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如何判定涉及数值或数值范围的专利侵权?
结合司法解释与典型案例解析等同原则的适用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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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李航 北京博思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在专利侵权判定中,数值或数值范围的技术特征是否构成侵权,常涉及等同原则的适用问题。由于数值本身具有明确性和精确性,其与字面侵权的界限相对清晰,但围绕“等同侵权”的认定标准,司法实践中存在严格限制趋势,需兼顾专利权保护与公共利益平衡[[k]]。
专利侵权判定遵循全面覆盖原则、等同原则、捐献原则和禁止反悔原则。其中,全面覆盖原则要求被控侵权技术方案包含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而等同原则则用于弥补字面侵权的局限,允许将非字面但实质等同的技术方案纳入保护范围[[k]]。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等同特征是指: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需创造性劳动即可联想到的特征[[k]]。
然而,针对数值或数值范围特征,法院对其等同适用持审慎态度。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规定:若权利要求使用“至少”“不超过”等明确用语限定数值特征,且说明书强调该用语的限定作用,则权利人主张不同数值构成等同的,法院不予支持[[k]]。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7版)第57条进一步明确:权利要求中采用数值范围限定的,一般不支持将不同数值认定为等同特征;但若专利权人能证明技术效果无实质性差异,可认定等同。值得注意的是,2017版删除了2013版中“除外”于申请日后新技术的情形,体现出对等同原则适用的收紧趋势[[k]]。
此外,该指南还特别规定:实用新型专利中的数值特征,原则上不支持等同认定,除非该不同数值属于申请日后出现的技术内容[[k]]。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在《数值限定技术特征的等同认定》中指出:数值或数值范围特征不宜绝对排除等同原则,但应严格限制。只有当差异化的数值在手段、功能、效果上实质相同,且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同时不违背公众对权利要求合理预期的前提下,方可认定为等同技术特征[[k]]。
由此可见,法院在处理涉及数值或数值范围的侵权案件时,倾向于防止等同原则被滥用,以避免不当扩大专利保护范围、压缩后续创新空间。因此,在专利撰写阶段,应尽可能通过具体实施例和数据支撑关键数值范围,并避免在审查过程中为获授权而过度限缩保护范围,以防后续适用禁止反悔原则导致权利无法延伸[[k]]。
综上,对于涉及数值或数值范围的权利要求,司法实践强调技术效果的实质性差异判断,并严格控制等同原则的适用边界,旨在实现专利权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k]]。
关键词:专利撰写,数值,数值范围,侵权判定,审查
[[k]]
数值特征在专利侵权判定中的等同适用规则与司法实践解析
基于《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7版)》及最高法典型判例的分析
《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7版)》对等同原则在数值特征中的适用作出细化规定:第二款明确排除“至少”“不超过”等模糊表述的等同适用;第三款区分发明与实用新型,对实用新型专利中数值特征的等同适用设更严格限制,仅在“该不同数值特征属于申请日后出现的技术内容”时方可适用[[5]]。此例外基于公平原则——申请人无法预见申请日后技术发展,若禁止等同将损害专利权人合法权益,违背专利制度保护创新的宗旨[[5]]。
总体来看,北京高院有条件承认数值特征的等同侵权,但严格限制在权利要求已明确数值范围的情形下使用,体现法院对权利要求公示效力的尊重及对等同原则审慎适用的立场[[5]]。修订后的《指南》第57条进一步区分发明与实用新型,细化适用条件,推动等同原则的精准化适用[[5]]。
涉案专利限定处理剂量为1.6–1.8A,被诉方案为2.0A。最高法认为,权利要求中明确端点的数值范围系申请人自主选择结果,与上限相差0.2A属明显差异,不应纳入等同范围,视为捐献给公众的技术方案,故不构成侵权[[6]]。
专利限定“小于15mm”,被诉方案为15–17mm。法院指出,“小于15mm”为明确界定,申请人通过撰写行为已排除≥15mm的技术方案,基于权利要求公示性,不得在侵权诉讼中重新纳入,故不构成等同侵权[[6]]。
专利墩柱柱宽为1.05m,被诉方案为1.06m,差异仅10mm。法院认为该差异对大型盾构结构功能效果无实质影响,且对方未举证效果差异,认定构成等同;墩柱层数“三层或四层”与“五层”亦无实质区别,综合认定等同成立[[6]]。
实用新型专利限定间隙为0.5–0.8mm,被诉产品约为5.56–6.69mm,相差近十倍。最高法强调数值范围界定清晰,若允许等同扩张将模糊权利边界,损害公众信赖利益,尤其在实用新型中更应严格限制,故不构成等同侵权[[6]]。
专利弹性直径为33–46cm,被诉产品为33.4–46cm。法院认为最小值差异极小(0.4cm),最大值相同,整体范围高度接近,技术效果无实质差异,认定构成等同[[6]]。
专利限定限位平面宽度L为束环夹内径的0.5–0.8倍,被诉产品为0.45倍。法院查明该数值非发明点,结合说明书“最好大于0.5倍”的表述及技术效果一致性,认定差值5%属合理范围,功能效果相同,构成等同技术特征[[6]]。
上述案例显示:判例(2)适用严格排除等同;(3)、(5)、(6)因数值差异小(≤10%)获等同认定;(1)、(4)因差异显著(>20%)被排除等同。可见,当技术方案数值偏离比例超过20%时,构成等同侵权的可能性显著降低[[6]]。
结合判例,差异在1%–10%区间内较可能被认定等同,超过20%则风险大幅降低。但最终判断仍需结合技术领域、方案整体及效果综合考量,不可一概而论[[6][7]]。
若数值调整未导致手段、功能、效果的实质性差异,则可能构成等同。因此,专利撰写时应在说明书中充分阐述参数选择的技术依据及其对效果的贡献,避免仅罗列数值而缺乏效果说明,以防后续维权中因披露不足导致权利不稳定[[6][7]]。
关于专利中“数值或数值范围”等同认定的探讨
专利侵权判定中数值特征的等同原则适用要点
(3)说明书和附图是否明确排除了某种范围。若说明书或附图使用“至少”“不超过”等限定性表述对数值特征作出明确排除,即使被控技术方案的数值非常接近,也不应认定构成等同侵权[[1]]。
(4)结合专利授权或确权过程中的修改情形。在专利授权或确权程序中,若专利权人为获得授权而对数值范围作出限制性修改,依据禁止反悔原则,其后续不得再主张将已放弃的技术方案纳入保护范围,等同原则的适用应受到严格限制[[5]]。
(5)实用新型专利中等同原则的适用更严格。由于实用新型专利未经过实质审查,创新性相对较低,权利稳定性较弱。近年来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职称评定等需求,实用新型申请量较大。为提升专利撰写质量、遏制低质量专利,司法实践中对其等同范围的认定更为严格[[6]]。代理人在撰写时应避免出现缺乏新颖性的情形[[7]]。
(6)申请日后出现的技术内容的处理。根据《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7版)》,若争议的数值特征属于申请日后才出现的技术内容,因申请人无法预见,若不允许适用等同原则,对专利权人显失公平,亦违背专利制度鼓励创新的宗旨。因此,此类情形下可考虑适用等同原则[[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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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航 北京博思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编辑:IPRdaily辛夷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