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两个《清单》对首次及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2月7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及《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一)》(以下简称两个《清单》)。两个《清单》明确,对于12种首次违法和轻微违法行为将不予处罚。
清单内容
其中,“首违不罚”清单包含8种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行为;“轻微免罚”清单则包含4种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情形。
两项清单均涉及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或药品混放销售的违法行为。但适用条件有所不同:“首违不罚”需同时满足初次违法、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食源性疾病、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等条件;“轻微免罚”则需同时具备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食源性疾病、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等条件。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以及为其供餐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不在清单适用范围内。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特殊食品不得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第六十九条第五项也提出,有上述混放销售行为的,将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相关条款给予处罚。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若违反相关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将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被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实施要求
为确保两个《清单》依法有序实施,市场监管总局明确要求遵循依法行政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保障群众合法权益,严格规范执法程序,科学设定处罚清单。特别是针对“首违不罚”和“轻微免罚”的情形,明确了具体措施,如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督促积极整改、依法退赔消费者损失及履行召回义务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