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厂供应商的“账期陷阱”:O/A 45天背后的9–12个月资金绑架
文 | Tess
O/A 45天≠45天回款,而是“第一段等待”
某供应商终止与行业龙头X公司的合作,原因直指付款条件:合同约定O/A 45天,但实际“付款”方式是一张由C公司(X公司关联金融机构)开具的远期汇票,兑付周期长达9–12个月。
45天仅是流程节点,非资金到账日;若提前兑付,需向C公司支付8%手续费。
三方角色失衡:风险全在供应商肩上
- X公司(采购方):零现金支出,占用上游资金做供应链金融
- C公司(开票方):无生产、无交付、无风险,稳收8%佣金
- 供应商:全额垫资生产、承担汇率波动、汇票无法兑付、市场变化、现金流断裂及法律追责困难等全部风险
该模式表面合法——合同未限定付款形式,亦未禁止远期汇票;供应商签字即视为认可。所有不合理,均被包裹在“合规”外壳之中。
虚名不值钱,现金流才致命
“能给大厂供货”曾被视为荣誉,实则常为代价高昂的幻觉。大厂光环不等于信用背书,更不保障回款安全。供应商忙于生产、垫资、担风险,却只是对方供应链金融链条中可随时替换的一环。
最终成本由终端消费者承担:企业或加价转嫁,或偷工减料压缩成本。
忠告:拒绝掏空现金流的合作
无论企业规模大小,凡要求供应商单方面承担长期资金占用、无抵押融资、无议价能力、无风险共担机制的合作,本质是合法化的资源汲取。
真正健康的合作,应让双方共享收益、共担风险。若合作仅剩“虚名”,请果断止损。
做生意,现实一点,比体面更重要。

