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税公告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1号)将于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于2025年11月26日发布《欠税公告办法》(第61号令),自202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办法是对2005年施行的《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全面修订与升级,旨在规范欠税公告行为、强化税收征管质效、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并推动纳税信用体系建设。
核心变化要点
一、明确欠税定义与公告范围
本办法所称“欠税”,指纳税人未在法定或税务机关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内缴清的税款,含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已缴纳欠税对应形成的滞纳金亦须一并公告。
二、统一公告主体与频次
公告机关为欠税所属的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公告频次统一为按月在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发布;省级税务机关须在其官网提供辖区内欠税公告查询服务。
三、细化公告内容要素
企业/单位公告内容包括: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证件信息、经营地点、欠缴税种、欠税所属期、欠税金额、滞纳金金额、欠缴日期及公告机关;个体工商户与自然人公告内容依身份类型分别列明,确保信息完整、可追溯。
四、增设纳税人确认与异议机制
公告前,税务机关须将拟公告内容推送至纳税人确认;纳税人可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材料;公告机关须在3个工作日内核实反馈,异议成立即予更正。
五、优化不公告情形
下列情形可不予公告:破产程序中税务机关依法受偿但尚未入库的税款及滞纳金;已依法注销法人资格企业的欠税;破产重整、和解程序中依法院裁定未获清偿的税款及滞纳金;涉及国家秘密等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的情形。
六、强化动态更新与信用联动
纳税人缴清欠税或信息变更后,公告机关须于次月公告中及时更新;办法明确将欠税公告与纳税缴费信用联动管理,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范畴;严禁以公告代替催缴、强制执行等法定措施。
政策解读重点
本次修订坚持“严管与厚爱结合、约束与激励并重”原则:一是规范执法,厘清流程、审批与责任;二是提升效能,统一渠道、频次与时效;三是强化权益保护,新增事前确认、异议处理及更正撤销机制。
施行与废止安排
《欠税公告办法》共14条,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原《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经第44号令修改)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