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海律师事务所
老板们注意了!以为找张发票抵扣税款就能钻空子?天津郭某、刘某的案例给你答案:同样是虚开发票,罪名调整后,刑期从13年半降到6年!这背后,是所有企业都该摸清的法律红线。
2018年,郭某和刘某在天津注册金属制品公司,郭某实际控制,刘某担任法定代表人。当年2月至12月,两人在无真实生意往来的情况下,从四川、上海多家公司取得88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6亿元,用这些发票抵扣税款2300余万元。
该公司2018年度申报销项税额5200余万元,进项抵扣税额达5025万余元,大部分应缴税款通过虚开手段规避。2022年9月,郭某、刘某被抓获归案。一审法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郭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刘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没想到二审出现反转!天津一中院审理明确,这类案件不能只看表面行为,关键要查清主观意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逃税罪的核心区别的是:前者是骗取国家已收税款,后者是逃避自身应纳税义务。
郭某、刘某作为纳税义务人,虚开发票的目的是少缴应纳税款,主观上是逃避纳税义务,而非非法占有国家税款。依据主客观一致原则,法院改判两人构成逃税罪,郭某刑期减至六年,刘某作为从犯,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最高法点名的典型意义,企业必懂3点!
1.罪名认定看本质:逃税是逃避自身应纳税款,骗税是侵占国家已收税款,两者主观恶性不同,量刑也有区别。司法机关会深挖行为人的真实意图,而非仅看表面行为;
2.精准量刑护市场:最高法强调这类案件要避免轻罪重罚,既保障国家税源,也不让实体企业因一次过错承受过重处罚,但这绝不意味着纵容逃税,违法仍需依法担责;
3.虚开发票零容忍:无论出于逃税还是骗税目的,虚开发票都是明确红线。本案中刘某家属退赔20万元,仍未免除处罚,可见司法机关打击税收犯罪的坚定态度。
当前税务稽查力度持续加大,金税系统监管严密。企业老板和财务人员切勿心存侥幸,真实交易、如实申报才是唯一正道。触碰税收红线,不仅要补缴税款、缴纳罚金,还可能面临牢狱之灾,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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