比如问问自己:
1.我在法律上是控制者还是处理者?
2.我的公司是否在欧盟有机构?
3.我的业务是否在主动“目标指向”欧盟境内的个人?
4.我处理的数据与何种活动相关?
厘清这些问题,才能精准定位合规责任,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与资源浪费。
最后,如果大家有具体的场景想讨论的话,欢迎留言或者私信。不过一定要把场景捋清楚了,不然细节的差异可能就会导致结论的不同。
本文观点主要基于EDPB《关于GDPR地域适用范围的指南3/2018》,旨在提供一般性解读,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ND
欢迎关注本公众号并点赞 + 收藏 + 转发此文发给同行~ 你们的支持就是我挖更多合规干货的动力,笔芯!
【往期好文】:
(1)GDPR 101系列:
GDPR 101 系列|第六讲:企业需要设置数据保护官(DPO)吗?
GDPR 101系列|第四讲:数据处理角色判断指南(基于 EDPB 指南的合规实操解析)
GDPR 101 系列|第一讲:地域适用性指南——你的业务到底要不要遵守 GDPR?
(2)TikTok系列:
TikTok欧盟困境:DPC问倒TikTok的究竟是什么?(附决定书原文核心争议学习视频)
194页TikTok判决书太厚?看完这3个视频就能掌握核心内容!01: TIA评估了啥?
TIA、SCC 都做了,欧盟仍拒认?TikTok 案的核心启示
(3)AI系列:
护童之盾还是敛财利刃?——对Youtube刚上新的AI年龄验证机制的反思
(4)科普系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