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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钢铁与铝产品附加税令(更新)

加拿大钢铁与铝产品附加税令(更新) 贸易救济信息
2025-12-04
11

渥太华,2025年7月31日
更新:2025年10月15日
更新:2025年11月7日

内容类别

主要内容摘要

公告背景

2025731日发布,20251015日、117日更新。针对中国熔炼/浇铸钢铁及中国冶炼/铸造铝产品加征附加税。

政策目的

应对全球钢铁和铝行业产能过剩、非市场行为及美国加征关税影响。

管理机构

加拿大边境服务局(CBSA)负责管理和执行。

适用时间

2025731日起实施。

征税对象

含中国熔炼并浇铸钢铁或中国冶炼并铸造铝的相关产品进口加拿大。

附加税税率

货物完税价格的25%,按《海关法》第4755条确定。

钢铁认定标准

原钢或部分原钢在中国首次液态生产并在中国浇铸为固态(半成品或成品)。

铝认定标准

最大或次大体积原铝产自中国,或最近一次液化并铸造成固态在中国完成。

证明材料

商业发票、工厂测试证书、合规/检验/分析证书、冶金测试报告、化学分析证书等。

证明材料要求变更

2025922日后进口,商业发票和报告不再作为产地证明,仅接受官方证明文件。

申报要求

进口商须在申报时提供熔炼/浇铸产地信息,使用CARMEDIAPI填写附加税代码(钢铁25154A,铝25154B)。

计税示例

示例1:完税价$1,000MFN关税0%,附加税$250GST$62.5,总计$312.5
示例2:完税价$1,000MFN关税5%$50)、反倾销税$34、附加税$250GST$66.7,总计$400.7

例外情况

在途货物、美国原产货物、单一申报单下附加税产品总价≤$5,000、已受中国附加税令管辖、非商业货物、第98章商品、多重附加税只适用钢铁附加税令。

更正与复审

可通过CARMEDI/API更正申报,原产地、税则归类、完税价格可重新认定,附加税金额可申诉。

检查与核查

CBSA可对进口货物进行检查和后续核查,违规将加收附加税、关税、税费及罚款。

申诉流程

附加税设定不可上诉,金额认定可按《海关法》申诉,需先付清税费或提供担保。

咨询方式

CBSA热线、官网、客户支持表单,政策咨询邮箱:fin.simaconsult-lmsiconsult.fin@fin.gc.ca


  1. 本公告提供有关《钢铁与铝产品附加税令》适用的信息,特别是自2025年7月31日起,对某些在中国熔炼并浇铸的钢铁产品及某些在中国冶炼并铸造的铝产品实施附加税的规定。

  2. 加拿大政府引入此项附加税,旨在应对钢铁和铝行业持续存在的全球产能过剩及非市场政策和做法所带来的风险,这些风险因美国采取的限制性贸易措施(尤其是根据1962年《贸易扩展法》第232条对钢铁和铝征收关税)而加剧。

  3. 《钢铁与铝产品附加税令》的管理由加拿大边境服务局(CBSA)负责。

  4. 本次更新公告对第12段进行了说明。

  5. 本次更新公告对第32段关于申报进行了说明。

适用范围

  1. 自2025年7月31日起,凡进口到加拿大的某些钢铁产品(含在中国熔炼并浇铸的钢铁)及某些铝产品(含在中国冶炼并铸造的铝),均应根据《钢铁与铝产品附加税令》按货物完税价格的25%征收附加税。完税价格的确定依据《海关法》第47至55条。附加税令附表中列出了所有需征收附加税的商品清单。

  2. 就此附加税而言,若商品所含原钢或部分原钢在中国的钢铁炉中首次生产为液态,并在中国浇铸成第一固态(可为半成品或成品钢厂产品),则视为含中国熔炼并浇铸的钢铁。

  3. 若进口商在被海关官员要求时未能提供能够证明商品不含中国熔炼并浇铸钢铁的证书、报告或商业发票,则该钢铁产品视为含中国熔炼并浇铸钢铁。

  4. 就此附加税而言,若商品所含原铝最大体积或次大体积是在中国生产,或所含铝最近一次液化并铸造成固态(可为半成品或成品铝产品)是在中国完成,则视为含中国冶炼并铸造的铝。

