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万州区公安局在工作中发现,辖区内某科技公司未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网站因疏于管理,被恶意植入木马程序,未能及时发现网络安全风险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及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万州区公安局依法对该公司给予行政警告处罚,并督促、指导落实安全整改。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三)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安全风险;在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