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科威特开展业务常面临四类核心税务问题:
1. 分红、利息汇回中国时是否被预扣税?
2. 工程项目是否需在科威特缴纳15%企业所得税?
3. 甲方扣留的5%款项如何合法取回?
4. 外派人员工资在何处计征个税?
上述问题均需依据《中国与科威特双边税收协定》进行判定。本文聚焦协定四大关键条款,提供实务合规要点。
01 预提所得税:股息、利息原则上零预扣,特许权使用费需审慎界定
根据现行科威特税法,境外受益人取得的股息与利息收入不征收预提所得税。中国企业从科威特获得的投资分红或贷款利息,可全额汇回中国,无源泉扣税损耗。
若未来科威特开征股息/利息预提税,依据中-科协定,税率上限为5%,确保税务成本可控。
国有金融机构向科威特提供贷款所获利息,在满足受益所有人及机构身份等条件时,可依协定享受免税待遇。
需注意:科威特虽无法定预提税,但付款方须暂扣合同金额5%,待收款方取得税务局出具的《税务清算/免税证明》后方可释放。
对于特许权使用费,科威特税务机关可能将其认定为“境内经营活动所得”,进而要求申报公司税;同样适用5%暂扣机制,须凭完税证明解付。
02 常设机构判定:“6个月”是工程项目税务合规关键门槛
本条款适用于未在科威特注册本地公司(如WLL),而以中国母公司名义直接承接工程或服务项目的情形。
工期≤6个月:可适用协定豁免
若项目持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且不构成其他形式常设机构(如代理人常设机构),则该项目在科威特一般不构成常设机构,相关营业利润无需缴纳15%企业所得税。
但需完成科威特税务注册与申报,并提交工期证明材料,取得税务局签发的《完税/免税证明》,甲方方可释放5%保留金。
工期>6个月:构成常设机构,须缴15%企业所得税
一旦项目及相关监督、技术服务活动持续超过6个月,中国母公司在科威特的项目部通常被认定为常设机构,须就项目利润按15%税率缴税。
该税款可凭完税凭证向中国税务机关申请境外税额抵免,抵减中国25%企业所得税,通常仅需补缴约10%差额。
构成常设机构后,企业须履行完整本地合规义务:税务注册、聘请持牌审计师记账报税、接受税务检查,相关合规成本不可用于境外税额抵免。
禁止人为拆分合同避税
将一个实际工期超6个月的项目拆分为多个短期合同,若属同一地点、同一批人员设备、同一项目实质,科威特税务局将合并计算工期;一经认定为避税安排,须补税+罚金,5%保留金亦无法解付。
03 个人所得税:科威特目前不征个税,“183天”规则不适用
科威特尚未开征个人所得税,无论本地公民、GCC国民或外籍员工,薪酬收入均不课税。
外籍员工停留是否超183天,不影响其在科威特的个税义务——该期限并非科威特税制中的判定标准。
外派人员的存在本身不直接导致常设机构成立;是否构成PE,应基于项目是否形成固定营业场所、代表处、合同地点等实质经营存在综合判断,而非单纯依据人员停留时长。
04 消除双重征税与饶让抵免:KDIPA免税牌照企业的核心红利
本条款专为获科威特直接投资促进局(KDIPA)免税牌照的企业设计,是中-科协定最具实操价值的内容之一。
基本抵免
企业在科威特正常缴纳15%企业所得税的,可凭完税凭证在中国申报时进行等额抵免,仅就25%与中国税率的10%差额补税,避免双重征税。
饶让抵免(视同已纳税)
若企业享有KDIPA批准的免税期(如10年),在科威特实际纳税为0。依协定“饶让抵免”条款,中国税务机关视同企业已在科威特缴纳对应税款,允许全额抵免应纳税额,确保科威特免税政策红利真实落地于企业利润表,不因回国补税而抵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