  5. 若进口商在被官员要求时未能提供以下证明,则该铝产品视为含中国冶炼并铸造的铝:

    • 能证明所含原铝最大体积和(如有)次大体积产自中国以外国家,并且所含铝最近一次液化并铸造成固态是在中国以外国家完成的证书或报告;
    • 能证明该商品不含中国冶炼并铸造铝的商业发票。
  6. 为证明熔炼与浇铸国家(COM)或冶炼与铸造国家(CSC)不是中国,进口商应持有包含必要信息的商业发票、报告或证书。可接受的证书或报告包括:工厂测试证书、工厂测试报告、材料测试证书、合格/合规/检验/分析证书、认证检验报告、冶金测试报告或化学分析证书。如未能按要求提供或文件不被认可,进口商需缴纳相应附加税。

  7. 对于自2025年9月22日及以后进口的货物,商业发票和报告不再被接受为证明COM或CSC的文件。货物在加拿大首次抵达点(FPOA)向CBSA申报的日期可用作进口日期,除非有证据表明实际进口日期不同。可用于证明进口日期的文件包括申报通知和货物控制文件等。

  8. 可用于证明COM或CSC的证书、报告或商业发票,与证明原产地所需的文件(见第18、19段)可能不同。

  9. 附加税适用于商业用途进口的钢铁和铝产品。

  10. 附加税适用于《钢铁与铝产品附加税令》附表所列税目下的商品,即使这些商品归类于《加拿大海关税则》第99章(该章税目可享受免税或减税待遇)。

  11. 加拿大的“关税减免”和“退税计划”对加拿大企业已付或应付的附加税开放,受《加拿大-美国-墨西哥协定》(CUSMA)规定约束。若商品为CUSMA(美/墨)原产,则不受CUSMA限制,“两税择低”原则不适用,符合条件可获得全额减免,详见CBSA备忘录D7-4-3。

  12. CBSA可进行核查,以确认货物是否需缴纳附加税,包括审查证明货物豁免的证书、报告或发票。如进口商未能提供相关文件,CBSA可重新计算应付附加税金额。

原产地证明

  1. 根据《海关法》第35.1(1)条及《进口货物原产地证明条例》,所有进口货物如有要求均需提供原产地证明。

  2. 原产地证明可为商业发票、加拿大海关发票或其他能显示货物原产国的文件。文件需符合相关自由贸易协定或加拿大最惠国/一般税率待遇的规定。

商业进口申报时附加税计算

  1. 附加税金额按《钢铁与铝产品附加税令》规定,为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25%。此税为额外税项(如关税、反倾销税、反补贴税及其他税费之外)。

示例1:
进口货物完税价格为$1,000,最惠国关税率为0%,附加税率为25%。
附加税计算:
$1,000 × 0.25 = $250(附加税)
关税和税费计算:
$1,000 × 0 = $0(关税)
$1,000 + $250 + $0 = $1,250(计税价值)
$1,250 × 0.05 = $62.50(GST)
总计:$250(附加税) + $0(关税) + $62.50(GST) = $312.50

示例2:
进口货物完税价格为$1,000,最惠国关税率为5%($50),反倾销税为$34,附加税率为25%。
附加税计算:
$1,000 × 0.25 = $250(附加税)
关税和税费计算:
$1,000 × 0.05 = $50(关税)
$1,000 + $250 + $50 + $34 = $1,334(计税价值)
$1,334 × 0.05 = $66.70(GST)
总计:$250(附加税) + $50(关税) + $34(反倾销税) + $66.70(GST) = $400.70

  1. 完税价格须依据《海关法》第47至55条确定。详见海关估价手册。

  2. 按交易价值法,货物自始发地直接运往加拿大后发生的运输、相关费用及保险费不计入交易价值。已包含在支付价格中的加拿大报关费用可扣除,不计入交易价值。运输费用不得估算。详见备忘录D13-3-3、D13-3-4、D13-4-7。

附加税例外情况

  1. 附加税不适用于附加税令生效日已在途运输至加拿大的钢铁和铝产品(包括生效日前已在途的货物)。“在途”指货物已发运但尚未抵达加拿大,且由承运人控制。进口商须持有相关运输证明,如提单、入境报告、货物控制文件等,CBSA官员可随时要求提供。

