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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丨新版中俄双边投资协定于12月1日正式生效

政策法规丨新版中俄双边投资协定于12月1日正式生效 南商出海
2025-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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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中俄双边投资协定正式生效

12月1日,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促进和相互保护投资的协定》正式生效实施。

该协定于2025年5月8日由中方商务部部长王文涛与俄方经济发展部部长列舍特尼科夫在莫斯科签署,旨在为双向投资提供更高水平的制度保障,营造更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2]

中俄双边投资协定简介

签署和生效情况

2025年5月8日,中国与俄罗斯签署新版双边投资协定,取代2006年签署的旧版协定;新协定于2025年12月1日正式生效[2]

协定的主要内容

协定共20条,涵盖投资保护、投资促进、投资便利化及争端解决四大方面,较2006年协定显著强化法律确定性、透明度与争端处理机制[3]

(一)受保护的投资者和投资范围

投资者定义:指依据缔约一方(投资母国)法律拥有国籍的自然人,或依该方法律设立的法人;在缔约另一方(东道国)境内开展或已开展投资活动[3]

投资定义:指符合东道国法律、具有投资特征的各类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股权、知识产权、合同权利、债券、贷款、商誉等[3]

(二)主要投资保护义务

公平公正待遇:东道国须以非歧视方式对待缔约另一方投资者及其投资活动[3]

国民待遇: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不低于本国投资者[3]

最惠国待遇:给予外国投资者的待遇不低于任何第三国投资者;但自由贸易协定、税收协定及俄与前苏联国家间协定所涉优惠除外[3]

征收及补偿:非经法定条件不得直接或间接征收;如实施征收,须及时、充分、有效支付按市场价值计算的补偿[3]

损失赔偿:因战争、骚乱、紧急状态等造成损失时,东道国提供的赔偿或救济不低于其给予本国或第三国投资者的待遇[3]

资金自由转移:投资者依法完税后,可自由转出收益、清算所得、贷款本息、仲裁裁决款、征收补偿及损失赔偿等资金,东道国不得无故拖延[3]

(三)投资便利化规则

投资措施透明度:东道国须及时公开审批要求、主管机关、程序时限、费用标准、技术规范、申诉渠道等信息,并预留合理评议期[3]

行政程序公正性:相关行政程序须合理、客观、公正;应提前通知、保障陈述权,并提供司法或行政救济途径[3]

批准程序规范性:审批标准须客观透明、程序公开公正;应在合理期限内完成审批;拒绝申请须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复议路径;收费须合理、透明[3]

(四)投资者与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

协定第十五条确立“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适用于协定项下投资争端(不涵盖投资促进与便利化条款)[3]

投资者须在知悉损害之日起3年内提交磋商请求;若180日内未达成和解,可提交国际仲裁;提起仲裁须在磋商请求提交后3年内完成,并放弃在东道国法院或其他仲裁机构就同一争端启动程序的权利[3]

来源:商务部新闻办公室、商务部条法司[4]

发布于2025年12月1日[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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