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汽-大众物流一般标准(适用于国内一次配套供应商)
本标准适用于为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供应生产用零件和材料的国内一次配套供应商,旨在明确新零件定点前的物流要求,支撑供应商准确完成物流费用报价,并为批量供货阶段的物流执行提供依据与保障。
前言
本《物流一般标准》由一汽-大众生产管理部依据日常实际运营情况制定,用于在新零件定点前统一物流要求,提升供应商报价准确性及后续批量供货的可执行性。所有供应商须严格遵守本标准及一汽-大众另行书面提出的其他物流要求,切实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与责任。本标准最终解释权归一汽-大众生产管理部所有,将随企业发展及法规更新持续修订并发布。
1. 原则
1.1 预选供应商须按一汽-大众物流要求规划物流流程,并在报价单中明确列示各项物流费用。
1.2 除本标准明示内容外,供应商还须遵守一汽-大众未特别强调但已书面规定的其他物流要求。
1.3 任何涉及物流报价或操作方案的变更,均须获得一汽-大众生产管理部书面认可后方可实施,否则相关后果由供应商承担。
2. 供货方式
2.1 看板供货(KANBAN):供应商根据一汽-大众电子看板或电话形式发出的要货指令,按时将货物送至指定物流入口。
2.2 准时化供货(JIT):供应商按整车下线顺序(CP7点)组织送货至物流入口;必要时须配合实施内部准时化生产。
2.3 需求计划供货:外地供应商按零件需求计划规定的时间与数量,将货物送达指定中转仓库(资产属供应商),再由中转库按看板或JIT方式配送至一汽-大众入口。
3. 结算依据
3.1 看板供货零件:以零件在物流入口系统入库数量为准结算。
3.2 准时化供货零件:以CP7点整车下线后确认的数量为准结算。
4. 供应商地理位置要求
为确保响应时效,供应商应位于一汽-大众周边区域(含进入指定中转库亦视为满足):
4.1 看板零件:接到要货信息后2小时内送达物流入口。
4.2 准时化零件:原则上距一汽-大众≤5公里,最远不超过25公里。
5. 供货物流方案
5.1 供应商签署TMA试制协议后,须立即与生产管理部物流规划科对接,共同制定并确认《零件供货物流方案》,涵盖运输、中转仓储、包装等全流程。
5.2 批量供货前须按方案完成全部准备;如无法按期落实,须提前向物流规划科报备。
5.3 方案一经确认,须严格执行;确需调整的,须经物流规划科书面同意。
6. 运输要求
6.1 运输车辆须为封闭厢式车,车况良好、配备齐全(含捆绑工具、消防器具等),料箱料架须固定牢靠。
6.2 进厂车辆须符合一汽-大众准入要求。
6.3 司机及随车人员须训练有素,全程保持与供应商通讯畅通。
6.4 危险品(化学品、油料等)运输须使用专用车辆,依法审批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如悬挂警示标志)。
6.5 一汽-大众正推进共同运输模式:
6.5.1 若运费具备优化条件,由一汽-大众统一委托运输并支付运费,同时从零件价格中扣除原含运费,新零件报价不再包含此项;
6.5.2 若无优化空间,则由供应商自行组织运输。
7. 中转仓储要求
7.1 一汽-大众在长春指定两家国产化中转库:
A. 一厂区服务:长春市大众物流有限公司(LILA1)
B. 二厂区服务:一汽国际物流中心(LILA2)
7.2 长春以外地区供应商原则上须入LILA1或LILA2存储,各区域建议存储周期如下:
华北:4–5天|华中:10–12天|长春及周边:1–2天|东北:3–4天|华东:10–12天|西南:12–15天|其他:10天
7.3 具体存储周期由生产管理部物料筹措科核定。
7.4 若最小包装使用周期超过上述时限,以最小包装周期为准。
7.5 两厂区专用零件须分别入对应中转库;通用零件按物流规划科确认方案执行。
7.6 一汽-大众不鼓励供应商在长春自设中转库,由此产生的额外成本及不便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7.7 LILA1仓储费当前由供应商支付;未来拟改为一汽-大众统一支付并从零件价格中扣除,具体实施时间另行通知。
