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8月,投稿粉丝接到了美国A公司的一笔订单,一切沟通都十分顺畅,货款也按照约定在出货前全部结清,本以为这是一笔顺顺利利的交易,没想到后续却遇到了让人头疼的突发状况。
原来,A公司的下游客户是美国B公司,B公司明确提出这票货物要由他们指定的货代负责运输事宜。接到A公司的通知后,B公司的指定货代很快就主动联系了投稿粉丝,要求投稿粉丝填写托书,以便他们后续安排订舱出货。
按照货代的要求,投稿粉丝及时完成了托书填写,并且在托书中清晰注明了本次交易采用的是EXW条款,毕竟货款已经结清,相关条款的明确标注也能避免后续可能出现的纠纷。
本以为货物发出后就万事大吉,可上个月,投稿粉丝突然接到了货代的紧急联系 —— 他们说已经多次尝试联系收货人B公司,但始终无法取得有效沟通,这票货物也一直滞留在目的港,无人提取。
无奈之下,货代向投稿粉丝询问是否同意弃货处理,考虑到货物长期滞留可能产生更多未知成本,我们最终同意了弃货。
但新的疑问也随之而来:既然交易采用的是EXW条款,且货款早已结清,托书中也明确了相关约定,那么因收货人B公司倒闭导致货物滞港产生的各项费用,货代后续会不会反过来向我们出口商追偿呢?这笔责任到底该如何界定?
相信不少出口商朋友也会有同样的困惑,这里先给大家一个明确的结论:从实际操作和法律风险来看,提单上的Shipper(发货人)登记的是出口商公司,一旦收货人失联或倒闭,船公司在无法向收货人追偿滞港费、仓储费等相关费用的情况下,大概率会转向Shipper,也就是出口商进行追偿。
可能有朋友会问,那货物弃货后难道没有其他解决方式吗?其实,货物在目的港滞留超过一定期限后,当地海关或相关部门会依法对货物进行拍卖处理,拍卖所得款项会优先用于抵扣目的港产生的各项费用。但这并不意味着出口商就能完全免责 — — 如果拍卖款项不足以覆盖全部滞港费用,船公司依然有权向出口商追讨剩余部分。对于船公司而言,这类情况也并非他们所愿,处理起来既耗时又耗力,但出于自身利益保障,他们不得不采取这样的追偿措施。
那么问题来了,EXW条款作为国际贸易中常见的贸易术语,出口商在采用该条款时,该如何规避此类 “收货人倒闭导致货物滞港、费用追偿” 的风险?这就需要我们在前期合作、条款约定、货物跟踪等多个环节做好防范。
如果大家也曾遇到过类似的贸易纠纷,或者对EXW条款的风险防控有更多疑问,欢迎在评论区探讨交流!
声明:本文综合互联网信息整理发布,仅供参考,具体以官方发布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