  2. 原产于美国的钢铁和铝产品(依据CUSMA国家原产地标记规定认定),不征收附加税。

  3. 在单一商业申报单(CAD)下,所有需征收附加税商品的累计完税价值不超过$5,000加币的,不征收附加税。申报单内其他非附加税商品的价值不计入此限额。

  4. 已受《2024年中国附加税令》管辖的钢铁和铝产品,不再适用本附加税令。

  5. 根据《非商业货物申报授权人员条例》第2条定义的“非商业货物”,不征收附加税。

  6. 归类于《加拿大海关税则》第98章的钢铁和铝产品,即使本应归类于附加税令附表税目,也不征收附加税。

  7. 若商品本应适用多项附加税,仅适用《特定钢铁产品附加税令》所规定的附加税。详见公告25-24。

申报

  1. 进口商须在申报时提供钢铁产品的熔炼与浇铸国家(COM)信息,包括使用单一窗口集成进口申报(IID)时。详见备忘录D19-10-2及公告24-38。

  2. 进口商在通过CARM客户门户、EDI或API申报时,须声明商品为附加税对象并填写相应附加税代码:钢铁为25154A,铝为25154B。附加税金额填写在CAD第85栏“附加税”。如选择CARM自助申报,需自行计算并填写附加税金额。

  3. 《钢铁与铝产品附加税令》与《2024年中国附加税令》不同,后者仍有效。已受中国附加税令管辖的钢铁和铝产品,不适用本附加税令。详见公告24-36。

  4. 按本附加税令申报附加税,需遵循备忘录D16-1-1的相关指引。

  5. 符合附加税例外条件的商业货物(且无其他附加税适用),需在申报时声明为非附加税对象。

  6. 申报进口附加税时,详见备忘录D17-1-10关于CAD填写的说明。

  7. 适用《邮政进口减免令》或《快递进口减免令》且需征收附加税的货物,仍需申报。

更正、重新认定及退款

  1. 对原申报的更正或调整及重新认定申请,须按《海关法》相关规定及备忘录D11-6-6、D6-2-3办理。

  2. 若商业货物附加税自评错误或误评,可通过CARM或EDI/API提交申报调整。详见备忘录D17-2-1。

  3. 进口货物的原产地、税则归类及完税价格可按《海关法》及相关条例重新认定。CBSA可据此重新计算未申报的附加税。

检查与核查

  1. 进口货物可能在进口时或进口后被检查,以核查税则归类、估价、原产地及其他规定的合规性。如不合规,除征收附加税、关税和税费外,还可能被处以罚款并收取利息。

商业进口提前裁定

  1. 为确保申报的可预见性和确定性,可申请国家海关裁定(NCR),针对原产地(最惠国或非自贸协定优惠税率)、估价或标记。NCR须在货物进口前向CBSA申请。详见备忘录D11-11-1。

  2. 如需确定商品是否享受加拿大自贸协定优惠税率,可提前申请原产地裁定。详见备忘录D11-4-16。

  3. 如需商品税则归类裁定,详见备忘录D11-11-3。

附加税申诉流程

  1. 总督会同枢密院设定的附加税及税率不可按《海关税则》或《海关法》上诉。但CBSA会审核申报文件,确保附加税金额正确。官员对附加税适用的认定可按《海关法》申诉。

  2. 根据《海关法》和《海关税则》第12条,收到第59(2)条重新认定通知后,可在90天内按第60条申请复审,但须先支付所有应付税费及利息或提供足够担保。详见备忘录D11-6-7。

其他信息

  1. 更多关于附加税令的管理和执行,见备忘录D16-1-1。

  2. 咨询电话:加拿大及美国境内免费热线1-800-461-9999,境外拨打1-204-983-3500或1-506-636-5064(长途费自理)。自动语音服务提供英语和法语信息,工作日8:00-16:00(加拿大及美国时区),法定节假日休息。TTY服务:1-866-335-3237。也可通过客户支持联系表咨询。

  3. 钢铁与铝产品附加税令政策咨询,请联系加拿大财政部邮箱:fin.simaconsult-lmsiconsult.fin@fin.gc.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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