7.8 LILA2仓储费由一汽-大众直接支付,零件报价中不含此项。
8. 包装要求
8.1 直送一汽-大众的零件,出厂须采用可重复使用物流器具(塑料箱、铁箱、料架);经中转库的零件出厂采用一次性包装(纸包装),在中转库完成换装后再配送。所有包装须满足质量、安全与环保要求,具体方案须经物流规划科确认并按时落实。
8.2 器具制作与维修:
• 通用/专用器具制作均由供应商负责(直送及至中转库环节);
• LILA1至一汽-大众入口运输器具由供应商制作;
• LILA2至一汽-大众入口运输器具由一汽-大众制作;
• 一次性包装须按物流规划科要求制作或采购。
8.3 折旧年限:铁制器具6年,塑料器具4年。
8.4 维修须在一汽-大众指定供应商处进行;自行维修须符合一汽-大众标准;损坏责任明确的,由责任方承担维修。
8.5 包装标识须清晰、准确、完好,空器具返回后须及时清除旧标识,确保可追溯性。
8.6 空器具须按物流规划科要求及时返还。
9. 零件需求计划
9.1 供应商须依据一汽-大众发布的零件需求计划安排生产与物料准备。
9.2 外地供应商须按计划规定的时间与数量,供货至指定中转库。
9.3 供应商须向采购部申请免费企业邮箱,用于接收需求计划。
9.4 须每日定时查收邮件并响应通知;邮箱异常须立即反馈;未反馈视为计划正常。
9.5 需求计划类型:
• 净需求计划:SAP系统滚动发布26周周需求,必要时每日发布4周日需求;
• 补充计划:发生少件、错件、坏件等情况时,按约定方式(电话/传真/邮件)补发。
9.6 供应商须建立计划机动能力,并维持合理周转库存,以应对生产波动及突发需求。
10. 要货信息系统
10.1 看板零件:
• 须接入R/3系统,通过电子看板接收要货指令并打印条码供货单;
• 每年支付信息服务费(见附件1)。
10.2 准时化零件:
• 须配置FIS系统,按CP5A车序指令组织供货;
• 同步获取焊装上线(R100点)指导性装车顺序及CP5A(M100点)指令性装车顺序,开展备货与生产;
• 支付相应设备及信息服务费用(见附件1)。
10.3 生产管理信息系统(硬件与软件)由一汽-大众管理服务部与生产管理部联合管理;系统异常须第一时间反馈。
11. 处罚原则
11.1 因供应商原因(如供货延迟、批量质量缺陷)导致一汽-大众停产的,生产控制科将责令整改,并按150元/分钟标准处罚。
11.2 因违反规定造成一汽-大众物流环节额外费用的,由责任供应商据实赔偿。
12. 技术更改
12.1 零件发生技术更改时,供应商须按最新图纸评估新件生产准备周期,并同步通知采购部及物流规划科。
12.2 预批量管理科将通过采购部发布《技术更改采用时间表》,供应商须按期落实资源保障。
13. 工作时间
供应商须严格对照一汽-大众生产日历,统筹安排换班、休息、假期、会议及产能调节等,并按其设定的供货窗口准时交付。
14. 联系人
14.1 供应商须为生产管理部各相关科室指定常驻联系人,并确保工作时段内通信畅通。
14.2 联系人或联系方式变更须立即书面通知对应科室。
14.3 具体联系人名单详见附件2;签订TMA协议后须第一时间对接物流规划科,启动物流方案协同。
15. 应急预案
供应商须识别物流各环节潜在风险(如交通中断、设备故障、自然灾害等),制定可操作的应急响应方案,并确保在必要时获一汽-大众书面认可。
16. 安全管理
供应商须全面遵守国家及地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以及一汽-大众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日常作业全过程合规。
17. 物流费用报价
一汽-大众采用“A-B价”分离报价模式(A价=零件出厂价,B价=A价+物流费用),物流费用定义详见附件3。供应商报价前须完整研读本标准及全部附件,否则责任自负。
附件摘要
附件1:供货信息系统投资及费用(含电子看板硬件配置、年度服务费、FIS系统一次性投入等)
附件2:生产管理部组织机构及物流联系人(含物流规划科、生产控制科、物料储运科、物料筹措科、预批量管理科职能分工与联系方式)
附件3:零件费用定义(A-B价结构说明、物流费用构成:运费、仓储费、器具费、排序费等;准时化与非准时化零件费用范围差异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